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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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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新聞內有寫,連法庭通知都找不到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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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PCDVD
文章: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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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會吧,你到現才知道? 現在眾新聞台還有借[壹電視]的新聞畫面來播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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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中有時終須有 命中無時莫強求 ![]() 但... 再給自己一次機會 敢夢就是你的 某彩券行的★廣★告★標語.順路買彩券 圓夢趁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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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繁星居
文章: 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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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借錢不還 借書不還都是小事
怎麼沒有人敢去跟銀行借個兩百塊不還? 所謂的不小心 所謂的小題大作 都太自我中心了吧 你怎麼不想 你的老是不小心 增加別人的困擾? 那麻煩你們都借我錢 我也會不小心忘了還 然後你們不可以告我 因為不可以小題大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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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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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143/2iik3.html 北市一家連鎖漫畫出租店店員說,消費者入會申請表明文規範「若未按時歸還租借的商品,本店得以《刑法》詐欺及侵占罪申告,且無條件放棄法律追訴權」,強調若無法聯繫上借書者,才會循法律途徑。可望獲不起訴處分 律師徐鈴茱說,此規約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嫌,即使當事人自願簽立,恐不具效力,王女若有意將漫畫佔為己有,才構成《刑法》侵占罪,最高處五年以下徒刑,反之則為民事侵權問題 看來有人直接認定此名女子確實有意侵佔此三本漫畫,因此以刑法途徑控告侵佔。 如此公佈店家,讓消費者特別注意此店家有這種規定。有何不對? 講那麼多,就是不見專業的五樓出來提醒大家到底是哪間店,店家開門做生意,廣納財源,有人願意幫忙打****,我想店家應該也是蠻高興的吧。 此文章於 2010-12-07 03:09 PM 被 痴情學生妹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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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死老百姓
文章: 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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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書借到變通緝犯...這也是奇女子一名,剛好而已
通緝犯A:你幹嘛被通緝的? 通緝犯B:殺人...你呢? 通緝犯A:借書不還... 通緝犯B:妳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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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東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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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店家把客人當雞宰,那也要客人活該當雞 那客人把店家當牛殺,你又認為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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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北極星
文章: 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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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照你的說法 朋友如果幹我一瓶飲料什麼的 我不會告他偷東西 所以朋友也可以去超商幹飲料之類 超商也不能告他偷東西 不然太小題大作了 一瓶才幾十元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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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秘密
文章: 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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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還好吧,你以為開租書店的每一個人都是大律師?對法條都很清楚?反正牴觸法律也是以法律為準,他規定什麼的他爽就好,沒犯法吧,不過就欠書來講,的確是借書的人有問題不是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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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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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哪家店有沒有這麼誇張?
有個男律師還幫 女生講話 她沒有不法意圖 只是忘了 所以不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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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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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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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賭爛欠錢欠東西不還的人
這是信用問題 應該沒什麼誇張 現在的世道變了 欠錢的跟人借錢的反而變成弱勢者 唉 此文章於 2010-12-07 10:33 PM 被 not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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