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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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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把人摸回家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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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琉璃仙境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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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本來就不是一般人容易搞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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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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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判無罪 法官:依法論法 2007/08/30 聯合報
最近接連有男子對婦人襲胸或摸大腿,一審或二審被判無罪,輿論大都會批評法官不
食人間煙火,但法官們也有話要說。 彰化地院法官許旭聖表示,襲胸幾秒根本不是重點,癥結是法律適用問題。已有多件 類似案例,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都被二審駁回;即使一審被告有罪,到二 審都是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原條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致 使不能抗拒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因各界批評,民國88年4月間修正公布, 把「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部分修改為「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因而,檢察官認為襲胸或偷摸屁股的行為,雖無強暴、脅迫或恐嚇的情境,已屬違反 其意願之方法,都會依新修正的強制猥褻罪將被告起訴。 各地二審合議庭會推翻檢方的主張,所持的理由是,刑法第224條雖然「其他致使不 能抗拒之方法」的原文,修改成「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但保留原文前段列舉的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態樣,就是要限縮「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被過 度擴大解釋。 前年2月5日,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增訂第2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 拒而為親吻、擁抱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法官普遍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法精神,是要擴大保護被害人,也就是要彌補刑法第 224條的立法疏漏,所以,法官普遍認為在性騷擾防治防修法前,襲胸偷摸屁股行為 只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不符合刑法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對外界的非議,感嘆 是「有理說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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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以勤的大腿上
文章: 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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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大家輪流摸8秒中就好. 就請下一位準備摸的網兄用碼錶計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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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沒有妳的允許,不能說「愛」, 那麼,至少我可以說「喜歡」。 是的,我喜歡妳 這一回,不請求妳的原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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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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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怎麼沒繼續上訴?私下和解?........
俏臀女美腿誘人 「偷」摸判無罪 【聯合報╱記者何𣗏榮/彰化縣報導】 2007.08.30 03:24 am 中年男子紀澄清前年七月看見兩名女子背影誘人,伸出雙手偷襲她們的大腿和 臀部吃上官司,經彰化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七個月,並應接受制治療;但台中高分院認為他只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犯與刑法構成要件不符,改判無罪,全案未再上訴而定讞。 判決書指出,前年七月十五日中午,紀澄清到彰化市秀傳紀念醫院閒逛時,見兩名年輕女子走出女廁所,身材都不錯,他尾隨跟上,伸出雙手摸了兩女的大腿、臀部一把,兩女受驚大叫色狼,民眾將他扭送警局。 紀澄清在院檢調查審理時,承認情不自禁地偷摸了兩女大腿與臀部,彰化地院依刑法第二百廿四條的強制猥褻罪,將紀判處七月徒,並裁定他應接受強制治療到治癒,治療最長期限是三年。 紀澄清委任律師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他是趁被害人不注意時觸摸女方,與修正後的刑法強制猥褻罪應是「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構成要件不符,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他無罪,因檢方未再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理由指出,被告的行為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以猥褻之舉動調戲異性」的規定,認為一審判決用法不當,改判被告無罪。 【2007/08/30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992425.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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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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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即使檢察官用錯法條,即使依法論法
也不該用""引起被害人性慾""來判決 那如果真的遇上有某種病的人,引起她的****的話 那不是更難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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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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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人因為言語,或輕拍(碰)女子屁股一下,就被告性騷擾
彰化地區對這比較無所謂就是了?摸胸十秒耶,法官有沒有這麼腦殘,欠人摸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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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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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理 ![]() 法律果然是給懂得人拿來"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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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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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是 他是說 "或"其他致使不能抗拒之方法勒? 我中文理解力太差嗎? 有沒人解釋一下 或,得,並,之類的 連接辭再法律有啥不同意義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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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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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判說時間太短不會有****,那又怎麼解釋蔡男的偷摸行為呢
![]() 真是前後矛盾,法律是保障人民的,現在卻成了法官的藉口 ![]() ![]() 真的沒辦法起訴還是說沒空起訴呢?真是謎呀! 不過10秒太短不足引起****是有根據的嗎?還是親身經歷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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