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引用:
15歲成立227,6歲無罪。 看了分則就忘了總則嗎?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
引用:
不過我也認為227條的原則是雙方合意 而不是沒有表示不同意就進入227 應該說沒有表示同意就要進入221=>222才對 此文章於 2010-09-04 01:32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引用:
看法條。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法條的構成要件中有要雙方合意的字句嗎?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
噗,你不知道你的盲點在哪裡,這裡的人不是只看法條再看這件事情,是基於保護目的再看這個問題,這跟既有的以年齡作為有責性判斷標準,角度上可能並不相同喔。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
引用:
你對法意的理解僅限於字面上不會深究立法原意嗎? 請注意在這邊只說****,而非221、222著重的"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 可見違反行為客體意願才是構成221的要件 如此便可與227條有所區分 更何況還有兩小無猜條款.... 有爭議的判決跟你的見解都認為221條的構成要件是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但這個解釋是有問題的,方法只是達成手段 強制****的構成與否焦點應該要擺在是否違反行為客體的意願才對 如果照你的解釋,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以SM或是暴力的方式進行性行為 也有觸犯221條之虞? 你認為221的構成要件要看實行性侵的方法 我認為要看的是行為客體的意願及性自主權是否受到侵害 基於保障性自主權,對於同意性交與否的意思表示 應該採用比較保守的限縮: 即是 1.與認知無關,不同意就是不同意 2.明示或默示同意必須是行為人清醒且對性行為有認識的前提下才能算數 3.沒有同意就是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違反上面任一條件就應該進入221 227條適用的前提是行為客體未滿14歲的情況下 雙方合意而進行性行為才對 此文章於 2010-09-04 02:17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07
|
引用:
![]()
__________________
https://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7489044&postcount=7 一生卜卦 缺財想錢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
既然小女孩沒有明示默示同意進行性行為
進入221我不認為有問題 甚至不用去討論小女孩對性行為有沒有認識....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611
|
三權獨立...牽制能力會比廉政公署還有效嗎??
台灣司法和警界文化不就是白道嗎??而且前陣子新聞不是爆料了掌司法大權的眾上位者已經不清廉很久了不是??只剩新手法官傻傻的不配合考績就只能被打最差,除非願意同流合汙! 依據白道遊戲規則: 犯案者有權有錢有勢...=> 用任何手段私下買通某些能影響案子的人很容易吧 => 法律是用來讓受害者閉嘴的,鑽法律漏洞或灰色地帶輕判,甚至鬧大後導致無法吃案就會派專員去頂替讓案子了結! 被害者某位關係人有權有錢有勢 => 串通被害者自導自演,再用任何手段私下買通某些能影響案子的人很容易吧 => 法律就直接給最重刑責 ,根本不用再大法官解釋或者還扯合意這些有的沒的 ,想要鑽法律漏洞或灰色地帶的不只本人要夠專業還要用大筆金錢請大律師堆起來長期抗戰! 可是沒法律沒法官,世界又會一團亂 ,律師也沒錢賺 ,其他相關閒雜人等也沒外快撈!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
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凝聚眾人的一廂情願, 就可以凌駕於法律, 公審法官, "人民公審" 要復活了嗎 ? 這 15 萬人憑什麼專業的能力及資格來審判法官 ? 心情不爽, 要用健康的方式來發洩, 專業的事還是要由專業的人來做, 不要被人利用了, 還自以為是正義的使者. 台灣沒有經歷文化大革命的歷史教訓, 不知道 "人民公審" 如何爆走. 法律不適合現實環境, 可以依法修改, 但是 "人民公審" 是偽正義.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
引用:
專業跟專家真的值得相信?這才是問題所在 在一面聽著專家"專業見解"的同時 自己也該動動腦思考一下內容 選擇哪一邊都不是問題 最糟糕的是明明自己沒思考卻假裝自己有,然後選邊站 結果不管站哪邊都只是盲從罷了 BTW,我"專業"的見解告訴你,法條原本設計留下彈性空間是良善的 但是立法者的教授跟學者不會預想到 司法官有可能誤解或曲解法條原意 甚至有些人的邏輯明顯缺乏或背離常識 從這一大串221跟227的適用之爭 應該很清楚看的出來這都是出自於法條內容解釋的問題 法條本身是固定的,但是每個人看了都有不同的見解 你覺得這是法條的問題還是法律教育的問題? 此文章於 2010-09-04 04:01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