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噗,你節錄的是丁說......決議是採丙說。
其實丙說也有好處,根本不用考慮辨識能力,直接以年齡作為判斷的依據,到時候發生案件的時候法官就會說,當初立法理由就考量啦,巴啦巴啦的,當然跟法官自由心證一點關係都沒有啦。

丁說的困難度,在於怎麼證明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實際舉證上會有困難,怎麼鑑定,方法是什麼,由誰來鑑定,我們國家這種機制嗎,訴訟經濟嗎...現在看起來好像比較困難一點。

丙說,大概可以消滅一下輿論壓力吧....XD

對甲乙丙三說的評論就擺在那邊啊,不然要節錄哪裡...
     
      
舊 2010-09-08, 01:34 AM #47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kuraki06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因為應該直接貼丙說就好了XD

丙說其實也不會有違反罪刑法定,因為可以直接改227條就好了阿,多列一項,再把立法理由修正成為保護未滿七歲的兒童,巴啦巴啦一堆在重新解釋一下227就好了,這樣也沒有乙說的缺點(立法原意解釋下保護漏洞),把甲說在精緻化一點而已吧。
 
舊 2010-09-08, 01:42 AM #47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uraki0607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噗,你節錄的是丁說......決議是採丙說。
其實丙說也有好處,根本不用考慮辨識能力,直接以年齡作為判斷的依據,到時候發生案件的時候法官就會說,當初立法理由就考量啦,巴啦巴啦的,當然跟法官自由心證一點關係都沒有啦。

丁說的困難度,在於怎麼證明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實際舉證上會有困難,怎麼鑑定,方法是什麼,由誰來鑑定,我們國家這種機制嗎,訴訟經濟嗎...現在看起來好像比較困難一點。

丙說,大概可以消滅一下輿論壓力吧....XD

憑良心,我不覺得這個決議完全解決問題
但好歹算是一個進步
有沒有可能違反罪疑惟輕原則導致誤判?
對象涵射在未滿七歲的範圍內
除了無行為能力者、某些符合特定減刑要件者
我想不出來跑去督了未滿七歲的小孩
有什麼理由可以免去罪責的....
未滿七歲的小孩主動引誘人犯罪?孤兒怨的情節????

不過有人把討論意見的第四說摘錄下來當作是結論
我看了也是頗奇怪,那只是意見之一,不代表大家的共識
如果最高法院認為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就直接採納丁說了....

而乙說的內容提到227適用的部份
我認為比較貼近立法原意...
性自主權應該是要被積極保護的

此文章於 2010-09-08 01:57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舊 2010-09-08, 01:54 AM #47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uinousdeity離線中  
Ea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引用:
四、綜上,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而甲與乙係合意而為   ****,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  歲之男女為****罪;惟若甲與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 意而為****,或乙係未滿七歲者,則基於對未滿十四歲男女 之保護,應認甲對於乙為****,所為已妨害乙「性自主決定 」之意思自由,均屬「以違反乙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罪。


個人覺得以上丙說應該把7歲以下獨立出來而將7-14歲維持原樣,之前有案例召妓而不知
對方只有13歲,而依外貌及衣著皆無法判斷故而誤觸法網,所以有些13歲已經很厲害了。
要依丙說搞不好有人會沒事被關7年。若以上那位13歲的交了一個18歲的男友被女方父母
撞見在圈圈叉叉則男方會怎樣?所以要真依丙說立法以後上酒店只能叫那種3個100歲的。
舊 2010-09-08, 02:33 AM #47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v離線中  
enchanter
*停權中*
 
enchant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0
四說都蠻爛的!沒有誰輸誰贏...

結論:

如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甲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罪。

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罪。

如甲對未滿七歲之乙為****,不管合意與否,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罪。

會修法,然後最高法院會再解釋:
..............修正後,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已無補充必要之類的.

七歲以上,以合意與否為斷,實際上很冒險

民法的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有法定代理人
刑法,幼童,沒有被害代理人!!!
刑法在判斷被害人認識能力,是不同於民法的

"合意"立刻省四年.

