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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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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我要幫EMT說一下話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恕刪…
問題是,在基於救助他人的情況下,欠缺犯罪故意,且是公務員依法令所為之行為
(災害防救法第31條…),
依據刑法第第21條 (依法令之行為)第1項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關於這個例子,引用到災害防救法,似乎是有點奇怪
小弟愚見,應該是適用「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比較恰當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行政執行法第40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phistai

另外,受損財產的所有人可不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請求EMT賠償?
…恕刪…
所以,通常是訴請國家賠償比較簡便有效.

國家賠償的要件必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人民方得請求賠償
若EMT在資訊有限且時間急迫的情況下對人民進行進入住所的即時強制,很難說是對人民造成「不法侵害」,而難以成立國家賠償
所以財產受損之人民應該先向EMT請求損失補償
不果時再循「課以補償財產損失義務」之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以為救濟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舊 2004-06-03, 04:18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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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離線中  
sophis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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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sta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文章: 20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我要幫EMT說一下話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razy Dog
關於這個例子,引用到災害防救法,似乎是有點奇怪
小弟愚見,應該是適用「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比較恰當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行政執行法第40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你說的沒錯,一般來說直接依據行政執行法就可以採取即時強制,我那時的考慮是因為EMT的職責是災害防救,用這個說明一般人可能比較容易懂,
基本上,通常在沒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話,
是直接適用行政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即可.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razy Dog

國家賠償的要件必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人民方得請求賠償
若EMT在資訊有限且時間急迫的情況下對人民進行進入住所的即時強制,很難說是對人民造成「不法侵害」,而難以成立國家賠償
所以財產受損之人民應該先向EMT請求損失補償
不果時再循「課以補償財產損失義務」之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以為救濟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其實講國家賠償的確是不對的講法,正確的說法應該是說補償,
因為就如你說的,
而且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必須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06-03, 05:00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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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stai離線中  
SYBASE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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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PSU, KS
文章: 2
結果不想發生的事還是發生了~

什麼時候才會改呢...


有的時候時候實在不知道怎麼講...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06-16, 01:10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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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BASE離線中  
Rhoads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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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98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YBASE


前一陣子警察槍戰導致一名員警陣亡, 後來查出. 該名員警槍未上膛.

台灣執法人員很不喜歡把槍上膛. 蠻奇怪的.

他們沒錯, 不過槍沒上膛.... 不知道是要說太有自信了, 還是忘記了 )


那是因為台灣一開槍得打多少報告
得被多少講人權的人批判用槍時機
誰敢開槍啊
舊 2004-06-16, 01:31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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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oads離線中  
yukiaoi
Power Member
 
yukiao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Mandriva 2006,Linux
文章: 530
叫旁邊那些看電影的走開啦,不要被流彈打到又
出來叫要國賠...賠你母親啦..
__________________
300D攝影集



請問下面哪個網站的神經病比較多?
1,DCVIEW 2,Mobile01 3,PhotoSharp 4,Pcdvd ,5,一樣多
舊 2004-06-16, 01:42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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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aoi離線中  
假面V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神州
文章: 892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YBASE
結果不想發生的事還是發生了~

什麼時候才會改呢...


有的時候時候實在不知道怎麼講...


SYBASE兄說的應該是今天發生的這則新聞吧…

台中市警匪槍戰兩受傷員警中有一名不幸殉職
__________________
假面的卡漫

無名版
PIXNET版
舊 2004-06-16, 01:58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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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面V3離線中  
汗味站警
*停權中*
 
汗味站警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一堆柳腰巨乳女的純樸農村
文章: 22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假面V3
SYBASE兄說的應該是今天發生的這則新聞吧…

台中市警匪槍戰兩受傷員警中有一名不幸殉職

歹徒被以28槍擊斃,.....我覺得蠻爽的!
至少為殉職的警員出了一口氣!


不過....媒體也太多了吧!
舊 2004-06-16, 02:13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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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味站警離線中  
gstyl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3,06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假面V3
SYBASE兄說的應該是今天發生的這則新聞吧…

台中市警匪槍戰兩受傷員警中有一名不幸殉職



沒辦法,想升官,
不搏一下,不行,

可是敵我狀況不明硬衝,找死,

不是說風涼話,是制度這樣,
二個人就直接衝上去,
怕太多人分功.亂事
舊 2004-06-16, 02:15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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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tyle離線中  
SYBASE
New Member
 
SYBAS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PSU, KS
文章: 2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hoads
那是因為台灣一開槍得打多少報告
得被多少講人權的人批判用槍時機
誰敢開槍啊


自己的命跟寫報告, 哪邊重要也分不清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了

這就跟嫌麻煩不戴全罩安全帽是同樣的意思~

況且槍枝上膛跟要不要擊發是完全兩碼子事





ps: 歹徒身中28槍有幾槍是洩憤用的呢? 與其有種在死後補人家幾槍

還不如尊重專業一點, 重視自己的生命. 撫卹令都是事後補救罷了.

今天一樣看到一堆警察緊張兮兮的拿著槍不知道瞄哪裡很緊張, 結果槍枝還是未上膛

你們在演電影ㄚ?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06-16, 02:19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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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BASE離線中  
lerud
Senior Member
 
leru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083
另外話,我覺得以後擄人勒贖大 概沒人敢報警了...
舊 2004-06-16, 03:08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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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rud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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