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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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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在反諷啦~ 我也是暴民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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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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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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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高法院可以解釋法律形成判例 但一般法官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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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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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過,本來就沒有判例告訴法官這幾條該怎麼解釋 所以法官除了本於自己受過教育養成的邏輯外 參酌現實的狀況去做價值評斷 好歹自己判的東西寫完以後要考慮一下有沒有違背常理 最高法院可以解釋法條沒錯, 但這次是對條文內空白不足處做很明確的規範 前面不是有人講了一堆什麼推斷不違背女童意願等等的原因 所以只能適用227嗎? 但事實上是在這樣的狀況下本來就可以引用221去判 過去也有這樣的判決,只是法官可能有"各種的原因"所以不這樣判 現在最高法院的決議等於是強調, 就算幼童被侵害無法提出直接證據證明違反意願 本來就可以成立221,而且就應該要這樣解釋.... 那前面講了一大堆因為BALAHBALAH所以只能進入227的 不就是笑話了?還修法哩... 早就說過這是個別法官解釋的問題.... BTW...立法者認為正常人都會具備的常識 一堆法官跟念法律系的居然要最高法院告訴他該怎樣認定 不然沒辦法做出符合常識的價值判斷,這個真的是笑話 司法官沒問題?法律教育沒問題?是法律設計不好? 真的是民眾被媒體愚弄?到底是誰自我感覺良好? ![]() ![]() 此文章於 2010-09-07 11:28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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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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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媒體所引導的是對的,
某人BALABLA講那麼多是錯的, 最高法院這次的解釋,狠狠打了某人的一巴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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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繁星居
文章: 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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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好 我們的努力造成了壓力XD
形成了好的改變 哈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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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繁星居
文章: 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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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長大人明察秋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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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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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似乎也不完全如您所說,最高法院的決議比較像是權宜之計... 節錄自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甲說、乙說或認被害人未具體表示無意願****,即是同意性交 ,或認非合意性交,即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為****,均忽略 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未表示同意,亦未表示無意願之情 況,似有未妥。丙說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被害人中 ,未滿七歲者移出,認對之為****者,應成立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強制****罪,似有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 項之明文規定,且似有違罪刑法定主義。 𠌥論以乘機****罪,符合被害人「年幼無知,不知抗拒」之事實 ,且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之後之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七十條第一項加重其刑(在此之前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犯之 ,則應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加重其刑),最高刑度 為十五年,與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最高度刑相同,符合社 會輿論要求。因此建議將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其他相類情 形」,解釋包括年幼無知而不知抗拒之情形,不以有身障、智 障者為限。丙說見解似宜以立法方法解決。 以上四說,究以何者可採?敬請討論。 決議: 採丙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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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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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鄉民贏了,我輸了。
這次決議帶來的影響,大概要等到下次發生另一件不同的案子,才會明白我前面的主張。 不過這可能是10年或20年後的事了,應該也沒什麼人會記得現在的一切了,我只希望到時候的犧牲者不會是我。 哦,對了,只是提醒一下,僅違背最高法院決議的判決並不構成違法判決,就這樣。 閃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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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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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你節錄的是丁說......決議是採丙說。
其實丙說也有好處,根本不用考慮辨識能力,直接以年齡作為判斷的依據,到時候發生案件的時候法官就會說,當初立法理由就考量啦,巴啦巴啦的,當然跟法官自由心證一點關係都沒有啦。 丁說的困難度,在於怎麼證明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實際舉證上會有困難,怎麼鑑定,方法是什麼,由誰來鑑定,我們國家這種機制嗎,訴訟經濟嗎...現在看起來好像比較困難一點。 丙說,大概可以消滅一下輿論壓力吧....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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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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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甲乙丙三說的評論就擺在那邊啊,不然要節錄哪裡... ![]() 總之這次明顯是鄉民的勝利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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