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upstring
所以現在不是因為已被人發現了?! 反正只要告方沒有「不要」的證據就被當作「合意」?!
所以即使受害女童指出沒有說「要」仍會被歸於合意?!



你又牽扯到證據的問題了,如果每個案子都要假設成沒有證據的情況,那每個案子都只能判無罪而已。
     
      
舊 2010-09-04, 11:25 PM #38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現在在線上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popo5201
不起訴處分書有4頁,打字太累,海外正版,有條件可賣


你沒貼出來,我無法判斷。
但原則上,由海外購入的正版,在國內販售,就是為國內法律所不許。儘管我也認為是惡法,但在修改前,就是不能這樣做。

你的案例,未必其他人可以適用。
 
舊 2010-09-04, 11:35 PM #38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現在在線上  
海賊王-路飛
Advance Member
 
海賊王-路飛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偉大航路
文章: 366
照惡蟲大及某些法官的專業見解下,總歸一句話,小孩一生出來(重點喔),你就要教他(她)看到什麼或摸到什麼都要說不要

不然就是要帶著他(她)們一起看***,開始教他(她)什麼是性行為,如果這些前置作業家長沒做到,或嬰幼兒學習的慢,那依然是你們受害者活該

再來是請教惡蟲大,這個案例怎麼解釋-->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1/8/2c6z2.html

"但案子進入最高法院,法官卻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案件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重新調查,是否涉及行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這樣的判決引起網友撻伐。"

照三審那五位"大人"的專業見解下,連女童說的都不算數,那倒底誰說了算 ,性侵者說了算?還是神說了算?或是鬼說了算?還是受害者及其家屬自認倒霉

此文章於 2010-09-05 12:07 AM 被 海賊王-路飛 編輯.
舊 2010-09-05, 12:03 AM #38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海賊王-路飛離線中  
vircgd
Senior Member
 
vircg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之前我看到陳揮文的一些意見,覺得挺有道理,和大家分享一下,
他的意思大概是說「我判決書詳細的看了一遍,裡面沒有提到"女童意願",
也沒有任何新聞畫面有錄到做判決的法官提到"未違反女童意願"的說法,
到底"未違反女童意願"這說法是哪來的?」。

  的確,我們罵法官罵得很爽很愉快,但我們到底罵對了沒有呢??
當然我們很清楚法官的確判得太輕,但是如果只是隨著新聞報導起舞,
就變成對著空氣打拳,一點攻擊力都沒有。
__________________
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舊 2010-09-05, 12:21 AM #38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vircgd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海賊王-路飛
照惡蟲大及某些法官的專業見解下,總歸一句話,小孩一生出來(重點喔),你就要教他(她)看到什麼或摸到什麼都要說不要

不然就是要帶著他(她)們一起看***,開始教他(她)什麼是性行為,如果這些前置作業家長沒做到,或嬰幼兒學習的慢,那依然是你們受害者活該


你搞錯對象了。

現在是另一邊要求女童要具備有完整的性知識,否則的話,女童怎麼可能一定不會為同意性行為的意思?只有具備完整的性知識的人,才會一定不同意。

小孩子知道性是什麼嗎?通常來講並不知道,因為不知道,所以有的小孩子會玩弄自己的生殖器,那是在自慰嗎?當然不是,只是單純的對自己的身體感到好奇罷了。

小孩子既然不知道性是什麼,當然不可能說一定不可能同意為性行為,都不知道性是什麼了,怎麼可能一定會反對?正是因為小孩子不知道,所以小孩子不一定會拒絕,在小孩子的世界中,或許只有覺得有趣與覺得不有趣的分別。

所以當成年人對幼童進行性行為時,因為幼童並不一定知道對方在做什麼,所以只能依其直覺反應,成年人的行為是否讓小孩子覺得有趣,有可能小孩子覺得這樣是在玩遊戲而不反抗,也有可能因為行為人的粗暴而哭泣、反抗。

但在現行法律中,不需要考慮小孩子是不是在為反抗性行為的的意思表示,只要小孩子有反抗,行為人仍為之,就會成立221。221只要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即已足夠,不需要被害人清楚明白性是什麼而為對性行為反對之意思表示。
也就是小孩子即使不知道對方在幹嘛,只要表示不要,就是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了。

