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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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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不大...
因為人犬和吠死團體出面干預後,只是入監進修時間長短的差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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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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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酒駕致死我認為至少要到預謀殺人罪的刑罰的一半以上
酒駕用過失致死太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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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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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國家稅金比殺人關得還久,這要感謝人權團體跟沒種法官,讓壞人出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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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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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台灣,把人打成蜂窩,只要救得回來就是殺人未遂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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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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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看 "因果" 跟 "歸責" 兩方面來看 此文章於 2010-11-30 05:22 AM 被 yaohoung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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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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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弄錯等價客體錯誤的定義了... 等價客體錯誤的典型是指某甲欲持槍殺害乙, 誤認丙為乙而射殺之 而這起事件則應是打擊錯誤: 某甲確實是對乙抱持殺意而對乙開槍 但因巧合而在對丙沒有殺害之故意下射殺丙 意圖殺乙刑法第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這沒什麼好討論的 誤殺丙可能成立刑法第276條第一項過失致人於死罪: 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但在罪責的主觀犯意上 甲並沒有想要殺害丙,阻卻故意成立過失,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同一行為侵害不同客體的法益,為想像競合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依刑法第55條第一項前段從一重殺人未遂罪處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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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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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酒駕的話可能還要再看 譬如某甲恨乙 所以喝酒壯膽開車撞死乙 這時候刑責可能不大一樣 現行酒駕致死輕判很多可能都有跟被害家屬達成和解吧? 上次看一則新聞是迴轉車不禮讓直行車(摩托車),而直行車也超速不幸撞成半身不遂,因為直行車超速所以判三成過失,不過迴轉車因為不禮讓直行車是肇事主因判賠一千七百多萬的樣子 此文章於 2010-11-30 07:27 AM 被 not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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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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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要被害人沒死,都是殺人未遂犯 殺人未遂的刑罰最高和殺人犯相同,法官再按情節減刑 所以看情節重大與否,殺人未遂從判死刑到幾年徒刑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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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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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討論真得很無言,
台灣的司法就在咬文嚼字的討論法律條文中打轉, 他有沒有犯意,有,預備(準備)殺人,那就是有殺人的故意,不小心波及他人,算過失? 那法律的精神何在? 他不知道在哪麼多群眾的場合可能會誤傷他人嗎? 難怪一開始就喊說殺錯人了, 那兩案都算過失殺人了,一個算過失殺人未遂。 我要是律師,我就這樣抗辯,沒死的那個,只算重傷害,而且是過失, 至於死掉那個,他自己不躲開子彈的,跟我的當事人一點關係也沒有。 台灣法律真是笑死人。 此文章於 2010-11-30 08:34 AM 被 aeroc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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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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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不要真的笑到死哦…不然開版人就殺人已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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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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