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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Eav
這就是我的觀點跟目前做法不同之處,三歲小孩如何跟法官表達她不要被性侵?

我很清楚您的意見,的確這是目前的見解跟做法,但是我就是無法認同這樣的
做法,同時我也不認為這樣的看法有多大的錯誤,畢竟這是我個人對目前做法的評論
而不是我們兩個參加司法考試,只要跟標準答案不同就是錯的。


很抱歉,講一句話可能你聽不進去,法律的運作有一定規範,而這規範不是依照你的觀點在運作的。


引用:
作者Eav
如何跟強暴犯說:我不要跟你做愛? 「小孩說不要才算不要」那樣在實務上不就是
不會說算你倒楣?跟法官見解不同不代表錯誤吧,法官可不是神。

這樣說是因為不管多小都有性自主權,不懂不代表沒有,正因為孩童是弱勢所以更應加
以保護,欺負不懂的所以更可惡。
當我們叫成年女性 [勇敢說不]時卻漠視這些未來女性?

整部法律就是大人訂的,整部都是大人的觀點,不然呢?立法委員可有三歲的?


不需要說「我不要跟你做愛」,只要有任何抗拒的行為,都可以視為違反其意願。

「小孩說不要才算不要」是在針對你上面的說法做解釋,事實上小孩子或大人,不是一定要說「不要」才算數,我一直強調的就是,任何的抗拒行為,都可以算。不會說、不了解都不影響,有沒有抗拒的行為,才是重點。

正是因為要保護幼童,所以會有222第2款、227的制定。
法律不是沒有保護,但也不能假保護之名,就違背罪刑法定主義、證據裁判主義這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二大基本原則,強加莫須有的罪名於行為人身上吧。
     
      
舊 2010-09-03, 02:43 AM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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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8765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34
引用:
作者惡蟲
我不曉得你是從哪邊學來的這些東西,但是在本串討論的案例中,其實不需要研究到這地步。

因為強制行為只要是違反被害人意願即已足夠,不論其程度,221的構成要件沒有要求要到致使不能抗拒,所以就算帶兇惡的眼神對大人壓制的程度較低,但只要違反其意願,都會進入221。

而現在的問題點不是在行為強制程度的問題,而是在有沒有強制行為的問題,所以你的討論其實拉遠了,與本討論串案例的爭點無關。

那到底法律是如何定義"新手"? 有空也順便答一下吧!
 
舊 2010-09-03, 03:30 AM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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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5離線中  
totorochen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10
輕判色狼兒少怒吼一人一信陳情 還孩子公道 連續3案忍無可忍!臉書連署免職法官逾27萬人 勵馨揚言發起大遊行 法部研擬一定年齡以下遭性侵一律以強制****究責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0300114,00.html
2010-09-03 中國時報 【朱芳瑤、陳志賢/台北報導】
 近來連續發生兩歲、三歲、六歲女童遭性侵,法官卻輕判加害人的三起案例,引發網友憤怒,目前已有超過廿七萬人在社群網站「臉書」連署,要求免職調查法官。兒少團體也忍無可忍,家扶基金會昨日發起「一人一信」行動上告馬總統;勵馨基金會不排除發起大遊行,抗議法官胡搞,要求還受性侵孩子一個公道。

 司法院則建議法務部修正刑法規定,將年齡條件列入處罰要件。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二日說,法務部是刑法主管機關,相當重視民眾意見,將做為未來刑法修正的參考。

 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也表示,法務部最近將邀集專家學者開會,研擬將年齡條件列入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處罰要件,讓一定年齡以下幼童遭性侵時,一律以強制****罪追究被告的刑責。

 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高雄地院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三歲女童遭吳姓男子性侵,最高法院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全案發回更審,這兩起案例中,法官均以無法確認違反幼童意願而輕判。另一案例是,廖姓男子涉嫌性侵兩歲姪女,法官以女童記得的受性侵時間與醫師判斷有出入,判廖男無罪,引發外界譁然。

 家扶副執行長何素秋指出,刑法第二二二條明訂,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將加重其刑,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有成年人對兒少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令人不解的是,最近連續三起案例中,有兩起法官均以性侵者「未明顯違反其意願」輕判加害者。

 何素秋沉痛地說,「受害女童沒有哭鬧反抗,法官認定不算強暴脅迫,令人難以接受!孩子嚇都嚇傻了,況且這麼小的孩子,怎麼會知道性交是什麼?」她痛批,兒童不懂得何謂性自主,法官以孩子當下的反應做出判決,明顯不了解兒童心智認知發展。

