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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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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子肇逃關說案 北檢:自由心證無違法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34178.shtml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0.09.07 04:44 pm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疑幫兒子蕭賢綸肇逃案關說事件,台北地檢署火速偵結,檢方認為,終審合議庭依據審理事證對蕭賢綸作出無罪判決,完全依照自由心證之裁量,歷次偵審司法官雖有與蕭仰歸接觸,但沒有作出違法裁判,上午將全案簽結。 台北地檢署是依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第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調查這起關說疑案;分案時,蕭仰歸暫列「他」字案被告,案由則暫訂為「瀆職」,全案結案的檢察官是陳淑雲。 台北地檢署表示,經過偵查後,並未發現有法官接受蕭仰歸的關說後輕判蕭賢綸,亦即無法以刑法對捲入其間的相關法官治罪,因此簽結全案,至於法官關說及被關說是否允當,應由司法院另行認定及進行有關的後續行政懲處。 台北地檢署是於上月13日在「法官論壇」引爆話題及議題見諸報端後,分案展開偵查,檢察官陸續以正式召開偵查庭或電聯的方式,一路偵訊曾偵審過肇逃案的檢察官、法官,上午台北地檢署結案,調查時間為26天。 這些被調查的司法官包括蕭仰歸本人、前台灣高等法院院長黃水通、前基隆地檢署檢察長施慶堂、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高明哲、陪席法官林洲富、受命法官高玉舜、法官崔玲琦、基隆地院審判長鄭景文、檢察官李辛茹,另有一名基隆地院審理肇逃案的受命法官,但他承審的時程短促。 此外,整起關說案也一併捲入案情的台灣高檢署蒞庭二審審判庭的檢察官吳茂松、收受判決未對無罪判決上訴致案件告確定的檢察官壽勤偉2人,台北地檢署並未約談他們,「這部分應由最高檢察署負責了解。」 =============================================== 好一個自由心證無違法.... 所以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不是沒道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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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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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點閱兩則新聞:(僅附標題不轉貼內容)
《性侵累犯將出獄 家長的惡夢!》 「…1997年服兵役期間,在台中保齡球館性侵六歲女童,判刑8年6個月,沒想到2003年假釋出獄期間,又性侵兩名五歲女童判決四年…」 「…許x洲在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四號,先犯下台中保齡球館女童**殺案,關了六年假釋出獄,許榮x又犯下兩名五歲女童性侵凌虐案…」 《假送狗真性侵還想拋河滅口 法官重判狼23年》 其中判刑依據:「最後合議庭決定以強制****罪判10年、剝奪行動自由罪判4年、殺人未遂判9年,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 感想,第二起讓我的猜想變得很神準!殺人未遂才會判到十年? 第一起倒令我有點疑惑…人都殺死了才判8年6個月?…而且6年就假釋了…大概又是「行為良好,深具悔意」(?)吧。 看來性侵的量刑基準,真是與社會大眾的期待,有著很大的落差啊…該說是積弊已久,還是說現今的法官援判例其來有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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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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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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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天不是有一則新聞, 一名女子收容某位友人,
結果友人因藏匿槍枝, 該名"好心"的女子因"連座" 被判3年, 相對於樓上的殺人未遂6年, 可笑吧? 該名女子是單親, 有二個小孩; 小孩在電視上哭訴 家里要斷炊 這種司法判決多爆一些, 大家對整個司法體系應該會 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說來說去, 體制內改革還不如上街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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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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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讀到這些判例,突然有點體諒在這裡言戰群雄的法律高手了。讀法律的人,多半都讀過很多判例吧?往例如此,理所當然會認定法官判決合理吧。
說句難聽的話,如果現在輕易修改,豈不是讓那些心存僥倖不一定會被逮,萬一不幸被逮只要裝一副龜孫子樣又可再獲輕判的性侵慣犯們期待落空了嗎,叫他們情以何堪呢… 想想,真替那位王水殺人案的受刑人叫屈啊,性侵+殺人也才判了8年6個月,6年就假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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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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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開車邊挑到這個
今天傍晚最新消息,最高法院做出決議 未來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均應依加重強制****的重罪判刑。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結論出爐後,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對下級的一、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 早就說過未滿七歲以下就算行為人沒有積極強制作為 適用221不會有瑕疵... 如果邏輯上有瑕疵最高法院會堅持修法而不是做出決議 從頭到尾根本是要不要做好而不是能不能做的問題 至於惡蟲,實務可不是像紙筆考試這麼單純 結果連修法都不用修,最高法院這個巴掌我想甩的夠大夠響亮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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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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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我好像也是那27萬的暴民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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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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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結論證明了那個法官並沒有錯判,這個結論等於是補了原先法律的不足。 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法官必須按照有利被告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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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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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告==>罪疑唯輕
那麼 對被害人==>被告輕判, 那受害者就造成心理更大傷害 這個法律系統是在保護好人還是壞人丫? 犯人犯了罪要嘛滅證, 要不然法庭上裝死, 大家作作樣子皆大歡喜? 那法條還有需要3-7年嗎?罪疑唯輕的原則下, 就改成3年就好 ![]() 美國修法重判被告是在保護壞人的權益嗎? 這件事如果不被爆出來, 偉大的法官們會朝向世界潮流前進嗎? 求人不如求己, 這件事不會是個結束, 而只是個開始 不信等著看 ![]() ==== 法匠們可以死抱著法條保護自己, 但未來的日子恐怕不好過 從襲胸10秒無罪一路下來到最近的廢死, 有哪一件是從法務系統的認知而不被x到爆? 勇夫先生斃了幾個人, 緩和一下民意後又在裝死 下次再爆一個案子, 民怨一樣快速昇高 ![]() 此文章於 2010-09-07 09:02 PM 被 123443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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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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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樣講,等於說最高法院的結論違反罪疑惟輕原則 ![]() 再去爭論適用性的問題說真的很沒營養, 關於221的構成要件,實務上是採甘添貴的見解 也就是所謂的強制須要有某個程度上主動積極的作為 原則上我也同意這是謹慎的做法, 但如果完全依照這套評估標準通殺, 很多狀況就會有問題, 譬如像幼童這類無行為能力者 本來就無意思表示能力了, 卻期望他們受到侵害的時候能用具體的言行捍衛自己 這不是很奇怪? 學界的也有其他的見解 如林東茂就認為不一定要有具體作為才能構成強制 只要被害人在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即可構成強制 法院對於未成年性侵案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 有主動作為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 也是有直接引用221條的判決 如我之前引用的96年台上字第500號判決就是這樣 難道這些判決都違反罪疑惟輕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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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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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強姦與性侵都是公訴罪了,為何法官還執著在「有無意願的表達」呢?
懇請專家指導,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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