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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引用:
作者E.A.G.Y.O.O.
這法官是女的;看大家要不要去給她.........10 sec

直接把人摸回家嗎 ?
     
      
舊 2007-08-30, 04:53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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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離線中  
色即是空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琉璃仙境
文章: 45
法律人本來就不是一般人容易搞懂的
 
舊 2007-08-30, 06:09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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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即是空離線中  
ahom
Advance Member
 
aho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85
襲胸判無罪 法官:依法論法 2007/08/30 聯合報

最近接連有男子對婦人襲胸或摸大腿,一審或二審被判無罪,輿論大都會批評法官不
食人間煙火,但法官們也有話要說。

彰化地院法官許旭聖表示,襲胸幾秒根本不是重點,癥結是法律適用問題。已有多件
類似案例,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都被二審駁回;即使一審被告有罪,到二
審都是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原條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致
使不能抗拒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因各界批評,民國88年4月間修正公布,
把「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部分修改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因而,檢察官認為襲胸或偷摸屁股的行為,雖無強暴、脅迫或恐嚇的情境,已屬違反
其意願之方法,都會依新修正的強制猥褻罪將被告起訴。

各地二審合議庭會推翻檢方的主張,所持的理由是,刑法第224條雖然「其他致使不
能抗拒之方法」的原文,修改成「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但保留原文前段列舉的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態樣,就是要限縮「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被過
度擴大解釋。

前年2月5日,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增訂第2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
拒而為親吻、擁抱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法官普遍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法精神,是要擴大保護被害人,也就是要彌補刑法第
224條的立法疏漏,所以,法官普遍認為在性騷擾防治防修法前,襲胸偷摸屁股行為
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不符合刑法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對外界的非議,感嘆
是「有理說不清」。
舊 2007-08-30, 06:56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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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om離線中  
a8628
Golden Member
 
a862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以勤的大腿上
文章: 3,187
引用:
作者E.A.G.Y.O.O.
這法官是女的;看大家要不要去給她.........10 sec



那大家輪流摸8秒中就好.

就請下一位準備摸的網兄用碼錶計時
__________________
假如沒有妳的允許,不能說「愛」,
那麼,至少我可以說「喜歡」。
是的,我喜歡妳 這一回,不請求妳的原諒。

舊 2007-08-30, 07:23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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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628離線中  
dolphu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檢方怎麼沒繼續上訴?私下和解?........


俏臀女美腿誘人 「偷」摸判無罪
【聯合報╱記者何𣗏榮/彰化縣報導】 2007.08.30 03:24 am
中年男子紀澄清前年七月看見兩名女子背影誘人,伸出雙手偷襲她們的大腿和 臀部吃上官司,經彰化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七個月,並應接受制治療;但台中高分院認為他只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犯與刑法構成要件不符,改判無罪,全案未再上訴而定讞。

判決書指出,前年七月十五日中午,紀澄清到彰化市秀傳紀念醫院閒逛時,見兩名年輕女子走出女廁所,身材都不錯,他尾隨跟上,伸出雙手摸了兩女的大腿、臀部一把,兩女受驚大叫色狼,民眾將他扭送警局。

紀澄清在院檢調查審理時,承認情不自禁地偷摸了兩女大腿與臀部,彰化地院依刑法第二百廿四條的強制猥褻罪,將紀判處七月徒,並裁定他應接受強制治療到治癒,治療最長期限是三年。

紀澄清委任律師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他是趁被害人不注意時觸摸女方,與修正後的刑法強制猥褻罪應是「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構成要件不符,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他無罪,因檢方未再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理由指出,被告的行為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以猥褻之舉動調戲異性」的規定,認為一審判決用法不當,改判被告無罪。

【2007/08/30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992425.shtml
舊 2007-08-30, 07:59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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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yider
Elite Member
 
yid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個人覺得即使檢察官用錯法條,即使依法論法

也不該用""引起被害人性慾""來判決

那如果真的遇上有某種病的人,引起她的****的話

那不是更難判嗎?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7-08-30, 08:16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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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離線中  
米蘭風格
Amateur Member
 
米蘭風格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48
之前有人因為言語,或輕拍(碰)女子屁股一下,就被告性騷擾

彰化地區對這比較無所謂就是了?摸胸十秒耶,法官有沒有這麼腦殘,欠人摸就是了
舊 2007-08-30, 08:24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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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風格離線中  
chingmai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20
引用:
作者ahom
法官普遍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法精神,是要擴大保護被害人,也就是要彌補刑法第
224條的立法疏漏,所以,法官普遍認為在性騷擾防治防修法前,襲胸偷摸屁股行為
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不符合刑法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對外界的非議,感嘆
是「有理說不清」。.




法律果然是給懂得人拿來"玩"的..
舊 2007-08-30, 08:33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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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maio離線中  
Gamesta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64
引用:
作者ahom
最近接連有男子對婦人襲胸或摸大腿,一審或二審被判無罪,輿論大都會批評法官不
食人間煙火,但法官們也有話要說。

彰化地院法官許旭聖表示,襲胸幾秒根本不是重點,癥結是法律適用問題。已有多件
類似案例,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都被二審駁回;即使一審被告有罪,到二
審都是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原條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致
使不能抗拒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因各界批評,民國88年4月間修正公布,
把「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部分修改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因而,檢察官認為襲胸或偷摸屁股的行為,雖無強暴、脅迫或恐嚇的情境,已屬違反
其意願之方法,都會依新修正的強制猥褻罪將被告起訴。

各地二審合議庭會推翻檢方的主張,所持的理由是,刑法第224條雖然「其他致使不
能抗拒之方法」的原文,修改成「其...



但是 他是說 "或"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勒?
我中文理解力太差嗎?

有沒人解釋一下 或,得,並,之類的 連接辭再法律有啥不同意義阿
舊 2007-08-30, 08:39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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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owl
*停權中*
 
nightow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既然判說時間太短不會有****,那又怎麼解釋蔡男的偷摸行為呢
真是前後矛盾,法律是保障人民的,現在卻成了法官的藉口
真的沒辦法起訴還是說沒空起訴呢?真是謎呀!
不過10秒太短不足引起****是有根據的嗎?還是親身經歷呀?
舊 2007-08-30, 08:42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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