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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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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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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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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看到的司改新聞
司改國是會議:原判違憲 大法官可推翻定讞 http://news.pts.org.tw/article/353011 這樣如果新任的大法官和以前的大法官見解不同, 不就可以一直推翻下去? 國外有類似的制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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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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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只是要幫死刑定讞的死囚開外掛用的.... Face Alliance + 法官 + 政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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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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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可以這麼說啦! 快發表申明—台灣法官全宇宙最公正廉明,絕不貪污! 別被查水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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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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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有合意 性 交 沒有合意猥褻.... 此外 這是未強制的情況 應該是221條才對 所以不管怎樣 法官都是亂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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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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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錯誤的 如果這樣 那利用權勢硬上滿17的女性 是否就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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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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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會被暗殺、要說應該僅次於北韓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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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7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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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工作的時候結算有異常的數字, 經驗會告訴我們不對勁, 然後一群人重審這個案子.
當判決的時候結果有異常的情況, 常識會告訴我們不對勁, 然而沒有人能監督任何案子. 以上應該有完整的回答所有疑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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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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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院新聞稿已經說明了, 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意旨,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違反被害人意願****、褻猥罪與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與機會****罪,均係以描述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境為要件之妨害性自主類型,惟在被害人之性自主程度上仍有所區別,合議庭認為本案被告並未達到刑法第221條、第224條所指以強制力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方法之程度,惟依其等關係及相處情形以觀,已達刑法第228條所指之程度,並非認定被告與A女係「合意」性交或褻猥,壹週刊登載「法官認定合意」有所誤認。 再來, 7歲以下不管是否違反意願一律用 222 加重強制**** 7 ~ 14 違反意願用 222,不違反意願用 227 這是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然後這個決議是民意壓力下做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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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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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記得這個會議決議屌打當時說要修法才有解的大師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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