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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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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現在形同虛設
等真的關到死再來說吧(沒這條就不用談廢死和延遲執行) 定讞前∼我看也沒罪犯會想關到死 結果就是有機會就上訴,更審再更審 請不起律師,廢死用不肯免費幫忙,國家照樣買單 還不是一樣花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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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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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般會弄到這地步都是社會比較底層的人,所以請不太起,而且打到定讞可能要用到幾百萬的律師費。 再說畢竟不是他的家屬殺人,說是「使用者付費」也不太通啦。 當然像美國辛普森那種有錢的就會請豪華律師團幫他搞定,就算大家都認為他老婆是他殺的,也能無罪釋放。 引用:
如果今天某個無辜的窮光蛋不幸被誤以為是殺人犯,國家為了省錢,就說這老兄不用律師幫他辯護了,結果如何大概可想而知,這不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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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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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多時候..是法官不願意擔判人死刑的責任 法官也會怕判錯..他們不是神.但是在做神的工作.. (混水摸魚的王八蛋也有一些就是了...) 而檢察官又認為這個人該判死刑... 所以就雙方拔河...(要說踢來踢去比較對...) 一再的上訴-審理 如果..檢察官最多只能請求無期... 法官..可能只判50年..關25年就能假釋了.. 檢察官可能就會放棄上訴了... 但是..犯人家屬可能有意見...就自己請律師吧... 法院就先開準備庭.審理上訴理由...再決定要不要開庭還是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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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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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呵... 你這角度看完全忘記一件事情.. "他都是無期徒刑犯了". "永遠不會出來了". 被下判決的時候他"有可能"連命都不要了. 他在牢裡就是不"賺錢". 你拿他怎樣? "他都是無期徒刑犯了". "永遠不會出來了". 被下判決的時候他"有可能"連命都不要了. 他在牢裡就是不"賺錢". 到後來還生重病(無論是在牢內或牢外引起的任何因素). 他不但不賺錢而且你還是要讓他活下去. 你拿他怎樣? 不工作就不給他飯吃喔? lol.. 除了那些瘋子國家誰敢這樣玩的. 不工作就不給他睡覺? "他都是無期徒刑犯了". "永遠不會出來了". 被下判決的時候他"有可能"連命都不要了. 你拿他怎樣? "殺人者a的父母先死亡的機會很高..a就繼承了一點點的遺產..." 殺人者的父母不一定就是牛鬼蛇神勒? 這幾十個被判死刑的有幾個父母是真的也是從小教育這些人變成殺人魔的? 那他父母自己賺的為什麼要強迫給受害者家屬? 而且殺人者a的父母先死亡的機會很高這種機率你要麼下去算? 每年意外死亡的有多少人.. 你知道嗎? 而且還要計算到殺人犯的父母"還會要給殺人犯分遺產的權利". (殺人犯又不一定是整個能分遺產的唯一存活人) 歐靠這真的是玄到我打字打下來自己都不知道我在打什麼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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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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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提供資訊,我本來以為修法在江案之前 當初那種條文就是怪,強制****的處罰比殺人還重,不過現在的軍法就沒這種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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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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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基本上關錯人可以放出來拿錢賠他,雖然不完美也是還有點餘地。 把人斃掉以後要請哪位鄉民帶下去轉交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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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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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事假如今天台灣又發生∼大概被人念到爆 ![]() 應該不會笨到去那樣做 以現在環境我比較相信你沒錢,國家會隨便請一個不怎樣的律師 前面也講了∼就算沒死刑到定讞前也是一樣花錢,要用太花錢所以要廢死∼說服不了人的 總之先把無期關掉死修出來吧∼這個應該比修法廢除死刑容易多了 卻沒看到廢死集團有很努力先弄這個出來 ![]() 此文章於 2011-03-05 04:49 PM 被 cys07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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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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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看事情就只看一半的. 辛浦森案發當時我剛好在美國. 所以每天加減看狀況. 他不是單就因為他有錢, 有豪華律師團所以他被叛沒罪. 警方與檢方也自己本身都有問題. 照你這邏輯下去講那還得了? 美國比他有錢十倍甚至一百倍的人多的是. 那這些人看誰不爽找人把對方幹掉就是, 反正有錢豪華律師團不要講請幾個, 整間law firm買下來都沒問題. 這邏輯正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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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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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所以任何人任何事情都不可以有錯嘛, 對巴? 阿不然被小事情誤判的被誤關了一年, ""時間無價"", 你怎還人家一年. 甚至"一天"勒? 有的人就是不要錢, 要你還時間. 你拿什麼還? 而且你已經露馬腳了.. "雖然不完美也是還有點餘地". 再講下去又是一個會沒台階下的. 我講到此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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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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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方的證據保存是有問題,但是如果被告不是辛普森,沒有豪華律師團,可能就完蛋了。 你如果想找我的每一個漏洞打筆戰,那我先承認在上面這一點上講的比較誇大,不合邏輯,投降輸一半,就不花時間戰了,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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