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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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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我一直是搞不懂227 原來是無「合意」的條件... ![]() 但是結果所以怎樣算是「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證明?! 1. 女童表示當時有表示「不要」 2. 女童表示當時並無表示「要」 引用:
女童的證明力跟一般人有無不同?! 引用:
但這樣法律只在具有性自主能力但未滿十四歲的人有較大的保護意義?! 在不具性自主能力的幼童上, 因不懂得抗拒, 在事後造成精神傷害都只能自認倒楣了?! 也許就像詐騙者可能做詐騙之時也不會「違反當事人意願」?! 就只能怪罪當事人怎麼當下不具備識破該詐騙手法的能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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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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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雛妓時雙方合意但無強制所以是227不是221,227原本就有防止雛妓的本意。 引用:
所以不會說的算你倒楣。目前作法對7歲以下的保護跟成人一樣,221跟227都是3-10年。 但是具有性自主能力但未滿十四歲的人則會有222加重處罰7年以上,所以這個有漏洞 不夠周全,法院認為幼兒沒有性自主權所以不保護幼兒的性自主權,所以凡7歲以下的隨便搞,只要不搞死都是3-10年,反正幼兒不會說話。因為罪刑法定,沒有幼兒說不的明確證據就不能判222。 這樣懂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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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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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報載已達27萬並持續增加中,先不論法條與社會觀感,
如果越滾越大,高層應該會有人再出來講吧?若最後真的達成連署訴求, 那以後不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不就衝衝facebook就成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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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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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我從小到大考試第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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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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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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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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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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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女童有表示「不要」,那就會進入221→222。 2.女鐘無表示「要」,而又無其他意思表示為「不要」,那就只能227處罰。 引用:
證明力是個案判斷的,沒有一定比較高或是比較低的規定。 引用:
換個角度想。 使用手段使被害人為合意的行為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跟使用強制手段違背被害人意思的行為人,何者造成的傷害較大? 應該是後者,沒錯吧?所以在法律規定上,後者的刑責也是較重,這樣可以接受嗎? 還有,即使不成立221,也會成立227,一樣有罪,一樣會揹負刑責;為什麼我看你們講得好像不成立221,行為人就可以沒事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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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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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女童疼痛哭喊:「不要!」仍被吳性侵得逞。 http://tw.myblog.yahoo.com/jw!E8CslM2BEQemNxivHeO9bdtT3dV2ssg-/article?mid=162000 三歲女童遭性侵喊不要 最高院:無法證實違意願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100722,00.html 要不要都是要輕呀! 這些法官的看法與正常人不同。 引用:
沒有人說沒事,主要是判太輕,你真的有在看他們的文章嗎? 此文章於 2010-09-05 02:03 PM 被 chanhsiaohsi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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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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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過,你沒貼出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我無法判斷。 我再強調一次,原則上,我國法律是不允許從海外購入的正版在國內販售的。 你能夠得到不起訴處分值得恭喜,但是你的案例不一定能適用在其他人身上,我不希望有人看了你的發言誤解法律規定而不慎觸法,就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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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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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刑事訴訟為手段,進行勒索和解金的釣魚集團,一定要在網路上的發言堅持正版也完全不可賣,而不說有條件可賣,這樣才能徹底瓦解被告而在網路上找答案者的心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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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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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並沒有說227會沒刑責啊~ 但不然為何會有人嫌判太輕?! 也許我用「較大的保護意義」表達不夠周全, 還是法官該只有判斷有無罪的能力?! 221跟227 都是判3~10年, 但221 才有後續的222 加重條例 不過說來奇怪, 我因您所說無合意條件所以我才改用「違反當事人意願」怎您又用合意來論處傷害性?! 若「合意」的傷害較小, 但看起來, 法官又不必考慮被害人的實際傷害似的?! ![]() 那又為何不以「傷害」來判斷「合意」或「強制」?! ![]() ~~~ ![]() ![]() 但就如#392 所說的, 這明顯出現法官判決刑年的矛盾現象, 「3~10」與「7以上」交集又不是空集合, 且同樣3~10 若法官都只取3 多一點, 加上還可保釋(?!)難保2 年內不會再有人被同一罪犯加害 我的確不認為再多加幾年會對被害人及社會有實質的保護義意在看了「#299」 的引述後 --- 「亡羊補牢 法務部:刑法221及227造成誤解」 不過, 對於被害者本身都無確實的保護義意, 且人民仍只能自求多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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