 家扶昨日發起「一人一信」行動,號召民眾寄信給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呼籲政府重視受性侵害孩子的權益。三訴求包括,加強法官在兒少保護的實務案例訓練;司法判決應採納兒童專家對兒童行為與認知的評量;增修刑法,對性侵幼童者全面採取加重強制****罪。

 網友也批評法官實在「太瞎了」,竟然做出如此離譜判決,在「臉書」集體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半個月以來,超過廿七萬人連署,目前並成立臉書粉絲團「正義聯盟」,持續關注這項議題。

 家扶表示,儘管刑法有加重強制****未滿十四歲男女之刑責,但最近判例顯示,相關法條未能發揮保護受害兒少的作用,甚至讓人有「變相鼓勵性侵幼童」的疑慮。勵馨基金會接獲許多家長反應:「大人被性侵時會說NO,孩子什麼都不敢說…」擔心意圖不軌者專挑孩子下手。「這種判決太扯了,明顯跟不上時代!」勵馨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將與司法改革基金會合作,呼籲政府要求法官具備兒保專業素養,不能拘泥於法條。
舊 2010-09-03, 07:32 AM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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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rochen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法律當然會有模糊地帶,這個設計的用心,是在於保護無知或不小心觸法的人,太過嚴峻的法條規定,將會嚴重危害這一小部份的人,這是可以理解的。

所以要通過法官的心証,來體現「法外施仁」之用心。

不過,如果法官濫用此自由心證權,對明顯故意的犯法者施仁,如此心態,不可謂之不可議吧。

我有時常覺得,讀法、施法之人,要能掌握法律的精神,而不是一頭鑽進細微的法律條文去作歧義解釋,殊不可取。

套用對岸常用的一句俗語,所謂撿芝麻掉西瓜是也。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10-09-03 08:19 AM 被 Crazynut 編輯.
舊 2010-09-03, 08:17 AM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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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淺草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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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引用:
作者wancafe01
在國外審判者(陪審團)可以要求專家證人進行解釋,法官則是不能
在台灣,審判者就是法官
影片和書不要看一半,而不經思考

我查過了
並沒有絕對的標準和也不純然的客觀
但那只是我認為和一部分google到的文章指出,這是我們的主觀認為
也為了讓你能夠陳述自己意見和看法的意味
所以才用"吧"
讓你能夠接話的好意,當成攻擊點
專家是陪審團找來的還是律師找來的? 出庭是以證人身分出庭?辛普森殺妻案您應該聽過吧. 這個法庭應該是沒有找專家所以才會無罪的還是因為證據不足所以無罪?

"沒有絕對的標準和也不純然的客觀"這句話是肯定的. 但是用任何方式也不可能有絕對的標準和純然的客觀. 包括找來專家陪審團. 而且"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這句話找行為學專家還不如找國文老師來解釋什麼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舊 2010-09-03, 08:23 AM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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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離線中  
尤典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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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引用:
作者totorochen
輕判色狼兒少怒吼一人一信陳情 還孩子公道 連續3案忍無可忍!臉書連署免職法官逾27萬人 勵馨揚言發起大遊行 法部研擬一定年齡以下遭性侵一律以強制****究責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0300114,00.html
2010-09-03 中國時報 【朱芳瑤、陳志賢/台北報導】
 近來連續發生兩歲、三歲、六歲女童遭性侵,法官卻輕判加害人的三起案例,引發網友憤怒,目前已有超過廿七萬人在社群網站「臉書」連署,要求免職調查法官。兒少團體也忍無可忍,家扶基金會昨日發起「一人一信」行動上告馬總統;勵馨基金會不排除發起大遊行,抗議法官胡搞,要求還受性侵孩子一個公道。

 司法院則建議法務部修正刑法規定,將年齡條件列入處罰要件。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二日說,法務部是刑法主管機關,相當重視民眾意見,將做為未來刑法修正的參考。

 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也...

天曉得這次修法又要搞多久,不過至少是個開始!
希望這次修法能把"梅根法案"考慮進去,要不然對於那些性侵犯判個三.四年對他們來說不痛不癢!

1. 惡行重大的性侵累犯再犯後必須強制服刑二十年以上,不得假釋,出獄後,必須公佈性侵累犯的照片於政府網站,以供民眾查閱保護自己。

2. 對14歲以下兒童犯下性侵行為,強制判刑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強制監控。
舊 2010-09-03, 09:46 AM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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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離線中  
T989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12
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天曉得這次修法又要搞多久,不過至少是個開始!
希望這次修法能把"梅根法案"考慮進去,要不然對於那些性侵犯判個三.四年對他們來說不痛不癢!

