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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繁星居
文章: 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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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如果亂判是不形成違法判決
希望我下面引的文是錯的.....也許不違法 只是會被撤消而已 "最高法院的刑事庭或民事庭會議,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庭,依昨天的刑事庭會議為例,所有庭長、法官一律參加,全體與會法官參與表決,決議即成統一的法律見解,不用修法,下級法院一律遵守。昨天所做成統一見解的決議,馬上適用於各級法院審理中的幼童性侵案。若一、二審法官不採用,未來在高院及最高法院時,即會被撤銷改判或發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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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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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決議「性侵7歲以下 加重論罪」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835581.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9.08 03:22 am 性侵幼童的判決爭議,各界撻伐不斷,最高法院聽到社會的聲音,昨天召開刑事庭會議,決議以七歲為界畫一條紅線;當被害幼童未滿七歲,一律以加重強制****罪追究加害者的刑責,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決議出爐後,可以統一法官的見解,不必再去管有無違反被害幼童的意願,為近來的爭議解套。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最近審結的六歲、三歲女童被性侵案,原本以刑責較輕的「對幼童****罪」判刑,都將改以「加重強制****罪」論罪。 對於最高法院的決議,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表示,這和司法院建議修法的方向一致,兩者並行不悖,司法院會繼續推動修法。 刑法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的幼童****,如果沒有違反意願,依二二七條「對幼童****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如果是強制****,就依二二二條的「加重強制****罪」處罰,最輕本刑七年。 令人質疑的是,未滿十四歲的幼童有沒有同意的能力? 最近一些法官審理幼童被性侵案,認為無法證明加害者違反幼童意願,於是以對幼齡男女性交罪判刑,外界為之譁然,兒福團體甚至發出怒吼,要求淘汰不適任的法官。 最高法院為化解判決爭議,研議相關法律適用的意見,提出甲、乙、丙、丁四種見解,昨天開會熱烈討論。 甲說是主張加害人必須有違反幼童意願的具體行為,才構成加重強制****罪;乙、丙說較接近,但丙說參考民法「未滿七歲沒有行為能力」的規定,提出以七歲為分界的主張;丁說另提出適用乘機****罪,以違反兒童福利法加重二分之一的想法。 刑事庭相關單位有五十四人出席討論,經二度表決,丙說以卅二票勝出,順利作成「性侵未滿七歲幼童,一律以加重強制****罪論罪」的決議。 ![]() ======================================================== 參考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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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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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奇怪,有些人自認法律知識很厲害,條文引經據典卻專挑不合宜的條文。像allen2002先生指出的「凹不成, 不道歉」先生,海外正版DVD有條件可賣,到現在不去查什麼條件可賣,只堅持不可賣的法條。 此文章於 2010-09-08 08:21 AM 被 popo52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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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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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被犧牲了.哀
7歲以下加重判刑 性侵8歲不就必加重?立委不解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0800143,00.html 最高法院為自己的利益想 性侵兒童刑度 擬拉高至10年以上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0800144,00.html 立法院,既推諉又要修法重罰,爭功諉過就更別提了. 何來輸贏??? 此文章於 2010-09-08 08:28 AM 被 seny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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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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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援到13歲的人不就仙人跳到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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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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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的,年齡問題一大串. 你說的這個情形,大概要用排除法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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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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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條法律會有一個範圍的刑期是必然的,因為每件個案的程度不同。 這次事件的問題在於,法官判刑的長度與民意背離。跟用哪一條判比較無關,因為這幾條都可以判到7年以上。 法律是一定要有彈性的,但法官判決是不可與民意背離的,所以最終一定走向陪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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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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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是必然的,因為那是給法官依犯行輕重的斟酌刑期的依據 你可以參考前面的案例 這次問題是幼童而引爆的刑度問題 就如你,一般人根本不會在意用哪一條,只希望可以判到7年以上 這顯示,刑度太低 又量刑加或減,都不能任意為之, 一般人不會在意用哪一條,當然也以為可以任意加減 所以必定要修法. 陪審制: 我國有所謂專業鑑定人,其實就有參審的味道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將鑑定與意見交給法官當審判依據 依過去的經驗,鄉民會對此類法官判決有一致的共識嗎? 蘇建和案有爭議 有名的辛普森案,還不是有爭議 而同樣都有證據認定問題. 我也不會因為某案的法官判決與民意相符,就覺得現行制度完美 因為沒有完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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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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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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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啊啊啊~~ 法官做成決議,統一解釋這樣子就可以了,連修法都沒必要 那前面那些說要修法才能解決的人全是在騙人的嘛!! 說什麼法官輕判是因為被法律限制,也是騙人的嘛!!! 由此可知,法官明明有著可以自由解釋法條的權力 卻胡搞亂搞,搞到最後把自已的權力都搞丟了,還滿嘴巴謊言一再辯解 人必先自重而後人重 不懂得自重被他人修理,只能說"白目"兩個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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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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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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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走上陪審團制必定是因為那時人民已經完全對法官失去信心了 看目前這趨勢,應該是免不了的 只要法官再繼續胡搞亂搞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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