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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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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我要幫EMT說一下話
引用:
關於這個例子,引用到災害防救法,似乎是有點奇怪 小弟愚見,應該是適用「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比較恰當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行政執行法第40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引用:
國家賠償的要件必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人民方得請求賠償 若EMT在資訊有限且時間急迫的情況下對人民進行進入住所的即時強制,很難說是對人民造成「不法侵害」,而難以成立國家賠償 所以財產受損之人民應該先向EMT請求損失補償 不果時再循「課以補償財產損失義務」之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以為救濟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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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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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的沒錯,一般來說直接依據行政執行法就可以採取即時強制,我那時的考慮是因為EMT的職責是災害防救,用這個說明一般人可能比較容易懂, 基本上,通常在沒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話, 是直接適用行政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即可. 引用:
其實講國家賠償的確是不對的講法,正確的說法應該是說補償, 因為就如你說的, 而且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必須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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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PSU, KS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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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不想發生的事還是發生了~
什麼時候才會改呢... 有的時候時候實在不知道怎麼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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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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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因為台灣一開槍得打多少報告 得被多少講人權的人批判用槍時機 誰敢開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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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神州
文章: 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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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SYBASE兄說的應該是今天發生的這則新聞吧… 台中市警匪槍戰兩受傷員警中有一名不幸殉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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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一堆柳腰巨乳女的純樸農村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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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歹徒被以28槍擊斃,.....我覺得蠻爽的! 至少為殉職的警員出了一口氣! 不過....媒體也太多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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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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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辦法,想升官, 不搏一下,不行, 可是敵我狀況不明硬衝,找死, 不是說風涼話,是制度這樣, 二個人就直接衝上去, 怕太多人分功.亂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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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PSU, KS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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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己的命跟寫報告, 哪邊重要也分不清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了 這就跟嫌麻煩不戴全罩安全帽是同樣的意思~ 況且槍枝上膛跟要不要擊發是完全兩碼子事 ps: 歹徒身中28槍有幾槍是洩憤用的呢? 與其有種在死後補人家幾槍 還不如尊重專業一點, 重視自己的生命. 撫卹令都是事後補救罷了. 今天一樣看到一堆警察緊張兮兮的拿著槍不知道瞄哪裡很緊張, 結果槍枝還是未上膛 你們在演電影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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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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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話,我覺得以後擄人勒贖大 概沒人敢報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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