1. 惡行重大的性侵累犯再犯後必須強制服刑二十年以上,不得假釋,出獄後,必須公佈性侵累犯的照片於政府網站,以供民眾查閱保護自己。

2. 對14歲以下兒童犯下性侵行為,強制判刑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強制監控。

這是美國的刑罰嗎,真的有這麼重?那對我們高等法官的仁慈心腸來說,是個大考驗吧。連我當家長的人都覺得超重的.....
舊 2010-09-03, 10:18 AM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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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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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T9899
這是美國的刑罰嗎,真的有這麼重?那對我們高等法官的仁慈心腸來說,是個大考驗吧。連我當家長的人都覺得超重的.....


相對於 "年幼受害者" 一輩子的傷痛,

這種 懲罰性判決 剛剛好而已 !!
舊 2010-09-03, 10:30 AM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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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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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引用:
作者T9899
這是美國的刑罰嗎,真的有這麼重?那對我們高等法官的仁慈心腸來說,是個大考驗吧。連我當家長的人都覺得超重的.....


梅根法案
1994年,一名7歲的美國小女孩梅根·坎卡(Megan )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綁架、並遭其**殺。1996年5月17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梅根法案[1]」(Mega『s Law)。
  法案規定:將正式建檔的性犯罪案件資料放到網上以供讀取;且此等罪犯被釋放後必給予以備案存檔。
  事隔近10年,《梅根法案》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據《今日美國》報導,美國高法院週三通過了一項法規:各州可以在因特網上張貼性侵犯者的照片和其他個人信息,以便保護住在其周圍的鄰居免受他們的侵犯。此法規被認為是美國政法機關有效追蹤那些人面獸心的犯罪分子的一個勝利。 前科犯人:90天報到一次,蓄鬚必須上報。 目前,美國大約有35個州設立了性罪犯因特網名單,而且多數帶有照片。此次法院通過該法規後,將會有更多的州設立因特網名單。美國阿拉斯加州不僅把此類罪犯的照片和個人信息公佈在網頁上,還公佈他們的住址、工作單位及他們開什麼車。重複犯罪者必須每90天去警察局報到一次,如果他們留了鬍鬚或外貌上有任何改變一定要通知警察局。
[編輯本段]事件回放
  梅根:改變了美國法律的女孩
  美國沒有戶藉登記制度。對於廣大老百姓來說,如果想搬家到什麼地方,搬過去住就是了,不用向政府登記。但是,有一種人除外。他們無論搬到什麼地方,都要先到警察局登記報到。
  當然,這些被要求登記的人不同於一般人:他們是刑滿釋放的性罪犯。美國法律中的性犯罪五花八門,主要包括強姦、法定強姦、性攻擊、強姦未遂、猥褻兒童、亂倫等。強制性罪犯登記的法律在美國只有不到十年的歷史。人們習慣稱這項法律為「梅根法」。「梅根」這個名字永遠與一段令人心碎的往事連在一起。當時梅根是個七歲的小女孩,她的故事不僅改變了美國五十個州的性犯罪法律,也改變了相關的聯邦法律。
  新澤西的漢密爾頓是一個平靜祥和的小鎮。1994年7月29日,七歲的梅根在家門口玩耍時,鄰居傑西過來說家裡有一隻小狗,要給梅根看。傑西剛剛搬到此地,周圍的人對他知之甚少。好奇的梅根便跟著傑西到了他家裡。誰知這一去便不復返。原來傑西是個性慣犯,曾兩度因猥褻兒童罪被判刑。在搬到漢密爾頓鎮前,傑西剛刑滿釋放,但當地執法機關對此完全不知。
  傑西將梅根誘拐到家中後,殘暴地強姦了她。梅根失蹤後,她的父母心急如焚。警察與當地民眾日夜尋找,搜遍了當地的各個角落,仍無所獲。隨著時間的流逝,梅根生還的可能性越來越小。人們漸漸放棄了搜尋的努力。但是,小梅根事件震驚了整個新澤西州,人們為現有法律的漏洞抱恨不已。尤其是梅根的父母。他們忍住失去愛女的巨大悲痛,在新澤西州發起了一場修改現有法律的運動,要求政府制定法律,強制性罪犯在出獄後向居住地執法部門登記,並將記錄公諸於眾。
  梅根失蹤89天后,新澤西州長簽署了美國第一個「梅根法」,強制居住在新澤西州內刑滿釋放的性罪犯向州警察登記。對於那些對公眾危害不大的罪犯,執法機關將通知學校和各社區組織;而對於那些危害較大的罪犯,執法機關不但要通知學校和社區組織,還要通知街道居民。另外,州政府將建立統一的資料庫,將這些罪犯的姓名和住址等資料公諸於眾,民眾可隨時通過電話和互聯網查詢。
  新澤西州的「梅根法」對於小梅根的父母是個安慰。初戰告捷,他們繼續在全國展開演講和遊說活動。1996年5月17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聯邦「梅根法」,要求刑滿釋放的性罪犯向所住各州執法機關登記,並將其資料公諸於眾。但是,由於憲法對聯邦政府權力的限制,聯邦政府無權強制各州執行聯邦「梅根法」。不過,如果州政府沒有達到聯邦「梅根法」的要求,聯邦政府將停止向各州發放打擊犯罪的聯邦撥款。
  迄今為止,美國五十個州均已擁有自己的「梅根法」,似乎已經形成天羅地網。刑滿釋放的性罪犯只有離開美國才能逃避登記和自己的資料被公諸於眾的命運。不過,各州的「梅根法」規定不盡相同,有寬有嚴。在路易斯安納州,公眾可以隨便查詢性罪犯搬家的資料,甚至有私人公司通過電子郵件隨時向用戶提供性罪犯的最新住址,以警告用戶最近有刑滿釋放的性罪犯搬到當地居住。在華盛頓州,如果一名刑滿釋放的性罪犯喬遷新居,警察則會挨家挨戶打電話通知鄰居罪犯的姓名和住址。最嚴格的當屬俄勒岡州,搬到俄勒岡州居住的刑滿釋放的性罪犯必須在家裡窗戶上張貼醒目的記號,以警告鄰居自己的身份。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各州紛紛把性罪犯的資料放在網上。老百姓可以隨時查詢自己居住的街區是否住著刑滿釋放的性罪犯。當然,這種做法無法完全杜絕性犯罪,但是,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性犯罪的危險。