而不論小孩子反抗不反抗,行為人只要做了性交或猥褻行為,都會成立227。所以法律不是沒有保護小孩子,但不能把個人的觀感凌駕於法律之上。


引用:
作者海賊王-路飛
再來是請教惡蟲大,這個案例怎麼解釋-->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1/8/2c6z2.html

"但案子進入最高法院,法官卻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案件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重新調查,是否涉及行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這樣的判決引起網友撻伐。"

照三審那五位"大人"的專業見解下,連女童說的都不算數,那倒底誰說了算 ,性侵者說了算?還是神說了算?或是鬼說了算?還是受害者及其家屬自認倒霉


242樓已回答過了,請酌參。
舊 2010-09-05, 12:37 AM #38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現在在線上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kuraki06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噗,13歲的國一學生小南見學姐小花(15歲)頗有姿色欲對其性侵,趁其上體育課之際,強拉學姐至圖書管 學姐不從,強烈抵抗,但是始終無法反抗力氣較大之男性,最終小南獸慾得逞,經小花報警處理,經檢察官以221條起訴小南,請問該審理之法官該如何論處,請詳述理由(僅就刑法回答之)。若檢察官發現乃係雙方合意之行為,小花是否違反227條之罪?

此文章於 2010-09-05 12:48 AM 被 kuraki0607 編輯.
舊 2010-09-05, 12:40 AM #38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uraki0607離線中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惡蟲
你又牽扯到證據的問題了,如果每個案子都要假設成沒有證據的情況,那每個案子都只能判無罪而已。

也許我表達有問題, 但我仍不清楚我哪裡假設成沒有證據的情況?!
引用:
作者vircgd
  之前我看到陳揮文的一些意見,覺得挺有道理,和大家分享一下,
他的意思大概是說「我判決書詳細的看了一遍,裡面沒有提到"女童意願",
也沒有任何新聞畫面有錄到做判決的法官提到"未違反女童意願"的說法,
到底"未違反女童意願"這說法是哪來的?」。

  的確,我們罵法官罵得很爽很愉快,但我們到底罵對了沒有呢??
當然我們很清楚法官的確判得太輕,但是如果只是隨著新聞報導起舞,
就變成對著空氣打拳,一點攻擊力都沒有。

所以記者登報導也該先具結?!
所以#122 尤典汴太 轉載的判決文節錄部份並不是此事件?!
舊 2010-09-05, 12:50 AM #38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string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upstring
也許我表達有問題, 但我仍不清楚我哪裡假設成沒有證據的情況?!




這一句。

引用:
作者supstring
反正只要告方沒有「不要」的證據就被當作「合意」?!



當沒有辦法證明有違反當事人意願的事實時,就只能以227處罰之。
舊 2010-09-05, 12:53 AM #38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現在在線上  
popo520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引用:
作者惡蟲
你沒貼出來,我無法判斷。
但原則上,由海外購入的正版,在國內販售,就是為國內法律所不許。儘管我也認為是惡法,但在修改前,就是不能這樣做。

你的案例,未必其他人可以適用。

海外購入的正版,在國內販售,就是為國內法律所不許????
連起訴都沒有的事情,怎會國內法律所不許?光碟都發還給我了,所以現在未修改,還是正版有條件可賣。

認知錯誤!
舊 2010-09-05, 02:40 AM #38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opo5201離線中  
joe.oo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專業跟專家真的值得相信?這才是問題所在
在一面聽著專家"專業見解"的同時
自己也該動動腦思考一下內容
選擇哪一邊都不是問題
最糟糕的是明明自己沒思考卻假裝自己有,然後選邊站
結果不管站哪邊都只是盲從罷了

BTW,我"專業"的見解告訴你,法條原本設計留下彈性空間是良善的
但是立法者的教授跟學者不會預想到
司法官有可能誤解或曲解法條原意
甚至有些人的邏輯明顯缺乏或背離常識
從這一大串221跟227的適用之爭
應該很清楚看的出來這都是出自於法條內容解釋的問題

法條本身是固定的,但是每個人看了都有不同的見解
你覺得這是法條的問題還是法律教育的問題?


我是針對此討論串標題所指這件事,

若是用專業且合法的途徑去處理問題, 不論是法條或法律教育問題, 我一定誠心地給予熱烈掌聲.

但,若是用這種宣揚 "人民公審" , 入人於莫虛有之罪的方式, 另人嗤之以鼻.
舊 2010-09-05, 03:01 AM #39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e.oo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47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