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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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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說法是一般人錯誤的認知 吳是不是爛咖跟罵他是爛咖是兩回事,上到法院這招不一定能脫罪 下面這個經典的案例,學生一個月遲到九天是事實,教師公開訓誡他是"遲到大王" 不也是陳述事實嗎?結果還是被法官判拘役40天 台灣法官的心證,不能用常理來看,個人認為能早早和解道句歉 讓吳撤告才是上策 被告的鄉民不要以為自己一定不會敗訴 PS:我甚至認為媒體標題都用錯了,遲到大王,金氏世界紀錄,頂多算是揶揄,根本還沒到"罵的程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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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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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這是法律漏洞。 《通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簡單地說,檢察官調閱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受到三年以上刑期限制。 司法警察官則只有通信紀錄受到限制。所以警察調IP可以不經法院或檢察官同意,也沒有三年以上刑期的限制。 以上解釋經由法務部認證,所以不要以為公然侮辱、毀謗,警察無法調閱記錄了。 此文章於 2017-12-02 11:10 AM 被 Adsm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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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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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雞毛蒜皮的事情他根本不用出面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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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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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罵來罵去告人的事實在很浪費司法資源,我覺得公然辱侮其實可以改成民事就好了。告人要先請律師花五萬,並自行搜證,我想很多人會選擇放棄或乾脆罵回去。 (至於惡意散佈謠言等毀謗罪,應該加重刑期至五年以上) 說真的,美國一堆影星都被網友罵得很難聽,女星甚至被罵要強姦什麼的。一個公眾人物連被批評的涵養都沒有,不如回家洗洗睡好了。 ![]() 前總統馬先生被罵成這樣,他有告過網友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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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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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國妨礙名譽是除罪化,要告只有告民事誹謗,他們沒有侮不侮辱的問題 有人罵你,你罵回去就好 除了誹謗與事實不符,可以告民事求賠 以前看過台灣有位法學者討論這個議題時,探討美國對罵人的看法 他舉了一個例,A在公開場所怒罵B 路人甲經過聽到的想法是"A很討厭B",如此而已 被罵的B其實沒有實質的損失 因此美國對於這類誹謗是用於被罵的當事人如有"實質的損失",才會提民事求償 尤其是靠形象混飯吃的公眾人物,可能一句謠言讓他工作停擺 重點是,告的對象沒有錢賠償,基本上浪費時間,浪費律師費 通常會告的是媒體,不會有人無聊到告鄉民 此文章於 2017-12-02 11:23 AM 被 sc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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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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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看檢察官會不會引用
公眾人物 可受公評 這條來打臉老吳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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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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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只有取調通信紀錄的權限,擴大解釋就是無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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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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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國還是有刑事誹謗法,只是很少被使用,及很難很立。 美國的誹謗其實包含了台灣的公然侮辱及誹謗。在美國很少告網路漫罵的原因是,美國是崇尚自由的國家,認為「罵人」也是言論自由,因此誹謗很難成立。(可以直接說,台灣的公然侮辱,在美國是合法的) 且美國的認定,只要你的發言是事實,就不構成誹謗,不論你講得多難聽,因為罵人是你的自由。而且「不是事實」的證明還是由原告要提出,所以如果有人罵你 motherfucker, 你要證明自己不是 motherfucker 告訴才會成立,這也是美國誹謗罪很難成立的原因。 ![]() 這點台灣在某種程度,可說言論自由度還有待加強。 此文章於 2017-12-02 02:01 PM 被 Adsm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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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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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實務上就發生過這種的事 PTT有位鄉民好像是發文批評某連鎖店,店家的律師很高明不告鄉民 改去告PTT,從PTT哪裡取得鄉民個資 也就是因為PTT為主體的案涉及這位鄉民 重點是,PTT接到法院開出的個資調取票,調取票目的是為了蒐集主體官司的"證據" 下面一大串討論,PTT法務站長親自回應這件案 到底能不能引用個資法另一條來抗拒不提供鄉民個資 下面鄉民大家意見分歧 認為PTT怎麼可以出賣鄉民? 問題這種事以前沒發生過,PTT有自己的法務站長,他們詢問過很多法律見意 似乎是不能引用通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來抗拒第2項的規定 http://disp.cc/b/163-9jQ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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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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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吳也是告原po,身分剛好是網友,馬沒告或者前陣子小模命案梁小姐沒告網友可能是有其他考量而不是不告,所以你舉的例子不太好 ![]() 引用:
![]() 此文章於 2017-12-02 02:30 PM 被 LDSK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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