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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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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又牽扯到證據的問題了,如果每個案子都要假設成沒有證據的情況,那每個案子都只能判無罪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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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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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沒貼出來,我無法判斷。 但原則上,由海外購入的正版,在國內販售,就是為國內法律所不許。儘管我也認為是惡法,但在修改前,就是不能這樣做。 你的案例,未必其他人可以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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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偉大航路
文章: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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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惡蟲大及某些法官的專業見解下,總歸一句話,小孩一生出來(重點喔),你就要教他(她)看到什麼或摸到什麼都要說不要
不然就是要帶著他(她)們一起看***,開始教他(她)什麼是性行為,如果這些前置作業家長沒做到,或嬰幼兒學習的慢,那依然是你們受害者活該 ![]() 再來是請教惡蟲大,這個案例怎麼解釋-->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1/8/2c6z2.html "但案子進入最高法院,法官卻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案件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重新調查,是否涉及行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這樣的判決引起網友撻伐。" 照三審那五位"大人"的專業見解下,連女童說的都不算數,那倒底誰說了算 ![]() ![]() 此文章於 2010-09-05 12:07 AM 被 海賊王-路飛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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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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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看到陳揮文的一些意見,覺得挺有道理,和大家分享一下,
他的意思大概是說「我判決書詳細的看了一遍,裡面沒有提到"女童意願", 也沒有任何新聞畫面有錄到做判決的法官提到"未違反女童意願"的說法, 到底"未違反女童意願"這說法是哪來的?」。 的確,我們罵法官罵得很爽很愉快,但我們到底罵對了沒有呢?? 當然我們很清楚法官的確判得太輕,但是如果只是隨著新聞報導起舞, 就變成對著空氣打拳,一點攻擊力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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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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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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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搞錯對象了。 現在是另一邊要求女童要具備有完整的性知識,否則的話,女童怎麼可能一定不會為同意性行為的意思?只有具備完整的性知識的人,才會一定不同意。 小孩子知道性是什麼嗎?通常來講並不知道,因為不知道,所以有的小孩子會玩弄自己的生殖器,那是在自慰嗎?當然不是,只是單純的對自己的身體感到好奇罷了。 小孩子既然不知道性是什麼,當然不可能說一定不可能同意為性行為,都不知道性是什麼了,怎麼可能一定會反對?正是因為小孩子不知道,所以小孩子不一定會拒絕,在小孩子的世界中,或許只有覺得有趣與覺得不有趣的分別。 所以當成年人對幼童進行性行為時,因為幼童並不一定知道對方在做什麼,所以只能依其直覺反應,成年人的行為是否讓小孩子覺得有趣,有可能小孩子覺得這樣是在玩遊戲而不反抗,也有可能因為行為人的粗暴而哭泣、反抗。 但在現行法律中,不需要考慮小孩子是不是在為反抗性行為的的意思表示,只要小孩子有反抗,行為人仍為之,就會成立221。221只要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即已足夠,不需要被害人清楚明白性是什麼而為對性行為反對之意思表示。 也就是小孩子即使不知道對方在幹嘛,只要表示不要,就是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了。 而不論小孩子反抗不反抗,行為人只要做了性交或猥褻行為,都會成立227。所以法律不是沒有保護小孩子,但不能把個人的觀感凌駕於法律之上。 引用:
242樓已回答過了,請酌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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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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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13歲的國一學生小南見學姐小花(15歲)頗有姿色欲對其性侵,趁其上體育課之際,強拉學姐至圖書管 學姐不從,強烈抵抗,但是始終無法反抗力氣較大之男性,最終小南獸慾得逞,經小花報警處理,經檢察官以221條起訴小南,請問該審理之法官該如何論處,請詳述理由(僅就刑法回答之)。若檢察官發現乃係雙方合意之行為,小花是否違反227條之罪?
此文章於 2010-09-05 12:48 AM 被 kuraki06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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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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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許我表達有問題, 但我仍不清楚我哪裡假設成沒有證據的情況?! ![]() 引用:
所以記者登報導也該先具結?! ![]() 所以#122 尤典汴太 轉載的判決文節錄部份並不是此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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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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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句。 引用:
當沒有辦法證明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事實時,就只能以227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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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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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海外購入的正版,在國內販售,就是為國內法律所不許???? 連起訴都沒有的事情,怎會國內法律所不許?光碟都發還給我了,所以現在未修改,還是正版有條件可賣。 認知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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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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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針對此討論串標題所指這件事, 若是用專業且合法的途徑去處理問題, 不論是法條或法律教育問題, 我一定誠心地給予熱烈掌聲. 但,若是用這種宣揚 "人民公審" , 入人於莫虛有之罪的方式, 另人嗤之以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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