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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茂黑瓜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0
您的住址: 馬口鐵罐
文章: 58
看到法官的判決,本討論串聲援法官"責罵被媒體操弄的愚民群"的學法人的發言
只是想說,中華民國司法搞不好連吃都不能吃..臭酸發霉

算了
反正只要有人動到我家的女性
就學A Time To Kill裡的山繆傑克遜趁出庭的時候在法院公然幹掉強姦犯
惡蟲大人,依中華民國律例,義忿殺人後自行投案犯後態度良好理應判刑多久阿?
就算死刑也免驚,還有face聯盟會聲援我哩
     
      
舊 2010-09-04, 06:14 PM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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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茂黑瓜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popo5201
花格格,你說賣都不行,我的案子判決出來,連起訴都不必。


你跟我講判決,但你的案子並沒有經過法院審判,所以根本沒有判決。
除非你願意貼出你的案子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否則光聽你的轉述,無法判斷關鍵點在哪裡。
 
舊 2010-09-04, 07:11 PM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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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upstring
在下外行, 但請教一下, 罪疑唯輕原則似乎是保障加害人?!但究竟用什麼來保障被害人?!
------
|看起來只是要求「6歲小妹妹」有必須提供當下有表明「不要」證據的義務, 否則以「合意」論處?!
------
看起來加害人比被害人處於更有利的位置上?!


你這樣想好了。

今天是你被人家指控對未成年人強制****,你覺得應該是指控你的人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你有做才能判你有罪,還是你自己要提出你沒有做的證據才能判無罪?
舊 2010-09-04, 07:21 PM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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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popo520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引用:
作者惡蟲
你跟我講判決,但你的案子並沒有經過法院審判,所以根本沒有判決。
除非你願意貼出你的案子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否則光聽你的轉述,無法判斷關鍵點在哪裡。

不起訴處分書有4頁,打字太累,海外正版,有條件可賣
舊 2010-09-04, 08:10 PM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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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5201離線中  
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大茂黑瓜
看到法官的判決,本討論串聲援法官"責罵被媒體操弄的愚民群"的學法人的發言
只是想說,中華民國司法搞不好連吃都不能吃..臭酸發霉

算了
反正只要有人動到我家的女性
就學A Time To Kill裡的山繆傑克遜趁出庭的時候在法院公然幹掉強姦犯
惡蟲大人,依中華民國律例,義忿殺人後自行投案犯後態度良好理應判刑多久阿?
就算死刑也免驚,還有face聯盟會聲援我哩


+150%.

法律若不能還我公道, 我自己討, 反正不會死刑.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0-09-04, 08:21 PM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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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惡蟲
你這樣想好了。

今天是你被人家指控對未成年人強制****,你覺得應該是指控你的人要拿出證據來證明你有做才能判你有罪,還是你自己要提出你沒有做的證據才能判無罪?

引用:
作者oArmso
嫌犯林義芳(31歲)在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見6歲女童獨自玩耍,遂將她抱坐左大腿,以右手性侵女童得逞,過程遭隔壁住戶婦人目擊報警,檢方將林義芳依最輕本刑至少7年的加重強制****罪起訴,求刑7年10月。

所以現在不是因為已被人發現了?! 反正只要告方沒有「不要」的證據就被當作「合意」?!
所以即使受害女童指出沒有說「要」仍會被歸於合意?!
翻到板上一篇「最惡劣的電信∼中華...」 裡頭「沒有回電說不要的話,表示你要租用」原來也適用於強制****?!

此文章於 2010-09-04 08:58 PM 被 supstring 編輯.
舊 2010-09-04, 08:50 PM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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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upstring
所以現在不是因為已被人發現了?! 反正只要告方沒有「不要」的證據就被當作「合意」?!
所以即使受害女童指出沒有說「要」仍會被歸於合意?!
翻到板上一篇「最惡劣的電信∼中華...」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71&page=1&pp=10) 裡頭「沒有回電說不要的話,表示你要租用」原來也適用於強制****?!

他陷在罪刑法定跟罪疑惟輕的原則裡面
可是完全忽略審查的結果雖然合乎邏輯但是跟現實脫鉤

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使用強制之手段
(這部分他是採用甘添貴老師的見解)
基於罪疑惟輕原則,用"推斷"的方式認定性行為合意適用227

14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用這樣的方式認定或許沒問題

但是,現在的狀況是未滿七歲的女童
幼童對性沒有明確認識,
常理上怎麼可能為同意性行為之意思表示?
這種東西根本就是不需要證明的通理.
居然要幼童為自己的意思表示負責
不需要證明不需要解釋的東西
居然套用進去分析
這個就是明顯的有邏輯沒常識.....
然後說是法條的問題
不修法沒辦法重判,修了法又會架空
真的是太有才了....
舊 2010-09-04, 10:00 PM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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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MR.BROW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2
不知道那位英明的法官是不是小時候在很變態的環境下長大的,要不然怎麼會認為這是合理的事情

難道念書念太多頭腦有問題?

法律是道德的延伸,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就該受法律制裁,以保護善良民眾

這社會太多學法律的知法玩法,都保障壞人
舊 2010-09-04, 10:35 PM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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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BROWN離線中  
senyu
*停權中*
 
seny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是法律不完善,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至於引用他人發言而習慣性加以扭曲以誤導他人者;
應該增修一條"準性侵他人發言"罪

因為性侵者,有時是用手指當成性侵工具
而習慣性扭曲他人發言者,也是以手指當工具
挖勒.....
舊 2010-09-04, 10:46 PM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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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yu離線中  
abo5738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明明就法官 沒邏輯跟常識
我相信他是無意輕判 或許他問過前備 這樣論說 可以吧 前輩也說沒問題
卻不知 一上新聞被罵到臭頭
台灣的司法改革太慢 監獄老實說也蓋的不夠 刑罰不重

才來怪說 法條不完備
說要修法 7歲以下都算被強制****
真的修了法 那萬一有個 8歲女生遇到這種情況
法官又判輕 大概又被鄉民罵到臭頭
這種類似不食人間煙火 新聞 我相信還會再發生..........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此文章於 2010-09-04 11:17 PM 被 abo5738 編輯. 原因: 改
舊 2010-09-04, 11:12 PM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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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5738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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