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引用:
引用:
二位是不是沒有把我的文字看清楚就發言了呢? 要不要再重看一遍? 抓現行犯沒有錯,但是當現行犯被抓了之後,法律上賦予的權力也就到此為止,再多做任何其他的行為,打他、罵他,都是可能會犯法的行為。 看懂了嗎?要圈重點嗎? 抓現行犯沒有錯,但是當現行犯被抓了之後,法律上賦予的權力也就到此為止,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
看來腦袋不清楚的朋友不少啊,經過這幾年的修練之後,我的修為已經一日千里,可以來給各位指點迷津了:
>1.現行犯不能碰嗎? 當然不能碰。只要現行犯沒有被變成一堆不會動的肉塊之前,他還是個人,「人權」依然存在,這就是時下流行的觀念。 >2.說那位仁兄是色狼有錯嗎? 當然有錯。在這個老師責罵學生都會造成侮辱被告的年代,我們還是要保護色狼的人權以及他脆弱的心靈。況且也有人說啦,萬一萬一…你搞錯了怎麼辦?(萬一萬一…發生了冤獄誤判) >3.檢察官是在起訴啥? 檢察官有其職責所在,否則就會被人質疑混吃等死(其實我也覺得或許他們裝襲作啞,會獲得更多社會大眾的稱讚…)。令我感慨的倒是許多家暴的案件,警方常懷悲天憫人、息事寧人、這是人家的家務事…等等奇異理由不怎麼干涉,最後搞出人命再來「檢討」一番,這種兩極化的態度倒也很難讓人評斷是非對錯。 >4.法律是站在哪一邊的? 法律當然是站在懂法律,知法甚至可以玩法的那一邊的。雖然很無奈,但這是事實。 >司法單位能給我一點信心嗎 不能。司法單位不是為了給你信心而存在的。 以上的解釋,各位還滿意嗎?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
引用:
+1 對方沒有逃跑或反抗,那就不能繼續... 婦人應該可以用避免緊急危難,來免去打他的責任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
引用:
反正就是,沒受過專業抓色狼訓練的人,不要去抓色狼就是了。 連喊色狼都不行喔!
__________________
歐洲輪胎滾動阻力&溼地煞車&噪音查詢 日本輪胎滾動阻力與溼地煞車查詢(歐洲阻力A=日本阻力AAA)(歐洲跳過D) 貧弱家庭兒童愛心早餐計畫 手機請勿使用台哥大700MHz 4G LTE頻道,以免干擾無線麥克風運作。 推薦網站 我不爽健保局 巴士大叔之部<-華航飛安不良的原因 國家的遠見 站內特別推薦連結 yahoo賣片被抓 由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的緣故 賣海外正版是違法的喔(刪除紀念) 又有人受害了 好書推薦:快樂為什麼不幸福? 本書不討論快樂更不討論幸福,講的是大腦如何理解世界。 好書推薦:大腦決策手冊 該用腦袋的哪個部分做決策? 了解自己與別人怎麼使用腦袋瓜(因被發現是抄襲的所以下架了喔) 好書推薦:販賣債務的銀行 了解銀行如何使一般人建立錯誤的借貸觀念,讓老百姓成為金融佃農,一輩子替銀行工作 好書推薦:企業的性格與命運 企業的本質是無道德的,企業努力的把自身成本轉嫁成社會成本,以大幅提高獲利。 DVD 好書推薦:沒有中國模式這回事! 雖然書名有中國,但其實是講近代全球經濟史,讓你從經濟學的角度理解歷史。 好書推薦:搶救35歲 十五張證照找不到好工作、四十歲結婚成家是常態、雙薪家庭也只敢生一胎、房貸要背到七十歲…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
引用:
不!是你不懂我所說的重點! 我所要說的始終都在怎麼抓現行犯這件事情,而不是抓了以後的事! 我知道就算是十惡不赦的加害人他也是有被法律保障的人權,所以亂打人是不對的,這種事情連三歲小孩都知道,又何必問呢?你當司法是擺設嗎? 而且現在連癡漢都會知道一兩條法律了呢! 如果那位仁兄引用之前在台北發生的"搭肩摟腰 性騷擾判無罪"這個案例來替自己辯白,這會不會讓那位好心大嬸被起訴呢? 畢竟那可是司法界定的無罪呀!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引用:
這就是我在講的搧風點火的媒體+無知的鄉民案例。 性騷擾防治法中因性騷擾行為態樣不同,而處罰分別有行政罰與刑罰,台北搭肩摟腰一案中,男子涉犯的是屬於應處行政罰的部份,非刑罰的部份,所以法院判無罪,但並不是代表隨便對他人搭肩摟腰就沒事。 鄉民只看到無罪二字就和看到紅布的公牛差不多,其他的都不看了,結果本來就法治觀念落後了,這一弄更變得偏差了。 另外,男子是否有罪與婦人是否有罪無關,二者是不相干的案件。所以不會男子無罪造成婦人有罪。 此文章於 2010-06-22 08:45 AM 被 惡蟲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
引用:
那麼請教一下你知道我之前所說的重點了嗎? 既然你又提起"搧風點火的媒體+無知的鄉民"了! 那麼更應該問你為什麼對於普羅大眾來說他們所認識都是錯誤的法治觀念呢? 請教一下對於這些錯誤的法治觀念,身為司法人員是不是該好好宣導與教導民眾呢? 如果大眾都有正確的法治觀念,你們這些司法人員不是比較輕鬆嗎? 那為什麼還是讓這樣的情況繼續下去?然後再來批評說大家怎麼都不懂呢? 假設在這個案件裡那位男子被判無罪,那麼法官是不是可以依據無罪判決去判斷那位大嬸的毀謗名譽是否成立呢? 此文章於 2010-06-22 08:58 AM 被 尤典汴太 編輯.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二次元
文章: 84
|
引用: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
引用:
推你的解釋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
惡蟲兄辛苦了 , 和鄉民講法律 , 會是一條比考司法官更艱辛的道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