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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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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台灣法律制度給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在這套制度之下法官任意的裁決、任意的判刑都是合法的 你可以說它不合理、不合邏輯,但它就是合法 要解決這類問題,不在於一條一條去修改法律 因為即使修了,要怎麼解釋還是看法官高興 關鍵點還是在於如何限縮法官自由心証、自由裁量的權力 要修法也該是往這個方向去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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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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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就是陪審團參審團的制度了。 不過除非民怒難擋,否則法官們一定會全力阻擋陪審制。 所以我繼續慢慢等到大家對法官絕望,因為絕望後才會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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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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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後,陪審團參審團參與判決,有爭議的案子,一樣 連署,查辦陪審團成員. 連署,將陪審團成員撤職. 陪審團成員:反正我也不是公務員等等.(更糟) 一樣,說不定背後還有利益可拿 台灣的陪審團成員,如何參與審判? 1.先查被告黨籍. ![]() 2.被告看哪台政論節目 3.有call in成功者,加重其刑1/2 會出問題的地方,陪審團制度,一樣會出問題,還可能更複雜化 其實,英美法,也是很重視判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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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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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這類問題,不在於一條一條去修改法律
>因為即使修了,要怎麼解釋還是看法官高興 這才是問題真正的癥結所在。 陪審參審制又不斷有人唱衰,就形成無解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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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10-09-06 05:36 PM 被 Crazynu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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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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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然. 參考判例,其實就類似"刑罰裁量表" 我覺得你的方向,跟這次事件沒什麼關係 以這次事件來說,假設本刑刑度是"七年以上" 要判7年?還是15年?或者死刑? 法官還是要裁量 一樣,7年還是會有人覺得刑度太輕,只是聲浪會減少罷了 修法,就是要盡可能縮小認知差距,並且釐清條文爭議 刑罰裁量表 只要有程度上的選擇,還是有選擇的問題 我這樣說好了: 你不相信法定刑度的裁量 有一天,你還是會不相信刑罰裁量表的公平性的. 因為所謂的"刑罰裁量表",本來就存在於刑法體系中 說穿了,最後就是修法釐清+提高刑度啦 至於輕判的問題 我白話的說:你以為她真的願意輕判? 這法官是被刑法體系限制的 剛好相反,這情形叫"不自由裁量" 要參考的東西,太多了. 這裡沒有人一一詳盡說明的. 有興趣者,先買書參考研究吧. 也許有一天能成為泰斗 然後等著被批. ![]() 這不是玩笑話,是現實 此文章於 2010-09-06 05:58 PM 被 seny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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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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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個問題,就是現在那幾個貪污法官辦得如何了? 法官有斷人生死之權,如果貪污沒事,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才是一切亂象的根本之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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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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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裡沒有關係? 假設本刑刑度是"七年以上,15年以下" 嫌犯惡劣、犯後態度差 法官就是硬要判7年,不判 15年 你說法官是被刑法體系限制 不是她真的願意輕判 我回你一句話: "你當所有人都是白痴嗎?" 你乾脆拿以前結伙搶劫唯一死刑來說好了 只有一種判刑簡單多了是不是? 是不是要搞到不管情節輕重、不管犯後態度、不管有無前科 全部都只有一種刑,這樣才符合你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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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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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正常,尤其是司法人員反對更盛 之前刑罰裁量表就是希望能減少法官輕判、亂判的情形 因為已經造成太大的民怨了 可是最終還是因為司法人員的反對而作罰 因為: 妨礙了法官的自由裁決權! 任何削減法官自由與權力的作法 都會招致法官的強力反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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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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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孩的供述證據能力與大人相同,有什麼錯?難道要改成年齡過小的孩童供述無證據能力嗎?這樣對孩童比較有保障?我看剛好相反吧! 引用:
這些判決合理也合邏輯,最大的問題僅在於刑期的輕重罷了。 我前面說過,如果訴求僅在於加重法定刑期,我沒有意見。如果要求僅只於法官應從重量刑,我也沒有意見。 但是這裡這些人的要求僅只於此嗎? 在沒有證據證明有221的行為事實的前提下,硬是要求法院要以221判刑,這樣無理的要求,當然無法接受,也很難默不作聲,看著盲目的鄉民在那興風作浪。 引用:
如果有可以給予被害人更好的保護的措施,我絕不會反對。但是要說任意入人於罪的方式是保障被害人的方法,我無法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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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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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嫌犯溫柔、犯後態度佳 只是用"拳頭"性侵 判3年可以嗎? 判7年好了, 7年夠嗎? 用手指頭應該判幾年? 用拳頭? 用龜頭? 用榔頭? 很溫柔用榔頭? 很暴力用榔頭? 未滿12歲很暴力用榔頭? 82歲很溫柔用榔頭? 未滿12歲且有精神障礙,很暴力用榔頭? 82歲輕度精神缺陷很溫柔用榔頭? ++ +++ ++-- --++其他因素 或加上造成.輕傷.重傷.不治 應該各判幾年?你可否給個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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