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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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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可以麻煩幫忙轉貼....目前傾向到調解委員會和解,不去警局了! 請問在調解委員會和解時能請他們註記"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無條件放棄刑民事之告訴權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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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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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case by case,細節部分真得很難講清楚, 刑事部分對方有重傷變植物人、死亡嗎,沒有不需要擔心這個, 民事部分小破皮,扭傷 直接跟當事人和解就好,不要想太多,那個是給要賠很多錢的人用的, 小案子和解重點在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民事部分幾萬塊的賠償除非那人的配偶等等很缺錢不會跟你打民事,又不是她想要多少法院就判給她。 另外是有些案例,因為和解書沒有寫民事部分,在2年期限的最後一天被提告,但這是很少很少的,台灣人的良知還沒爛到那種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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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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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確定法律上沒有追訴權嗎,你google一下 追訴權跟告訴權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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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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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萬分的感謝所有提供意見的版友,今天已和對方在警局達成和解,
並請對方在空白的"刑事撤回告訴狀"簽名蓋章,事情到此算是完滿解決了。 感謝講理的對方,感謝溫暖的PCDVD,也感謝每一位提供意見的版友, 這次車禍讓我學到了很多,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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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豐原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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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主動到鄉鎮區公所申請(你即是聲請人), 主要是去車禍地點所在地的區公所或對造人戶籍住所之公所申請, 依照調委會的案件約2、3個禮拜後會排定日期。 基本上,雙方都願意好好和解並履約,便無需所謂先「提告」或「撤回」 通常要先提告再撤回是因為,同一事件不得撤告後再次起訴,防止後患, 但調委會的制式調解書本身就會加註「放棄刑民事告訴之權利」。 如果您硬要加註這項的話,就在和解當時委員在寫筆錄時請他加註, 而且要真的寫正確,寫的不正確,法院覺得有問題還是會退回來不核章... 基本上都是聲請及對造雙方本人出面才可進行調解, 若未滿20歲之聲請或對造才必須由「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出面 本人不到,請別人代理只稱「代理人」,會在當場寫下委任書,委任人全權由代理人代理。 感覺案主您網路上資訊愈看想愈多, 真的怕私下和解有爭議,上調解會依著程序走都不會有問題 畢竟雙方都沒提告且願意好好和解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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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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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想請問,既然告訴權沒辦法放棄 假設和解書中包含"甲、乙兩方皆拋棄所有民事、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利"這一條,但沒有送法院公證這個步驟 也真的遇到白目簽了和解書後又去提告"過失傷害" 那大多數/最有可能的情況會是??? 1.被檢察官擋下來? 2.被法官判無罪? 3.真的背上一條前科? 4.其他?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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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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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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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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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法上的契約效力不會及於刑法,例如,電視上常有肚子餓偷超商,老闆同情不追究,但檢警還是一樣要起訴(一個是私法,一個是公法性質不同) 和解書只是私人跟私人間的協議但具有民事確定判決的效力,而刑事是檢察官代表國家找你麻煩,明顯國家比較猛! 關於人的重要權利除有明文規定外,不得拋棄... 去公證的意義只是讓這件和解書具有公證效力(可以直接拿到法院當作證據) 白目簽了和解又去提告 檢察官還是要受理,因為這是他的權利(憲法上保障的訴訟權),沒有不或緩起訴情形就是要起訴上法院 至於上了法院法官會怎麼判,那是另一個問題...通常法院會希望被害人撤回告訴,這樣他只要下不受理判決就可以結案了... 法官判決供參考 90年台非字第16號 刑事訴訟法並無預行捨棄或拋棄告訴權之規定,自不得預行捨棄或拋棄,其縱有捨棄或拋棄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 此文章於 2013-07-10 09:51 PM 被 kin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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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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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到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做和解是對自己是最有保障的方式,
它會有制定的格式, 跟專人幫你服務. 只要你聯絡好時間(自己,對方,公所,三人同時有空的時間) 跟準備資料即可, 其他和解的方式其實都有其漏洞或不完整的地方. 而且還 要去找資料, 和解書,之類的麻煩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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