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34
|
引用:
這就是讓人不爽的地方 感覺法官拼命找法條; 用比較輕的條文,用接近最低的刑期,來為犯人服務! 這也是當前社會讓人覺得治安差,道德低落的主因!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你現在到底想要怎麼樣,請你講清楚。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
因為死人在法律上是「物品」而不是「人」所以不具「人權」!
死人沒辦法在法庭上為自己爭取權益 所以才會發生無良駕駛撞傷人後想把傷者弄死的案件 同理可證 幼童無法在法庭上表達意見為自己爭取權益 所以..... 引用: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
引用:
那些法條說到最後也不過是說文解字而已,搞到最後也說不清楚為什麼刑期會判這麼輕! 而那些被判到100年的罪行到最後變成10幾年的刑期....只因為犯後頗有悔意..... 最令人火大的是一堆性侵案件卻是輕判居多.... ![]() 有沒有人要解釋一下?這是通例嗎?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
引用:
這個案子論罪科刑沒看到說有悔意,而且年紀小+沒得到原諒+還想脫罪,結果3-10年還是只有判個3年2個月。有沒有人要凹的,說來看看吧。還是要丟句這是法官的裁量權,沒問題啊~ ![]()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On Chip
文章: 2,202
|
亂入, 請繼續...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6/17/2cha4.html 性侵3女童周五出獄 性侵犯:我怕再犯 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前主任江漢光指出,許榮洲輕度智能不足,且是酒精濫用症狀的精神耗弱者,平均智商僅有69,缺乏判斷力,依照臨床經驗和病理研究,這類型的病人常有偷竊、打人及性侵犯等。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顯示,許榮洲對性需求控制能力差,會把性滿足轉移到不具威脅的兒童上,他沒有正常的兩性關係,且因輕度智能不足,性再犯率是88%。東華大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系主任陳若璋也評估,他是「固著型戀童症者」再犯率是中高程度。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
引用:
這種應該當成重度精神異常安置在療養院, 而不是放生.
__________________
![]() 10年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化學毒品添加物王國
文章: 1,215
|
引用:
這句話好像應該是大家問你才對 ![]()
__________________
You dropped 150 grand on a fucking education you could have got for $1.50 in late charges at the public library. (From: Good Will Hunting) 再好的制度,到人的手上,都會朝最壞的狀況而去。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
引用:
要解決這問題就弄個刑罰裁量表 (雖然說這個被說是影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給搞掉了) 最低3年,最高10年 如果是: 犯案情節很輕 +犯後有悔意 +沒有前科 = 3年最低徒刑 如果是: 犯案情節重 +犯後無悔意 + 有前科= 10年徒刑 法官必須在判決書裡寫明 1.犯案情節 輕 或 重 (不能用一堆文字代過) 2.犯後態度 3.前科 然後代入表裡求出徒刑出來 簡而言之,就是把法官判刑的自由裁量權給拿掉! 在判決書裡寫犯人很可惡 然後判最低徒刑是怎麼樣? 法條再怎麼改 如果法官可以任意妄為 改了也沒有用啊! 只有修改法律去限制法官的權力 這樣才能一勞永逸 |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0
|
引用:
法律上既然把嬰幼兒當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一旦受侵害, 在證據的採證上又視其與一般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相當, 是否合理? 如您前所述, 這些案例的判決並無不合法之處, 眾鄉民可以得知您的訴求.. 但, 面對此合法但不合理、不合邏輯的判決, 從您的回覆似乎卻只見捍衛法條、維護法官, 對於修法卻認為難以致之.. 一般鄉民(如沒人承認, 那就是指小弟本身)沒有法律、法學素養, 可以想見. 但有法律素養或能力者, 見此不足卻不思登高一呼, 提供被害人更完善的保護, 害人者更適當的懲戒, 真是令人欷噓... 徒善不足以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