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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是誰把我的居住地偷改成【你感受得到我的地方]? 2003/07/14
文章: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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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8-0007 #4001 或是 #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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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cwj51688 用十句話會不會太過制式 【不如讓有意願打電話的人自己隨心所欲去發表他的看法,讓智財局的人了解民間疾苦】 【笑話!全世界的著作權物,台灣80%都沒有代理,我為什麼不能買回來流通】 【大家一同來撻伐智財局跟爛財團如何狼狽為奸侵犯人民權益 ![]() ++++++++++++++++++++++++++++ 沒錯,確實會有點太制式,小弟正是自己識見與理解不足,所以才殷切提出數次,正是拋磚引玉。我的目的:讓或許還沒有過實質與這些公務員交談過的大眾朋友,有著這十句話在螢幕上,多少有個譜,眾志成城, 重點是 我們身為有國際尊嚴的世界公民、有憲法自由的國民,需要便宜好貨的消費者 我們不要惡法限制,我們需要善法保障 我們願見台灣智財產業提升水準,願見台灣正式地上經濟蓬勃發達,讓國家經濟正面發展 我們理應有實質購買便宜DVD好貨的選擇權、自由 不願被財團或不肖、不孝又見笑的廠商私利蟑螂集團劃分限制為文化二等殖民地! 我不好政治論戰,但也不願輕易放棄自己父兄以青春生命保衛換來的自由政體。我不願此次病態,就唾棄自己家國的體制。現在立院中醜陋搶食分贓病態,將來全會遺臭萬年!這是不論哪個政黨利用媒體化妝都無法永遠遮掩的。但是,你我切身利益,你我國民尊嚴,你我消費自由,你我文化尊嚴,不容下三濫者染指! 還請有識見、經驗網兄多多提議,大家集思廣益,眾志成城,持續發聲督促。這場戰爭,只可讓中華民國的社會得勝,萬勿讓利益團體斷送掉大家欣賞利益與國民尊嚴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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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03-06-08 11:27 AM 被 貓花蝶同舞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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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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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舉的例子可能不太對,原文是說「...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3萬元」,你所標下的價值一千萬美金的莫札特音樂手稿是重製物時,重製物的意思應該是指拷貝版吧,如果是原稿的話自然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買個拷貝版價值一千萬美金,可能有點頭殼壞了• 這個條文的意旨應該看做你可以做適當的重製(拷貝),五份以下或三萬元以下都可以視作合理的範圍,這點是我的看法• 其實他給予了目前大專院校拷貝外文書就會遭罰的一條明路了,我大學時修過一們必修課,經濟數學,教授指定的原文課本國內根本沒有賣,叫書商重新進口要有一定的量,記得好像是20本還是三十本的樣子 ,可使淡江只要15人就可以開課了• 當然是用拷貝的囉,而在這個新條文之下,只要找三個人頭就可以合法複製15份出來了•不過當時的做法是直接跟老師借課本來,拿到影印店後直接就拷貝15份了,還加上雲紋紙封面• 中華民國的法律一向是被抓到才叫犯法,沒被抓到叫做合理試用• 否則在未修正條文時,只要有台籍書商買辦或美國老大哥叫一叫,警察就得去學校附近抄一抄,弄得天怒人怨,可是又達不到實際的效果,政府何苦來哉• 新條文精神之下,我想警察抄影印店的情景應該就此絕跡了• 至於影音商品所受到的影響,應該也是不大,個人原本就可以自行進口,如果在真品平行輸入也放寬條件的話,那自然大家都可以得到便宜的r1.r2,也可以刺激本地代理商的品質提昇•但是這是美國老大哥與台籍買辦所不樂見的,而且也不是單單修正著作權法就可以了事的,還有中美著作權協定,這才是真正的惡法源頭• 但是要修正中美著作權協定的話,別鬧了,以現在的台灣的國際處境絕不可能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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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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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你的指教~~ ![]() 不過, 我的理解是來自條文的開頭一句話 ....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 連原版的都罰!! 或許是條例語法不清楚, 讓人容易錯誤解讀, 這個原件的規定最好另條規定, 不要跟司法蟑螂一樣, 故意與盜版混在一起, 以掩人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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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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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是誰把我的居住地偷改成【你感受得到我的地方]? 2003/07/14
文章: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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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大家忽視想挑撥分化的蟑螂,回歸理性與建設性的討論, 感覺溫暖得很,感謝這論壇的存在,以及大家的發言貢獻! 現似乎已脫離週五記者會事件陰影,我們是否應把討論精華獨立出來,另外成立一個長期大家可在此集思廣益的話題,這話題應當如何成立,措詞如何較妥當?才能常常久久反應真實,讓有識見與經按的網兄看到標題就會有興趣進來討論? 哪位網兄要不要幫忙思考奉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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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市
文章: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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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隻蟑螂渣滴老爸為何當初不把這隻蟑螂渣打到它老媽滴嘴巴裡,而留在這世間來造孽,真是一隻孽種滴蟑螂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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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Full HD藍光劇院7.1系統 投影機:HD20 BDP: SONY S360 AMP: SONY DA2400ES 字幕機:力巨-200 前 置:Klipsch F3 中 置:Klipsch C3 環 繞:Klipsch S1 後環繞:Klipsch B3 重低音:SVS PC12-PLUS 遊戲機X BOX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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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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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立法委員中應該也有不少人有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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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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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要不以意圖營利為目的,他還是不罰的啊,並沒有說原版的都要罰吧• 這個對於目前賣r1,r2的商店可能會影響比較大吧,對個人而言應該沒差• 至於Tsai所引述民生報的報導,另外在進口五份或三萬元以下的限制,我認為應該是指一樣的產品不得超過這個限制•這點在以前的條文上記得就有了,譬如說你自己出國帶了6套便當盒BOB回來,海關就有可能認為你是要拿來賣的,就會通知代理商看要如何解決?(這種事情我遇過). 那如果你是帶五套的話,他可能就會認為這是你的合理使用範圍而不加以限制了,只會家爭你的貨物稅,而這個也在SARS之後從3000元調整為5000元了• 所以政府是在逐漸放寬個人使用的合理範圍,應該與以肯定• 否則假如我出國留學2年,所用過的原文書肯定超過1000美金,那豈不是進了大牢了• 以前我在唱片行工作時,店方從美國總公司進了一堆CD進來,結果裡面有10幾張DECCA的唱片,因此整批貨被扣在海關無法放行•海關通知台灣福茂唱片看要如何處理,結果後來的協商結果是將這10幾張美版DECCA的CD退回美國,其他的沒有代理權的CD則如數進關,至於關稅則是另一回事了• 雖然福茂唱片不敢得罪我們店家,但是他也不會為了這10幾張CD而壞了他的原則•他們也了解到店家進了數千張CD,這10幾張應該是意料之外• 我舉這個例子是說,政府官員不一定會跟代理商有什麼勾結啦,他們祇是依法行事而已,否則這些CD一但流入市面,讓這些台籍買辦發現的話,然後他們又告上美國奶媽,於是美國奶媽的AIT打手又可理直氣壯說,台灣又縱容....... 這種指控他們很難承擔,要說代理商跟政府官員勾結的話,得要有幾分證據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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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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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03-06-08 02:27 PM 被 tradesto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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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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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按,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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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Kaohsiung City
文章: 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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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聽過[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嗎? 別再鬧以前本站發生過的笑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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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Lion啦 此文章於 2003-06-08 02:00 PM 被 Li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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