舊 2010-09-08, 04:03 AM #47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nchanter離線中  
abo5738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我法律念的不是很深 只在補習班學過一下
不想討論啥 甲說 乙說 隨便說

法官 要判刑前 可以想一下
被害者 如果是自己家屬 你要怎判? 比較好
還不能超出最重本刑刑度

就是答案了 ........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舊 2010-09-08, 04:05 AM #47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bo5738離線中  
allen2002
Senior Member
 
allen20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化學毒品添加物王國
文章: 1,215
引用:
作者惡蟲
是的,鄉民贏了,我輸了。

這次決議帶來的影響,大概要等到下次發生另一件不同的案子,才會明白我前面的主張。

不過這可能是10年或20年後的事了,應該也沒什麼人會記得現在的一切了,我只希望到時候的犧牲者不會是我。



哦,對了,只是提醒一下,僅違背最高法院決議的判決並不構成違法判決,就這樣。

閃蟲。


凹不成, 不道歉, 還把自己說的像被犧牲的人一樣, 你也真是厲害
__________________
You dropped 150 grand on a fucking education
you could have got for $1.50 in late charges at the public library.
(From: Good Will Hunting)

再好的制度,到人的手上,都會朝最壞的狀況而去。
舊 2010-09-08, 06:27 AM #47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llen2002離線中  
senyu
*停權中*
 
seny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不過,本來就沒有判例告訴法官這幾條該怎麼解釋
所以法官除了本於自己受過教育養成的邏輯外
參酌現實的狀況去做價值評斷
好歹自己判的東西寫完以後要考慮一下有沒有違背常理

最高法院可以解釋法條沒錯,
但這次是對條文內空白不足處做很明確的規範
前面不是有人講了一堆什麼推斷不違背女童意願等等的原因
所以只能適用227嗎?
但事實上是在這樣的狀況下本來就可以引用221去判
過去也有這樣的判決,只是法官可能有"各種的原因"所以不這樣判
現在最高法院的決議等於是強調,
就算幼童被侵害無法提出直接證據證明違反意願
本來就可以成立221,而且就應該要這樣解釋....

那前面講了一大堆因為BALAHBALAH所以只能進入227的
不就是笑話了?還修法哩...
早就說過這是個別法官解釋的問題....


BTW...立法者認為正常人都會具備的常識
一堆法官跟念法律系的居然要最高法院告訴他該怎樣認定
...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憑良心,我不覺得這個決議完全解決問題
但好歹算是一個進步
有沒有可能違反罪疑惟輕原則導致誤判?
對象涵射在未滿七歲的範圍內
除了無行為能力者、某些符合特定減刑要件者
我想不出來跑去督了未滿七歲的小孩
有什麼理由可以免去罪責的....
未滿七歲的小孩主動引誘人犯罪?孤兒怨的情節????

不過有人把討論意見的第四說摘錄下來當作是結論
我看了也是頗奇怪,那只是意見之一,不代表大家的共識
如果最高法院認為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就直接採納丁說了....

而乙說的內容提到227適用的部份
我認為比較貼近立法原意...
性自主權應該是要被積極保護的


前文很滿意自己,怎麼後文又不滿意最高法院了呢?
你跟最高法院以往會出現的症狀一樣,
犯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毛病.
舊 2010-09-08, 07:51 AM #47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enyu離線中  
chanhsiaohsin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458
引用:
作者惡蟲
是的,鄉民贏了,我輸了。
這次決議帶來的影響,大概要等到下次發生另一件不同的案子,才會明白我前面的主張。
不過這可能是10年或20年後的事了,應該也沒什麼人會記得現在的一切了,我只希望到時候的犧牲者不會是我。
哦,對了,只是提醒一下,僅違背最高法院決議的判決並不構成違法判決,就這樣。
閃蟲。


這個問題本來就是法官見解與平常人不同而己,
只想為辯而辯,自然會輸。
舊 2010-09-08, 07:53 AM #47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anhsiaohsin離線中  
senyu
*停權中*
 
seny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對七至十四歲的保護,陷下去了

6歲半,七年以上
七歲半,合意,三年以上

誰能接受七歲半的兒女,與人"合意"****?
而對方可能只判三年?
有沒有人寧願兒女是6歲半就好,可以判到七年以上?

至少,小學生的性認識是不足的(7~12歲)
沒有理由這樣切割差別保護.要就一律加強保護.
所以,修法一次釐清.
舊 2010-09-08, 07:57 AM #48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enyu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07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