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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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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
引用:
作者鄉長
只是起訴而已又不是判刑確定
而且所言是事實是不構成毀謗的,請個好律師要打贏不難,三十人還怕一個人,律師費就壓死她了


沒錯..重點還是法官,只是你覺不覺得上法院羞不羞恥爾已
     
      
舊 2010-05-11, 01:11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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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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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翻桌啦
外遇歸外遇,人身攻擊歸人身攻擊....
自以為正義嘴賤當公評,做事要三思而後行

引用:
作者b02
+1.8451321
今天小明作錯事 外遇...
不等於你可以指著他罵...
法律沒有給你這樣的權利吧
適當的 評論 跟 批評長相或人身攻擊 應該有很大的差異..

法律並沒有"人身攻擊"這條罪..... 人身攻擊是無罪的....

只有毀謗或公然侮辱,至於怎麼成立,依事實漫罵算不算?
我只能說法條上寫如果是事實就不算,在法庭上要怎麼辯,就看你律師高不高明了
 
舊 2010-05-11, 03:0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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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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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
引用:
作者鄉長
指名道姓也沒什麼好怕的,外遇是真的,嘴歪也有實證的話,不構成毀謗或公然侮辱.....

所以不要以為做壞事沒人在看,別人都不能罵你....


重點...

相關原則是【只要你有所本,那你的言論就不會有問題】
舊 2010-05-11, 03:10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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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如果單純是批評醜 沒有其他辱罵之詞 基本上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舊 2010-05-11, 03:44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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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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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2
引用:
作者鄉長
法律並沒有"人身攻擊"這條罪..... 人身攻擊是無罪的....

只有毀謗或公然侮辱,至於怎麼成立,依事實漫罵算不算?
我只能說法條上寫如果是事實就不算,在法庭上要怎麼辯,就看你律師高不高明了


閣下真的很愛玩文字遊戲,法律也沒有砍人罪和雞**罪,所以說呢?

依事實謾罵算不算?? 有謾罵字眼就已經算了,外遇又如何?

老實說,人家外遇、劈腿、嫖妓沒有一樣和你有關係,謾罵不是替自己找麻煩?
那群婆婆媽媽真吃飽太閒.....收傳票也是剛好而已。
舊 2010-05-11, 04:07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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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桌啦離線中  
布魯斯.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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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魯斯.韋恩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26
引用:
作者翻桌啦
閣下真的很愛玩文字遊戲,法律也沒有砍人罪和雞**罪,所以說呢?

依事實謾罵算不算?? 有謾罵字眼就已經算了,外遇又如何?

老實說,人家外遇、劈腿、嫖妓沒有一樣和你有關係,謾罵不是替自己找麻煩?
那群婆婆媽媽真吃飽太閒.....收傳票也是剛好而已。

法律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舊 2010-05-11, 04:10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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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魯斯.韋恩離線中  
darksnow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法條還是別看一半比較好....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310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舊 2010-05-11, 08:52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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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ow離線中  
鄉長
Major Member
 
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darksnow
法條還是別看一半比較好....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310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外遇、劈腿在台灣社會文化乃不見容之事,並不符於道德,人人得而罵之,因此不屬於私德;公開其外遇行為,有助其他認知此人之外遇行徑,以免與之交往受害,此乃為公共利益而為之

好了,我的論述結束,換你了...
舊 2010-05-11, 09:20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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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離線中  
鄉長
Major Member
 
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翻桌啦
閣下真的很愛玩文字遊戲,法律也沒有砍人罪和雞**罪,所以說呢?
依事實謾罵算不算?? 有謾罵字眼就已經算了,外遇又如何?
老實說,人家外遇、劈腿、嫖妓沒有一樣和你有關係,謾罵不是替自己找麻煩?
那群婆婆媽媽真吃飽太閒.....收傳票也是剛好而已。

做賊的喊抓賊,外遇還告人?她告贏的機率很低啦,三十人還怕她一個,大家湊一湊律師費跟她幹,一人提一次誣告給她,讓她跑死法庭.....想告人被反整也是剛好而已....
舊 2010-05-11, 09:24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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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in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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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inerato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
這根本不會進展到哪裡去。

說人醜...是個人主觀看法﹐不該有罪。
說別人看起來就像特種行業﹐也是主觀看法。

只要請到好律師﹐罵人賤﹐廢物等都不會有罪﹐因為這些詞語沒有公認的定義。
舊 2010-05-11, 11:28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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