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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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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受夠一些人一直拿不對的資訊出來擾亂大家... 一個拿專利申請時間去打公開發表!?那你為什麼不說 iPhone 是 2007 年 1 月公開發表的!?按照你講的專利法則蘋果 2007 年 1 月比三星 2007 年 2 月早! 三星 F700 是在 CeBIT 2007 3/15 第一次公開,不是圖片的 2006 年,也不是你講的 2007 年 2 月。甚至 2007 年 3/15 只有外面的硬體,裡面軟體根本沒有設計完成一堆 bug [YOUTUBE]wMuC0vDNlQo[/YOUTUBE] 2007 年 F700 剛發表時,媒體也是以 "三星給 iPhone 的答案" 來敘述這隻手機,所以明顯這隻手機當時是 iPhone 之後發表。 http://www.iphonebuzz.com/samsungs-...phone-07344.php 甚至,iPhone 是 2006 年 10 月就已經把 iPhone 的系統細節、資料都已經繳交給 FCC,證明 iPhone 2006/10 就已經結束外觀以及大致內容設計。(圖片還是從 Android 粉絲來的喔) ![]() 請問三爽要交什麼去證明比 2006 年 10 月更早!? 再來,你說的 USD593087,違反的只有 GalaxyS, Galaxy S 4G 和 Vibrant。GalaxyS2 和 Infuse 4G 並沒有違反。更不用講你的 F700 根本就不在這個名單內... 混淆視聽呀!? 此文章於 2012-09-05 09:35 PM 被 A級黑豬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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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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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蓋就很難講了。 像現在討論的這支 F700 就是滑蓋的。 http://bit.ly/NMahx2 合起來長的很像要怎麼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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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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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三星比蘋果早設計出外型的圖我好像看過三次了 第一次看到的時間點,蘋果應該還沒告三星 每次都被打臉 不要以為三星請的律師會比你還飯桶好嗎? ![]() 英國跟日本的官司,也許能引用的證據不同也說不定 不予發表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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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南市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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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們所引用來源的圖片資訊,來源都是朝鮮日報, 那是三星公司放出來給各部落格炒手的彈藥。 此文章於 2012-09-05 09:52 PM 被 taish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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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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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時候就要問問看NOKIA有沒有意見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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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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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假如三星是2007年3月公開的,那還是比蘋果早,蘋果的專利有沒有效,必須以專利申請日為準來判斷,而不是手機發表日或內部的定案日期,只要蘋果專利申請前,已經有類似已公開的設計,蘋果的專利可能就會失效,既然是外觀設計專利,三星只要提出非蘋果已公開的手機外觀設計就可以,不需要管裡面bug如何 蘋果外觀設計專利有沒有效,跟蘋果控告那些手機無關,只要舉發在蘋果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有類似外觀的已公開設計,足以使蘋果工程師看到後產生模仿或參考的可能性,就可以去質疑甚至推翻蘋果專利的有效性 此文章於 2012-09-05 10:02 PM 被 紹興師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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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剛從jo_eblack搬出來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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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師爺,如果要幫人家打官司要先做功課,不然一直跳針對方律師會答的很累 維基哀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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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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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bit.ly/NMaW1p Apple had originally included the F700 in its list of Samsung devices that infringed on Apples patents but, on realising that it was designed prior to the iphones release and therefore could not have been a copy, they dropped the phone from the court case. 一開始 Apple 是有把 F700 列入的,不過後來看到日期不對才撤掉。 如果 FCC 文件的日期有效,為何不列入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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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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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F... 2007 年 3 月比 2007 年 1 月 9 號早!? ![]() ![]() ![]() 引用:
因為抄襲要公開後才算是抄襲。除非 Apple 證明 FCC 有人把 iPhone 的資料賣給三爽,不然這不是抄襲。所以即便 F700 的公開日期(圖片公開 2007/2/8,一直當機的實機公開 2007/3/15)比 iPhone(實機公開 2007/1/9)還晚,但是 Apple 並沒有辦法證明 F700 是在 iPhone 公開後他們才開始設計的。很多其他國家的法官認為一個月是設計不出一支手機的,所以應該是比蘋果公開日期還早。 另外,撤告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日期先後,而是因為 F700 根本沒在美國上市,美國法官不認同沒有在美國上市的手機對美國本土上會造成損失,所以無法賠償。所以當三爽的辯護律師拿 F700 出來說的時候,法官並沒有認同他們可以用一支未在美國上市的手機做美國專利無效的抗辯。 此文章於 2012-09-05 11:17 PM 被 A級黑豬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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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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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蘋果的專利是2007年7月申請的,就是以這個日期為準,你講的實機公開日2007 年 1 月 9 號在審查先前技藝的程序上是沒有意義的,一切要以專利申請日為準,既然蘋果的專利申請日已經比三星F700公開慢了幾個月,法院接著只要判斷F700和蘋果設計外觀專利內容的相似度(請注意專利內容並不必然等於 iPhone實際外觀),所以根本不是你講的第二段的推論方式 此文章於 2012-09-05 11:38 PM 被 紹興師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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