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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cgd
Senior Member
 
vircg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好啦!所有刑法中的罪責,通通列為唯一死刑,夠簡單了吧?
大家覺得如何 ??
     
      
__________________
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舊 2010-09-06, 08:57 PM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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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cgd離線中  
larrychen
*停權中*
 
larrych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繁星居
文章: 4,079
再怎麼修法有用嗎?
法官只要收收錢 腦子裡裝些屎
就算修成二十年以上不許假釋
也可以說 人渣們犯後悔意甚深 痛不欲生(我想是受害人才痛不欲生吧) 放下屠刀 拿出紅包(法官?)
最少二十年 結果判兩年?

你我又能如何呢 鄉民們只要靠北兩聲
鄉民就被抹成暴民或愚夫.....說我們要干擾司法獨立
殊不知目前的司法問題不在司法獨立
而在司法獨裁 打著司法獨立之旗 行獨立腦殘裁判之實
再用國家的力量說 我是司法 是皇后的真操 輪不到你們懷疑的.....
我心裡真他媽的....操....
 
舊 2010-09-06, 09:05 PM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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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rychen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senyu
那嫌犯溫柔、犯後態度佳
只是用"拳頭"性侵
判3年可以嗎?
判7年好了,
7年夠嗎?


+++
++--
--++其他因素
或加上造成.輕傷.重傷.不治

應該各判幾年?你可否給個量表?

你不覺得很好笑嗎?
從頭到尾你就一直在跳tone
前面一直說法官輕判是因為法律限制
明明最低3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徒刑
法官以最低徒刑來判,還說這是法官被法律限制才這樣
把大家當白痴

後面我也才說了法官依犯案輕重
如果犯案情節重大該對照上限來判
以免法官判決書寫被告重大惡極卻判最低徒刑
你也可以弄出一大堆標準

可不可以別再轉移焦點了?
先解釋為何明明最低3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徒刑
法官認為被告可惡卻以最低徒刑來判
還說這是法官被法律限制?
舊 2010-09-06, 09:33 PM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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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fota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0
引用:
作者惡蟲
引用:
作者fota
法律上既然把嬰幼兒當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一旦受侵害, 在證據的採證上又視其與一般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相當, 是否合理?

小孩的供述證據能力與大人相同,有什麼錯?難道要改成年齡過小的孩童供述無證據能力嗎?這樣對孩童比較有保障?我看剛好相反吧!

就最近的判決來看, 兒少被害人的供述證據能力似並不為法官所採認, 難道言語抗拒沒有證據能力?
既然橫豎兒少被害人的行為、言語都被視為無證據能力, 又何來保護、保障之有?

與其讓兒少被害人在明顯弱勢的判決中再次受到傷害, 何不借重專業證人的制度來避免憾事?
當然, 專業證人制度建立要經過許多冗長的程序, 可是這比目前"盲從"接受現有不合理制度, 不會更理想?

引用:
作者惡蟲
引用:
作者fota
一般鄉民(如沒人承認, 那就是指小弟本身)沒有法律、法學素養, 可以想見. 但有法律素養或能力者, 見此不足卻不思登高一呼, 提供被害人更完善的保護, 害人者更適當的懲戒, 真是令人欷噓...

徒善不足以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

如果有可以給予被害人更好的保護的措施,我絕不會反對。但是要說任意入人於罪的方式是保障被害人的方法,我無法認同。

老實說, 個人原意是有能者在當為可為的狀況下不為..
可您卻令人傻眼的直接跳進來, 擺明就是可為卻不為; 寧願被動等到水到渠成, 而不願在制度內主動求變..
如果法界先進可以多出一點力, 改進現有不足之處, 何必勞動眾鄉民義憤填膺?
舊 2010-09-06, 10:14 PM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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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ta現在在線上  
1234432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0
這年頭台灣的變革, 哪一次是出自系統內部的自醒

爆料文化的盛行, 恐怕事出有因

有空有閒者, 不妨去支持下最近的聯署案

很想看到法官被口水淹沒場景

想當年的紅極一時的土城王也不是自動去吃公家飯的
====
公司老板對於能力不合他要求的員工, 就直接FIRE

拿我們納稅人的錢的法務系統, 是否滿足社會期待呢?

飽讀法律卻連美國判例都不去參考, 那我們還能說啥 ?
舊 2010-09-06, 10:38 PM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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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4321離線中  
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227條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現在這件案子只判了3年2個月
你究竟覺得適當還是不適當???
如果適當,那請問要嚴重到什麼程度才能判10年???
如果不適當,那請問你究竟要反駁、澄清或說明什麼???

引用:
作者惡蟲
這些判決合理也合邏輯,最大的問題僅在於刑期的輕重罷了。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舊 2010-09-06, 11:01 PM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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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現在在線上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fota
就最近的判決來看, 兒少被害人的供述證據能力似並不為法官所採認, 難道言語抗拒沒有證據能力?
既然橫豎兒少被害人的行為、言語都被視為無證據能力, 又何來保護、保障之有?

與其讓兒少被害人在明顯弱勢的判決中再次受到傷害, 何不借重專業證人的制度來避免憾事?
當然, 專業證人制度建立要經過許多冗長的程序, 可是這比目前"盲從"接受現有不合理制度, 不會更理想?


最近哪一件判決否定了被害人供述的證據能力?就目前所看到的資料,並沒有任何一件案子否定被害人供述的證據能力,你是否搞錯了?

專業證人?
我不反對所謂的專業證人,且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了,但問題是,在本串所討論的案例中,你需要所謂的專業證人來證明什麼?


引用:
作者fota
老實說, 個人原意是有能者在當為可為的狀況下不為..
可您卻令人傻眼的直接跳進來, 擺明就是可為卻不為; 寧願被動等到水到渠成, 而不願在制度內主動求變..
如果法界先進可以多出一點力, 改進現有不足之處, 何必勞動眾鄉民義憤填膺?


所謂的當為可為是什麼?你希望什麼改變?
如果說是如前面的某些人違背證據裁判主義的主張,那不是當為可為的作法。

此文章於 2010-09-06 11:17 P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10-09-06, 11:13 PM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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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傳說
227條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現在這件案子只判了3年2個月
你究竟覺得適當還是不適當???
如果適當,那請問要嚴重到什麼程度才能判10年???
如果不適當,那請問你究竟要反駁、澄清或說明什麼???

把力氣省下來吧
我早就說過一般人不懂才會去爭論適用哪一條
問他量刑標準是怎麼回事...每次都略而不談
這種事情就是他知道、承審法官知道
檢察官、一般人都沒辦法知道也不會弄懂得
你期望他能講出什麼讓人信服的話?

講得出來早講出來了,還需要在這邊跳針嗎?
舊 2010-09-06, 11:36 PM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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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TRG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用手指,10年

用性器,10年

多次侵犯,10年

.......一律10年,

大家滿意嗎?

(3-10年是寫好看的)
舊 2010-09-07, 01:16 AM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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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離線中  
loveless.
Regular Member
 
loveles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68
引用:
作者TRG
用手指,10年

用性器,10年

多次侵犯,10年

.......一律10年,

大家滿意嗎?

(3-10年是寫好看的)

大概全部都要死刑鄉民才滿意
舊 2010-09-07, 03:10 AM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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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les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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