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
引用:
呵呵 兩件案子一併說 是在打迷糊仗 這種贊成死刑法也不會比較正義 我不認同 為了某種理由殺人(義憤?復仇?) 和逞私慾殺人一樣同罪 連刑法都有<緊急避難>的精神 殺人罪就不該有? 痛下殺手滅門是一回事 為了復仇而殺一人又是一回事 為了保險金殺妻殺兒更是另一回事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
引用:
大大 沒看清楚吧 我是回應網兄 他說犯人如果可以收集到一定數量的連署書,就可以不判死刑 以台灣的環境 一個死刑犯可以收集到連署書(人民)支持 會不是無辜/錯案? 那位錢總桶又不是死刑犯 有人會連署要求判他死刑? ![]() ![]() ![]() ![]() ![]() 此文章於 2009-06-17 04:02 PM 被 jasen_10 編輯.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9
|
引用:
我是依您的邏輯.您的回答. 引用:
死刑犯如果可以連署不死. 其他罪犯又未何不能連署無罪呢?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
引用:
這您要問那位網兄 我都認為行不通/法律邏輯有問題 (用連署可以不執行死刑,來交換繼續有死刑之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