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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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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也不用亂勾 要借用法院的公權力查IP、查被告姓名 隨便胡扯一下起訴的法條(有一條妨礙農工商犯罪,2014年雖修改,仍保留強暴脅迫妨害 販運飲食物品,處五年以下) 只為求被告出庭、閱卷,知道他真實姓名住所 此文章於 2015-12-30 03:16 PM 被 yyptw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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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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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了上面的敘述給了我一點啟發, 剛剛查了一下台灣的公共危險罪, 不過似乎沒有符合的情況... 有些覺得台灣就是太自由的大概覺得對岸今年新增的刑法第九條修正案,俗稱“造謠罪”的條款很好... ![]()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 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網絡或媒體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 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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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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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啦!你沒看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題外話 老婆為愛跟人跑了,小王姓什麼、住哪都不知道 找徵信社尋逃妻,笑死人了! ![]() ![]() ![]() 地檢署按個鈴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開始公權力介入,刑事偵查 此文章於 2015-12-30 08:24 PM 被 yyptw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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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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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我怎麼無感被侵門踏戶勒 跟他有交情或是有同情心別人管不著 要別人小額捐款去減輕他的負擔 那些被他罵過吃屎喝尿的情何以堪 你是老屁股不代表你可以代表全PCDVD說話 別把PCDVD的招牌拿去當他的後盾 尤其是把別人小孩也罵進去吃屎的傢伙 這點是我最看不過的 面對君子我是個好人 面對小人我就是個壞人 不過就是個口無遮攔的傢伙吃土了 讓他學點教訓 立場對立就罵PCDVD的人去吃屎 出事情就要全PCDVD挺他 辦不到耶 http://www.pcdvd.com.tw/search.php?searchid=124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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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1230 V2 Asus P8Z77-V LK ASUS 6770 1G Plextor M5P 128G WD Black 4T+1.5T EIZO R22 HRT Music Streamer II+=>JVC RX-808V=>ProCo 12-2=>BOSE 301 此文章於 2015-12-31 01:14 AM 被 CafeJazz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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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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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麼檢察官好像不會有濫權的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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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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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債務人非常惡質 明明有錢,卻跑到沒看到影 酒醉車禍肇事,兩手一攤,我沒錢,繼續開車玩耍,不知去哪裡逍遙 這時候唯一能求助的就是檢察官 找到債務人時你就會像醫生治好你的病一樣,感謝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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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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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連結有問題點不進去 我是不會期待對立立場的人相挺 人家恨死了不同意見者發表的言論 落井下石都來不及了 還趁機冷嘲熱諷倒打一耙 怎麼可能會同仇敵愾 當然是同樣立場的人才會啊 吉他大真是太天真了 此文章於 2015-12-31 07:37 AM 被 老兵.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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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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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檢察官大半權力受法官牽制, 法官的自由心證那才叫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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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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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膽! "落井下石" "冷嘲熱諷" 就是指謫以月大做錯喔 (所以才會被落井下石、冷嘲熱諷) 以月大哪裡錯啦! -------------------------------------------------------------------- 說到吉他大、藍色 憂鬱大、以月大等PCDVD老屁股們聚餐 聚餐時不知談論什麼 腦中浮出一景象 一群老兵聚餐,喝得醉茫茫 "那個誰誰誰...,叫伊甲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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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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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太信通保法那條......
查案方式可能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那法條感覺訂的就有漏洞可以鑽 之前網路上不少討論 網站主動提供有事 那ptt早該被告到關站 isp那更不用說,大概每天都在出賣客戶 也沒看到哪家被人告上新聞 之前ptt就有人被告 結果ptt還是主動配合把資料交出去...... 這法條定的一堆爭議 修法還可能廢除或降低門檻 以往一些靠幫人打妨礙名譽官司的訟棍 看他們之前發表文章也是希望修法改掉 所以不要以為罵人不用付出代價就傻傻往前衝 到時搞不好還是要收掛號信 . . 此文章於 2015-12-31 10:19 AM 被 cys07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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