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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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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笑,言論自由豈是無限上綱? 你要展現你的言論自由,敢不敢對著李敖罵他祖宗十八代?看他怎麼對付你?還是發一封公開文,對某知名攝鳥達人公然污辱? 我賭你不敢,你的言論自由不自由了,該怎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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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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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除非法律有規定文字不列為不良內函之考量,不然你說的那一段就沒有任何意義。 事實上,圖、文在法律上都可以構成不良內函,並受法律規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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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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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麼支持被起訴,很好, 煩勞你再PO一次你那被刪除的猥褻圖片, 我會幫你上到網路警察那兒,讓他去起訴你, 給你爽爽 ![]() 我也賭你不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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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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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歉,我貼的不是什麼猥褻圖片,只是背部全祼的3D美女圖。安心亞都穿C字褲出現在雜誌封面了,如果我的圖是猥褻,那要抓也要先抓安心亞。 還有你邏輯有點怪,我當然怕被起訴,所以才不敢亂來,你還叫我做....???? 你要多花點時間想想你在說什麼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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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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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哈,你要不要去看看你先前賭我不敢踩線的言論,我不過是順著你的怪邏輯說下來 現在你總算自認自己的邏輯有點怪了齁 ![]() 你要乖乖做順民又用力地附和這條惡法那是你個人的事 我們對這種惡法不滿所提出批評,也是我們的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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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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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到現在都這麼認真,沒人把女作家的真相交出來喔
![]() 這樣應該不算"防愛瘋話"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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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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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家呆久了就會有點反政府傾向?? ![]() 真是奇怪的理論...... 要是這樣就認為是反政府的話,那大概就是少見多怪!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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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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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支持! 背部全裸 去一些大都市也可以看到辣妹在大馬路上這樣穿 怎麼不被抓起來? 好吧... 法律條文是指「公布猥褻圖片足以使人產人性幻想者」 問題是...超短迷你裙跟熱褲絲襪 也足以讓我這樣想啊................. 這是垃圾條文 要嘛修改成三點不露 要嘛每次這樣就讓他們上新聞 或公布在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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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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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完了(包括樓上的吵架),有幾點想法,提供大家另外想想: 1. 事主應該不是去法院。警察是移送案件和犯人到檢察署,由檢察官開庭偵訊。這類案件幾乎都是不起訴 或緩起訴比較多。這案子不見得是賣成人書出問題,而是網拍上出現的文字被認為是「公然猥褻」。勞動180 小時其實就是要罰5萬的意思(不見得是繳國庫,可能是捐款給社福團體,檢察官會拿出一疊單子要你自 己勾選)。 2. 這案子很可能又是刑法235條的受害者之一。刑法235條有甚麼問題,在網路上有一大堆文章,有人提 釋憲(大名鼎鼎的617號),甚至還有專屬的抗議團體,有興趣的可以去搜尋。 3. 咱們的大法官會議,認為刑法235條合憲,617釋憲文結果就是這樣。不過,不同意見書通常才是重點。 所以「617號釋憲文的不同意見書」,說不定才更符合當代現況。 4. 跟網路鄉民有密切關係,和刑法235條一樣被視為惡法的,還有「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這法條 原本立意良善(婦女團體強力推動),但立法過程粗糙(你說呢),結果搖身一變成為警察網路釣魚利器, 網路鄉民IP好查破案率又高,你說警察會不會主動出擊釣魚,還跨縣市抓蒼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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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土虱城看守所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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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才剛和他打完官司,其實他很弱,我帶iPad出庭,當場調資料向法官仔細介紹他,只能説他自取其辱,被我在法院羞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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