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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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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再下去了 !! 本來我也想回覆這樣的答案 , 但是目前不到那種地步 , 勸您別再下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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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水濂洞
文章: 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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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如果要賠錢要賠多少
還是有誠意去和解比較好..
此文章於 2003-10-06 05:18 PM 被 shiuitsa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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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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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女方在與您發生關係前是否為處女?
PS.我沒有對女性有不敬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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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黑店最多的地方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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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如果要賠錢要賠多少
引用:
請問併科這兩個字的解釋是 要坐牢且罰錢 還是 坐牢或可選擇罰錢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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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水濂洞
文章: 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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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回覆: 如果要賠錢要賠多少
引用:
併科是坐牢又罰錢.. 易科是坐牢罰金 被告自選一種 這法條是適用有對價****易..不知適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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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迷路了
文章: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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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又好像是14)歲以下....不管他是否為自願...又如果他有拿到證據...判刑是判強姦罪的樣子.
16-18歲....就是誘**和強姦的差別....不過我覺得是仙人跳的情況比較多(假如他有證據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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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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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C0000001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要先確定,他實歲滿十六了嗎?要未滿才有問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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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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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十四歲以下跟十六歲以下還有別的分別,不過我忘了 不過基本上都是公訴罪,不論原不原諒都要判刑,十六歲到十八歲就看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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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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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未滿的話,一定要被抓去坐牢,滿十六的話,就看對方家長想不想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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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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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刑法的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除了第229-1條所規定外,其餘皆改為公訴罪。
簡單的說,如果她們去向警察或檢察機關報案或告訴,她們是沒法”撤回告訴”的。 因為公訴罪的起訴與否,決定權在檢察官,而不再是告訴人。 接者是所犯法律的部分, 網友列舉”兒童及少年****易防治條例”和”刑法第227條。” 如果你和她之間是兩情相悅,無涉及”有對價交易”,那應該不適用兒童及少年****易防治條例。 兒童及少年****易防治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易指有對價之****或猥褻行為。 而刑法第227條的部分,她是否滿十六歲相當重要, 這個滿十六歲的”時間點”,不是”現在”,而是你們”發生關係時”,她是否滿十六歲為主。 不要以為她已經滿十六歲就沒事了,大部分的律師,會試著從刑法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的第 240 條去著手。 這問題可大可小,端看雙方的著眼點在那, 誠心的建議,早點讓父母知道,並且找律師談, 必要時,和解時也要律師在場,因為和解不是給錢就沒事的。 <以上僅供參考> ********************************* (以下資料參考自司法院網站)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 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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