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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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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iamyy2000
看到這個就讓我想到個資法,居然要被告負責證明自己無罪

這跟財產來源不明罪類似原因,若要採無罪推論原則,會相當難以成案。
     
      
舊 2011-11-11, 10:17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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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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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4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那改天撿到皮包裡有34567元, 你抽走了12000, 要是失主不能舉證他原本皮包裡的錢有多少, 就只好吃悶虧??

怎麼可能有人能證明自己皮包在遺失之前裡面有多少錢 ~"~


法律常識先補充一下啦~~

告人的當然要提證據啊 被告沒有義務提證證明自己沒偷..
 
__________________
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舊 2011-11-11, 10:38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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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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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SMiLEAhPaiN
你又知道每個人看到傷者都閃很遠了喔
不要把你自己套用到他人身上好嗎?

那天我外婆被車壓斷腿 也是有不少人特別去幫忙叫救護車
我外公之前受傷也是有人幫忙打電話
我真難以想像 哪天幫助過我外婆、外公的好心人士
遇到這樣的問題又該如何面對?
我有次掉身分證 也是好心人士幫我送到櫃檯去

我自認沒有像那群見義勇為的人們
但是我很清楚 至少要有個讓他們安心幫人的環境


所以路上看到錢包, 打電話報警就好
為什麼要撿起來放在自己的口袋?????

在店裡看到人家遺忘的皮包
為什麼不直接通知店家
請店家代為保管, 直到失主回來認領
要自己帶走
請問是要帶去哪裡?

而且身分證沒有辦法索取三成報酬, 撿到之後據為己有沒好處
舊 2011-11-11, 11:33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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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a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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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5
刪.......................................

此文章於 2011-11-11 11:44 PM 被 abai 編輯.
舊 2011-11-11, 11:38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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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i離線中  
^DS^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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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蒿棘居
文章: 1,439
引用:
作者cmwang
不好意思,刑事訴訟是控方要負責證明被告有罪,不是被告要負責證明自己無罪 ....



引用:
作者42wood
大多數人不知道這一點

以為要自己證明清白才無罪


慘的是
連某些負責裁判的也是
不信?
上過法院當過被告就知道了
__________________
路很長,夢卻難圓
如果可以,我想縮短天空和大地的距離,夢想和現實的差距...
舊 2011-11-11, 11:46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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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離線中  
pcdvd-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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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27
引用:
作者SMiLEAhPaiN
你又知道每個人看到傷者都閃很遠了喔
不要把你自己套用到他人身上好嗎?

那天我外婆被車壓斷腿 也是有不少人特別去幫忙叫救護車
我外公之前受傷也是有人幫忙打電話
我真難以想像 哪天幫助過我外婆、外公的好心人士
遇到這樣的問題又該如何面對?
我有次掉身分證 也是好心人士幫我送到櫃檯去

我自認沒有像那群見義勇為的人們
但是我很清楚 至少要有個讓他們安心幫人的環境


的確..社會比以前冷漠是沒錯
但是好心人依舊存在
不過就是台灣嗜血媒體,專挑壞的報
讓很多人有以偏概全的感覺
舊 2011-11-12, 12:28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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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2011離線中  
supe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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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引用:
作者Rainwen
這跟財產來源不明罪類似原因,若要採無罪推論原則,會相當難以成案。

所以我們現行通過的是(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首先要先構成起訴要件 才開始適用這條
而不是運用這條 做起訴條件
看懂差別在那裡了嗎?
舊 2011-11-12, 01:17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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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01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GXroots
法律常識先補充一下啦~~

告人的當然要提證據啊 被告沒有義務提證證明自己沒偷..


事實上
法官未必這樣認為
所以有句名言不是叫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所以甚至有本專書叫:民事舉證責任論
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一方主張有
一方主張沒有
所以變成兩造都得舉證吧?
還是我誤解了???
舊 2011-11-12, 01:34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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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所以路上看到錢包, 打電話報警就好
為什麼要撿起來放在自己的口袋?????


我認為...這是我聽過最令人啼笑皆非的解釋。
最好是打電話報警就好,不用交往轄區派出所。
舊 2011-11-12, 01:46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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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n_akemi


我認為...這是我聽過最令人啼笑皆非的解釋。
最好是打電話報警就好,不用交往轄區派出所。


因為

1. 掉錢的人未必知道轄區派出所在哪
2. 撿到錢的人未必送到最近的轄區派出所 (可能繞遠路)
3. 撿到錢的過程中未必不會先偷偷抽成 (而且還堅稱是掉錢的人要舉證自己原來皮包有多少, 否則偷抽走的錢因為沒有監視器拍到, 全都歸撿錢的人所有)

不要覺得第三點是在硬凹, 許多監守自盜的人就是懂得只偷小錢, 這樣比較不會被發現.

就好像超商店員一次把整個收銀機的錢搬走一定會被抓, 但是分多次趁找錢的時候五元十元的偷放口袋, 監視器未必拍得清楚, 店長每天算錢也不一定抓到.


打電話報警是我諷刺的說法
從以前我的主張就是 "路不拾遺"

小偷"撿"到別人的錢到失手被捕的之前, 也都會堅稱他是撿到錢,
"正在"往警察局的路上

否則像這個標題的例子, 請問誰敢斷言是失主自己糊塗少算50元
還是撿到皮包的人心生歹念貪了小錢?

無法舉證撿到皮包的人沒有偷50元
並不代表這個人真的沒有偷50元
更不代表他是正義

此文章於 2011-11-12 01:56 A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舊 2011-11-12, 01:54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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