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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中華路74號
文章: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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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哞哞不要緊張,網路流言未必完全不是事實,只是可能因網路匿名性質而致"公信"較低,部分事實可能被有意無意的曲解....包括銀行的公開聲明,都可能有扭曲事實之嫌...畢竟都是單方面陳述..... 而我引出之法條,只是告訴大家,保險事實上是有相當多的法規依據,您完全有理由依保險法第54及117條拒絕保險公司之請款要求.... 在銀行部分,牽涉到信用卡契約,要銀行停止信用卡付款會有些麻煩,但您完全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下手....保險公司也是在利用這一點(信用卡契約),加上消費者怕麻煩及不諳法規的罩門,能曚就曚,但如果您堅持的話,他們是不敢再亂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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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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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中華民國保險法 ◇ 第五十四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 第五十四條之一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一百零四條 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 第一百零五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意外險的範圍較大,死亡保險範圍較小;而第一百零四條已經說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並未說人壽保險契約,需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只有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需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 難道人壽保險契約本人或第三人書面同意才是同意?人壽保險契約本人或第三人口頭同意不是同意嗎? 如果慶豐銀行與保險公司就這方面能做任何說明或舉證!(例如:電話錄音帶...)的話,為何此人壽保險契約不成立啊?????? 此文章於 2003-06-03 07:25 PM 被 PPPPP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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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中華路74號
文章: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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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135條是在宣告由131條至134條的人身傷害保險部分準用105條有關"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事實上.哞哞PO出的文中所指的意外險是指第131條定義的傷害保險. 至於"死亡保險契約"並不是"死亡保險"的契約,而是指與人身死亡有關的"保險契約",所以同樣在第125條至130條中有關"健康保險"條文中,因為也與人身生死有關,所以才加上第130條健康保險準用105條的宣告! 詳細實務上的見解請參考 ![]() 網路買保險 契約何時成立?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 方翊人法律研究員 http://stlc.iii.org.tw/WEBgais/webg...tlaw/900309.htm 節錄: 4. 線上投保: 目前我國有關保險公司在網上銷售保險的大致可以區分為產物保險與人壽保險二大類。以國內某一保險經紀商的網站為例,其線上投保的流程即因產物保險與人身保險而有不同: (1)產險:挑選公司、產品-產品報價-填寫要保書-線上付款-遞送要保文件-製作保險單-送發保險單 (2)壽險:挑選公司、產品-瞭解內容-聯絡專門服務人員-製作保險單-送發保險單。而以國內某壽險公司線上服務為例,該壽險公司並不是所有的壽險商品均可以使用線上投保服務,以該網站上所呈現者,僅有旅行平安保險及健康醫療保險可以在線上進行投保。該投保流程簡述如下: 選擇商品-輸入身份字號-填寫要保書所須資料-以信用卡繳交第一次保費-列印要保書畫面-簽名-傳真。再以國內某產物保險公司為例,其有關線上投保作業流程如下: 商品報價-填寫要保書-繳交保費-付款成功收取保單。 經上所述,可以看出目前對於遠距投保的情況,大致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如保險商品須由保險人核保時,則要保人所填具要保書的行為,僅為締約中的「要約」。而如該保險商品實不須經保險人複雜的核保程序,則保險人給予要保人保單號碼時,或是保險人所回覆確認的mail均可認做是保險人的「承諾」,而不須以收到保險單為保險契約成立的意思表示。此時,保險單僅係保險契約有效成立的認明文件。 以目前線上投保運作的情況來看,產物保險中的強制汽車保險,是可由線上直接完成投保程序的簡易商品。而其他須由保險人特別查勘的承保標的,則無法透過線上一次完成投保作業。另外,在人壽保險方面,因為保險法第一百零五及一百零六條規定,由第三人所訂定之死亡保險契約,均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承認。本條的立法目的係為避免人身死亡道德危險的發生而設,然而,運用在線上投保實務,則有諸多不便之處。首先,就旅行平安保險這類似的中間性質保險,因其涉及到被保險人之生死,所以,保險單必須有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然而此舉卻造成實務運作上,要保人在網路上填具要保書之後,尚須列印出來簽名寄回的不便舉動。當然,另一方面也造成壽險商品在網上直接銷售的障礙。對於網路保險銷售「書面」的要求,相信在未來電子簽章法通過之後,會是重新檢視的一大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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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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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保險法
◇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是在宣告共有哪幾條條文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如此而已 實務上,在中華民國境內,寶島旅遊之機票是否含保險,電影院遊樂場門票是否含保險,試問,中華民國消費者有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不准購票嗎?是否中華民國消費者經常請第三人代為購票,第三人須持書面承認方得購票嗎? 事實上.哞哞PO出的文中所指的意外險並非侷限在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只是普通簡易意外險,不是嗎? 由第三人所訂定之死亡保險契約,均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承認。立法目的係為避免人身死亡道德危險的發生而設,然而,就旅行平安保險這種性質保險,雖其涉及到被保險人之生死,實務上有強制要求必須有被保險人親自簽名才得加保嗎? 電子簽章法未通過之前,實務上就已運作多時了......... 說真的,我對洋人軍校生的印象還不錯~~倒是我對臺灣的軍校生....!@#$%反正就是一些較不好的事....怪怪吧!會不會可能是那種人家口中的成績不好,父母管不動,所以送去念軍校~~我想那是一般傳統的遺毒罷了!那是哪些人在作資策會法律研究員呢??傳統上是哪些人會去作所謂的資策會法律研究員呢?? 難道人壽保險契約本人或第三人書面同意才是同意?人壽保險契約本人或第三人口頭同意不是同意嗎? 如果慶豐銀行與保險公司就這方面能做任何說明或舉證!(例如:電話錄音帶...)的話,為何此人壽保險契約不成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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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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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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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啦,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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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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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個人經驗,
1. 在美國做mail order時, 只要跟銷售員說信用卡號, 有效日期,..等, 即可購買商品, 不需書面簽名. 2. call center 應該都有錄音. 3. 經由信用卡管道所銷售的保險, 應該都是定期險. 每五年or 六年為一期. 特點是便宜. 其實國內各大保險公司也有類似的保險, 只是因保費便宜, 佣金不多, 不是主力產品. 事實上, 在台灣所有的保險, 都要經過政府審核( 財政部保險司?).對個人都有一定的保障. 倒不用過於排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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