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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1999
文章: 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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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ettoday.com/2004/10/28/519-1694635.htm 目前勞基法是沒有試用期沒錯 只是也沒有禁止公司和員工簽訂有試用期的工作條約 ![]() 不過無論在不在試用期 資遣費是一定有的 此文章於 2006-02-28 09:21 PM 被 u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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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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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這個工作就當做來我來公司做做看合不合,而結果是不合就好了
這麼短的時間也不會把他放進我的工作經歷內。 本來有另一份工作要我三月份報到,現在變成這樣就當做我去這間打 二月份的工好了,只不過我明天還必須到另一間公司了解一下情況, 再跟他們決定報到日期。 至於這份工作,我想明天去把事情辦完應該就結束了啦~ 對我來說,最大的損失可能就是因為這份工作讓我推掉其他的工作機會吧~ 還有也許可能二頭空讓我又要重新開始找工作...真煩 勸大家找工作的時候,真的眼睛還睜大,不要看公司規模大就急著進去 最好通知與報到日期間隔約三天以上,不要像我因為他們內部賭找新人一星 期就找得到而被拉進去 ,結果現在又被迫放出來 ![]() 此文章於 2006-02-28 10:34 PM 被 綠茶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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