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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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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出生率這麼低
但是全國適齡幼兒抓鬮也是一件大工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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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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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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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舉大家都知道的例子來說 廉政公署使誰去監督他們? 為什麼他那麼有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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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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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這個必要! 行為人要在被害人為拒絕之意思後,仍強制進行****行為,才能以221處罰之。 如果被害人一開始沒有拒絕,中途為拒絕之意思表示,行為人立即停止****行為,那就不能成立221。 絕對有區分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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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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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修了法、法官還是可以引述錯誤、或是自由心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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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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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二起已經在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不是事實審,判決的根據都是一二審的證據及判決書, 照判決書看起來的確像是被告在強姦時被害人並沒有反抗, 被害人喊不要時被告就停止動作,所以發回更審我覺得很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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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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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長知識 希望台灣也能推動相關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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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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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童**犯可以試著找聾啞少女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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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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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說沒錯,的確如此,不過我不認同這樣的作法並且希望改變,法律不是不能改的, 如果法律不能改那我們會在法庭上聽到法官大喊: 來人...把人犯拖出去打五十大板.... 然後法警 威武.....。刑法也不會從報復刑變成矯正主義。 目前連署已經超過27萬人,其實已經達到公投提案門檻: 公投法: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 數千分之五以上。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 之。 所以要是有人發起公投,法律有可能改變,所以您說的規範是有機會在民意下 創制及變更的。果真如此這將是有史以來第一次的人民創制法律。 而這位法官可能將因此而名留青史,再說投票可以放假,放假耶! ![]() 引用:
當然如此。問題是在幼兒這一塊,現行法律的認定使社會大眾普遍不滿,因此問題在於修法,這跟強加莫須有的罪名於行為人身上無關,您離題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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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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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幾百篇了耶,其實我覺得這個案子法官用到227條根本是用錯的,
講點這裡沒提到的, 227條當初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小朋友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發展阿,保護對象是不分男女的,而且解釋上必須要有雙方合意的行為,這樣才能與違反意願的強制****罪區別,如果現在個案的情況是15歲對15歲,就會變成雙方互為加害人與被害人,也就是兩個都有罪阿,更為極端的情形是6歲對15歲呢?六歲的人不也會是被告,所以解釋上當然要有同意行為6歲的才會有罪,如果照現在判決說(用文義解釋把立法原意擴張了)不管有沒有違反意願都可以以227條相繩的話,六歲的小孩不都有罪了嗎,這樣子的情形才更離譜的是吧。 更何況,個案被害者辨識能力的有無本來就是在具體事實中分別判斷,這也會影響到究竟該適用到哪一個法條,或許在某種犯罪情形都可以適用。 總括的說,上述6對15歲極端案例的情形如果用227要怎麼解釋,相對比較類似於225條吧,這樣法官造法的功能才能展現阿,也不會與社會現實脫節阿,該怎麼說呢算是一種系統論的說法,算是比較對於保護性自主比較完整的看法。 不過個案量刑判斷的空間,說實在比較難以掌握阿,這跟社會氛圍有很大的關係。 以上簡單看法,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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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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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沒記錯的話,臉書的連署,是要求開除法官,不是要修法耶,看看本串標題,沒錯吧。 所以這次的連署目的,想要開除法官,能不能透過公投法達成呢?看看公投法第2條第4項規定吧。 修法不是那麼簡單,法令的修訂,通常是由相關單位委請法學教授研議,並經由公聽會邀請國內法界學者參與,經過討論通過後,再交由相關單位提出,最後經由法定程序向立法院提出修正草案。 有些人以為法律是立法院通過的,所以認為法律條文內容是立委們寫出來的。如果我國的法律內容都是由立委寫的,大家早就相約一起跳海去了,法律條文全是立委自己寫的,台灣還能活得下去嗎? 然而即使是經由相關學者制訂出來的條文,在實際運作上仍不能保證不會出現問題,所以需要不斷修改,藉由實務運作發現問題,再根據問題作修正。 以本次事件來講,民眾的意見是什麼?不就是判刑太輕? 如果修法,最簡單的,就是提高刑度,因為這不會影響相關法律的構成要件,只要考慮有沒有罪刑失衡的問題,及實際施行後,因為刑期的增加,各矯正機關有無辦法處理受刑人收容的問題。 但是如果硬是要把與未滿一定年齡的人性交視為強制****,那就會牽扯到構成要件變更的問題,那可就是大工程,絕不是一般人想的直接改條文內容就可以的那麼簡單。光是我前面提到架空其他法條的問題,有人想到如何解決了嗎? 而這樣的修正,如果不謹慎一點,將來可能修正後,才發現會讓某些犯行重大的人反而刑期變輕,甚至無法可罰,這時候怎麼辦?再修?那中間的空窗期如何解決? 所以我不是不贊成重罰性侵幼童的人,也不是不贊成修法,但是我反對草率的修法,反對那些連法律基本原則都不懂的人,就在那裡大肆評批,主張修法以配合他自己錯誤的觀念,那是我真正不能接受的。 沒有違背被害人意願的行為,就是不能進入221,不爽刑度太低,請提高227的法定刑度,但不要硬是要強行用221來處罰,法律不是你們的洋娃娃,想要它變啥就變啥,這就是我的主張。 此文章於 2010-09-04 01:09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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