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
引用:
小弟的疑問應該是說 "那這條法律在電子媒體的條件之下, 似乎無法有強制力, 那應該要判定使用者違法, 抑或是這條法律可以視為無效 ? 法院或是判例應該以哪邊為準...." 也是說 "如果我使用 ezpeer/kuro 上傳我買的 音樂 CD" 的違法, 應該是以這條為準...... 對了. 那另外如果有使用者純粹的上下傳. 自己沒有買過原版. 應該會有 "我沒有原版, 可是卻散佈" 的問題. -- chlang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
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社會已經有普遍使用電子媒體的行為存在了)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也就是說 "使用 ezpeer/kuro 上傳買的 原版音樂 CD" 並未違法阿...... 另外,如果有使用者純粹的上下傳. 自己沒有買過原版音樂 CD. 的確會有 "沒有原版音樂 CD, 可是卻散佈" 的問題. 因為,沒有上傳原版音樂 CD卻只下傳MP3音樂檔案,只收穫不付出,違反P2P軟體精神 這些自私的人,讓我想起學生時代,大家帶美女圖書到學校交換看,總是有同學只收穫不付出,硬是不帶美女圖書到學校交換,老想空手借美女圖書 可是,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換句話說,已公開發表之美女圖書和已公開發表之MP3音樂檔案,可以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使用。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才懶得管什麼違反P2P軟體精神,就像校規才懶得管什麼老想空手借美女圖書的同學........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
用eMule去散佈mp3的話,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是否有權可以抓民眾,第一個關鍵點,在於這些MP3音樂檔案的母帶,也就是民眾手上的音樂CD,是否是非盜版的音樂CD。
如果最開頭的用eMule民眾手上的音樂CD,就是盜版的音樂CD,這在中華民國是有罪的,其他接下來,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的民眾也跟著有罪。 如果最開頭的用eMule民眾手上的音樂CD,不是盜版的音樂CD,這在中華民國是無罪的,第二個關鍵點,其他接下來,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的民眾是否也跟著無罪呢?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著作權法以前就有,繼續維持)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民眾自己家庭電腦就是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關鍵在於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的,在合理範圍內?整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沒有告訴您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在合理範圍內! 換句話說,第二個關鍵點,用eMule的民眾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的複製分享出去的份數究竟多少份才算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中華民國法官從未做過此裁判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無權單方面認定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在合理範圍內? (eMule目前根本沒有計算複製分享出去多少份數的功能....) 第三個關鍵點,非營利之目的,相信大家都知道絕不能營利。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wan-taipei
文章: 55
|
那kuro廣告打那麼多
又明顯暗示有熱門的mp3可以抓 算不算唆使犯罪 (而且大家也不知道自己上下傳的mp3是正版還是盜版的cd製作的) 此文章於 2003-08-06 06:29 AM 被 sink 編輯.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
移轉所有權 ? 電子複製如何確保轉移 ?
引用:
真慘, 小弟的死腦筋還是轉不過來. 看到 轉移所有權 這幾個字, 腦袋想的就是 "我給你我的原版, 我就沒有了" 這樣的概念. 因此一直對於這個描述中的想法是 "如果我傳給你, 我就必須把我手頭上的版本殺掉" 這樣才是 轉移所有權 . 不知道是不是法律條文中對於這句話的意思, 解釋跟我認知的不相同.... (如果不相同的話, 那應該沒問題, 大家可以放心的複製... 可是要是跟我認知的相同... 那可能還可以告很久哩) -- chlang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樹林
文章: 255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
|
回覆: 移轉所有權 ? 電子複製如何確保轉移 ?
引用:
感覺那條第五十九條之一比較像是規範二手商品的買賣...才會出現"所有權"用語 至於電子儲存紀錄則應屬"暫時性重製"所要規範的吧 下載MP3是"暫時性重製",把MP3燒成光碟片變"重製",會不會變相在鼓勵買硬碟來放MP3啊? 一點淺見而已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
引用:
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社會已經有普遍使用電子媒體的行為存在了)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也就是說 "使用 ezpeer/kuro 上傳買的 原版音樂 CD" ,此時,上傳的是,消費者買的原版音樂 CD合法重製物,並未違法阿......所以不存在可能還可以告很久的問題哩 敝人將買的原版音樂 CD合法重製物,使用 ezpeer/kuro 上傳,其他ezpeer/kuro網友此時取得的是原版音樂 CD合法重製物所有權.....此時原版音樂 CD 的著作權,仍舊屬於原版音樂 CD 創作者。 道理有如,學生時代,大家帶美女圖書到學校交換看,有的同學利用圖書館影印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美女圖書著作,然後......影印美女圖書著作之後幹嘛呢,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s=&threadid=233512。 ![]() 此文章於 2003-08-07 08:02 AM 被 PPPPP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香山某座大學
文章: 29
|
說穿了就是一堆廢話 取締指不過是作作秀 直接讓軟體不能用還差不多
抓MENBER笑死人 非法重製 台灣燒錄機到處都有賣 誰不會燒=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Texas
文章: 660
|
這是KURO的說明:
++++++++++++++++++++++++++++++++++++++ 新修訂之著作權法已於七月九日公布,一般網路使用者之「合理使用」權益已獲法律 明確保障,只要您是非營利使用,所上傳或下載檔案的市值並未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或 不超過五份(件)(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第2項),請您安心悠遊在網路世界中。 Kuro也提醒您: 您在網路世界行使「合理使用」權益的同時,也別忘記尊重智慧財產權喔!! ++++++++++++++++++++++++++++++++++++++ 不曉得這個意思是上傳者或下載者的電腦硬碟中分享mp3的檔案不得超過三萬元或五份~~還是分享者不得一次上傳或載五個檔~~或五個以內超過三萬元的專輯~~ 不錯~~我是很同情臺灣的音樂市場~~畢竟mp3比盜版還要大~~ 但是mp3有什麼資格抓~~大不了可說這些檔都是我買CD轉的CD丟了~~ 我最早使用是EZPEER~~那時真的P2P不要錢~~ 後來KURO帶頭收錢~~現在又打出幾家大哥大門號免費使用一個月~~ 我也跳下去囉~~
__________________
When the Nazis came for the communists, I remained silent; I was not a communist. When they locked up the social democrats, I remained silent; I was not a social democrat. When they came for the trade unionists, I did not speak out; I was not a trade unionist. When they came for the Jews, I remained silent; I was not a Jew. When they came for me, there was no one left to speak out. Martin Niemöller (1892-198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