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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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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歉,個人對這部份不清楚,想確認一下: 請問購買「贓物」沒有法律問題嗎? 而買下「贓物」後,在法律上也就有了該「贓物」的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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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FOCUS DVD
文章: 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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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會提到「贓物」這個名詞是因為得利於出租版上,貼有「視為故買贓物」的警告貼紙,而這個故買贓物的宣告,不知符合哪條法條,甚至怎樣認定,有興趣的人不妨打電話去得利問問看,看她們能不能回答。
所以討論出租的合法性等等問題,其實可以撇開贓物這些字眼,單純回到著作權以及合法重製權來看,不需隨廠商的言詞起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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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噗噗噗噗
文章: 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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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的乾媽店.. (Milk Bar.. 就是在郊區街頭小小家的雜貨店..)
也有在出租 DVD ... 我個人是沒租過啦.. 不過澳洲好像沒在出出租版.. 百事達租的根外面賣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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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們都是我的心肝寶貝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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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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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歉,個人在前面的發言中,就表示過得利的宣告是無效的;之後個人所提的「贓物」一詞,也和得利的宣無關,純粹是就出租版而論。 當出租版DVD的所有權是在如得利等片商手上,而片商又沒有「賣出」過任何一片出租版DVD,那麼當你能買到出租版DVD時,該出租版DVD難道不是「贓物」。 若不是有著這樣的限制在,那麼店家也不用被片商壓榨簽約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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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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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不是有著這樣的限制在,那麼店家也不用被片商壓榨簽約金了…> 這不是限制而是恐嚇.在法律上是無意義的.目的在壓榨店家簽約金 就像賣兄弟茶的黑道魚肉商家 首先得利無法證明沒有賣出<事實上都是他們自己賣出的> 再者沒有先去報失竊案 就先設定贓物也是行不通的<路上撿到的不行嘛> 一般消費者租片或店家損壞或遺失 不也都付出賠償金買回租片 也不構成贓物罪 有一個靠訴訟賺錢的常業訴訟上游供應商 怕麻煩就付錢 要不然就告回去 濫訴同樣要冒詐欺及毀謗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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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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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經對出租版專函做過解釋出租或買賣都不會成立侵權 法院判例也有許多 有沒有宣告更是無關緊要 基本上 已在市面上公開發行 已是屬公眾間公開流通之物 完成符合著作權法第59條及第60條 廠商過度宣示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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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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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行不義必自必斃
這些爛廠商故意發行殘障出租版 已經侵害消費者及店家權利 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條例 而爛廠商勾串包抓集團對店家及消費者興訟 也涉嫌包攬訴訟違反刑法 包抓集團成員前科累累更涉組織犯罪 現在我們已收集這幾年案件反訴爛廠商及包抓集團 所以爛廠商也變成前科累累 倒霉的還可能成立防害名譽及誣告或毀謗 如果有這些年的受害者歡迎聯絡 一起反訟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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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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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老闆以為自己是立法院院長是不是阿?
動不動就自己制訂版權法,而且越寫越誇張,甚至可以說是恐嚇了∼ 狗屎出版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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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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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裡先等等,我雖然沒有看過得利和店家簽約的內容,但「事實上」得利該是沒有賣出出租版DVD的!! 引用:
只是賠償而已,並沒有「買回」…… 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解釋若是指智著字第0931600520-0號 的話,那也是針對「持有者」而言,當除了得利自己沒有其它人是出租版dvd的持有者時,該解釋完全沒有作用可言。實際上只有對著作權法有點理解,該解釋也不用看了。 至於nhdvd兄提到了判例,能否請舉幾個例子。 謝謝。 此文章於 2004-10-27 04:38 PM 被 myca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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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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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得利有沒有賣出出租版DVD.並非重點 重點是已在市面上公開發行 已是屬公眾間公開流通之物 除非你和得利有簽約才須受合約限制 而且就算買賣也只是違約只需負民事賠償 況且得利有沒有私下賣出租版 相信商家心知肚明 灑的滿地再出來抓 一直是自導自演的精彩戲碼 要說是贓物 也是其內部人員明賣或盜賣 後手買受人是屬善意第三者之受讓而已 至於只是賠償而已,並沒有「買回」…… 已經付了等值價金.東西當然是你的 我想消費者保護法確定是站在消費者這一邊的 至於除了得利自己沒有其它人是出租版dvd的持有者 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那只是權利宣示 對物權轉移不會造成影響 你也可以在你的房子車子也貼上"故買贓物" 那也不會影響車子買賣登記過戶 何況dvd不是買賣登記過戶 所以"持有權"和"所有權"是沒有爭執點 我提到的多件判例 是指廠商濫行"侵權"興訟都敗訴 其興訟理由不一 很難提出並論 且法律攻防難有定論 須視個案而行 正所謂 法律不是保護好人 而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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