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
引用:
這跟財產來源不明罪類似原因,若要採無罪推論原則,會相當難以成案。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4
|
引用:
法律常識先補充一下啦~~ 告人的當然要提證據啊 被告沒有義務提證證明自己沒偷..
__________________
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
引用:
所以路上看到錢包, 打電話報警就好 為什麼要撿起來放在自己的口袋????? 在店裡看到人家遺忘的皮包 為什麼不直接通知店家 請店家代為保管, 直到失主回來認領 要自己帶走 請問是要帶去哪裡? 而且身分證沒有辦法索取三成報酬, 撿到之後據為己有沒好處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5
|
刪.......................................
此文章於 2011-11-11 11:44 PM 被 abai 編輯.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蒿棘居
文章: 1,439
|
引用:
引用:
慘的是 連某些負責裁判的也是 不信? 上過法院當過被告就知道了 ![]()
__________________
路很長,夢卻難圓 如果可以,我想縮短天空和大地的距離,夢想和現實的差距...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27
|
引用:
的確..社會比以前冷漠是沒錯 但是好心人依舊存在 不過就是台灣嗜血媒體,專挑壞的報 讓很多人有以偏概全的感覺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
引用:
所以我們現行通過的是(財產來源不說明罪) 首先要先構成起訴要件 才開始適用這條 而不是運用這條 做起訴條件 看懂差別在那裡了嗎?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
引用:
事實上 法官未必這樣認為 所以有句名言不是叫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所以甚至有本專書叫:民事舉證責任論 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一方主張有 一方主張沒有 所以變成兩造都得舉證吧? 還是我誤解了???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
引用:
![]() 我認為...這是我聽過最令人啼笑皆非的解釋。 最好是打電話報警就好,不用交往轄區派出所。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
引用:
因為 1. 掉錢的人未必知道轄區派出所在哪 2. 撿到錢的人未必送到最近的轄區派出所 (可能繞遠路) 3. 撿到錢的過程中未必不會先偷偷抽成 (而且還堅稱是掉錢的人要舉證自己原來皮包有多少, 否則偷抽走的錢因為沒有監視器拍到, 全都歸撿錢的人所有) 不要覺得第三點是在硬凹, 許多監守自盜的人就是懂得只偷小錢, 這樣比較不會被發現. 就好像超商店員一次把整個收銀機的錢搬走一定會被抓, 但是分多次趁找錢的時候五元十元的偷放口袋, 監視器未必拍得清楚, 店長每天算錢也不一定抓到. 打電話報警是我諷刺的說法 從以前我的主張就是 "路不拾遺" 小偷"撿"到別人的錢到失手被捕的之前, 也都會堅稱他是撿到錢, "正在"往警察局的路上 否則像這個標題的例子, 請問誰敢斷言是失主自己糊塗少算50元 還是撿到皮包的人心生歹念貪了小錢? 無法舉證撿到皮包的人沒有偷50元 並不代表這個人真的沒有偷50元 更不代表他是正義 此文章於 2011-11-12 01:56 A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