美國潔西卡條款
美國有一條叫做「潔西卡條款」的法律,用25年重罪,來嚴懲性侵 罪犯,而且是沒得商量!犯了法,就是關25年,而且規定,性侵犯不能保釋,其實這個立法是來自於一位9歲女孩,她在2年前遭 性侵後被活埋殺害,特別以女童的名字立法,就是希望這樣的悲劇,不再發生!

這是9歲的潔西卡朗司佛,如果還活著的樣子。為了紀念她,她的容貌照片被配上了音樂,張貼在網路,就是要提醒全美國:2005年2月,她被有 性侵前科的鄰居綁架傷害,最後活埋。


1991年 有性侵前科的約翰,居然成了潔西卡的老師,案發之後,惡狼再犯的問題,讓美國民眾忍無可忍,在潔西卡父親的鼓吹下,當年就通過了通稱「Jessica Law 潔西卡條款」的83法案,也就是 性侵14歲以下孩童,就重判最少25年徒刑,而且沒有認罪協商的空間,也不能假釋、交保;前科犯必須終生配戴GPS監控裝置、每半年回轄區派出所報到,更禁止接近學校公園2千呎內。


如此嚴峻的法條,2年內在美國的50個州裡,有41個州順利通過採用,主要觀點就是避免累犯接近孩童,一再犯下性侵 罪,包括加州州長阿諾,和福斯新聞網的主持人比爾歐萊利,都全力推動這個法案。

這是我在網路上查到的資料,其實我比較建議你去法務部看看未成年兒童遭受性侵害的人數的數據!
性侵累犯在被捕的當場被斃掉我都不覺得可惜!
記得有位性侵累犯是位計程車司機,被他糟蹋的人數初估有50名,而其中一位受害者還下落不明,當時她還只是個國中生,案發到現在已經過好幾年了,而她的親屬還在尋找她的人或是屍體!
判的重嗎?只能套句老話"你看到的數據只是冰山一角"!
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數統計

此文章於 2010-09-03 11:01 AM 被 尤典汴太 編輯.
舊 2010-09-03, 10:51 AM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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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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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Wikipedia - Jessica's Law

Wikipedia - Megan's Law

此文章於 2010-09-03 11:10 AM 被 strong 編輯.
舊 2010-09-03, 11:08 AM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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