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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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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簽約就是簽約,成交就是成交,把簽約解釋為成交未免也太扯了! 若名詞解釋簽約=成交,那是不是也可以死人=活人? 且簽約價是簽約價,成交價又是成交價! 若合約上寫簽約就要付佣金,那就沒辦法了! 但若合約上寫成交要付佣金,當然錢就不必付! 不過,賣方的4%是否能由履保帳戶中扣除,同樣要看合約。 此文章於 2010-01-07 02:32 P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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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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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屢保帳戶是有成立的~ 因簽約當日是週六,故先付8萬訂金,這8萬在週一時由代書匯入屢保,並約定週二補足到55萬 但問題出在賣方週日反悔,故他們認定說他們收的訂金只有8萬而不是55萬~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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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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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書上是有寫說買賣契約成立時就需要付服務費
但卻沒提到賣方違約時該怎麼處理 只提到說若因可歸咎於買方責任時,服務費仍需照付 至於屢保帳戶,上面是有寫說仲介可從中扣除服務費,不過這同樣是在買賣成交的狀態下 目前沒成交的狀況也沒記載..所以就隨仲介解釋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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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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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仲介不是大法官,不能自行名詞解釋把簽約視同成交。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面寫的是成交價,並不是簽約價。 既然只簽約,但未成交,就不應該收佣金!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10/today-e9.htm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不動產交易科官員表示,上述定型化契約目的在維持最低公平標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若仲介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內政部所公告之事項者,無效。且該定型化契約如未記載內政部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此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 http://www.land.moi.gov.tw/realestate/b01/b01-3.htm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五、服務報酬 買賣成交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之百分之____(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 此文章於 2010-01-07 02:54 P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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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TW
文章: 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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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欺人太甚~因該是私人仲介吧~有品牌的仲介不敢這樣亂來
仲介的用意就是在保障雙方權益~ 不管屋主是不是要高價賣給他人~那是他的事~ 屋主也早就算好要賠違約金也划算拉~屋主不是笨蛋~不會輕易違約的~ 簽約不等於成交!拿到錢過完戶才是成交! 違約就是交易失敗! 服務費由違約方支出~你和仲介都是被違約者~都因當有享有賠償金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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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鍵有限,琴藝無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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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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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請放心,
去寄張存證信函限期退錢, 那個仲介敢扣你一塊錢, 刑法上不當得利,背信,詐欺,...一推法條等著伺候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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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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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都是怪怪的呀
![]() 2%服務費~他有幫你服務但沒有成交(這個有爭議的空間) 但賣方的4%找你拿這不合理吧 ![]() 要也是找賣家呀拿呀~和買家有什麼關係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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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貓利安毛球
文章: 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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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 對方要收到屋主的服務費 就得屋主賠償出來
才能收, 由你這邊的履保去扣也得等到對方不反悔 確定房子是你買到 才能扣 不然就寫存證信函給 你這家仲介以及屋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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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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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大家寶貴的意見
我會彙整大家的意見盡力跟仲介爭取 也會採取一些合法自救的手段來拿回應當拿回之款項 至於賣方跟仲介之間的糾紛我實在就不想介入了~ 總之非常感謝大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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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雲深不知處~只在此山中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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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多也只是違約金的一半!因為那是合理的範圍 這樣要收2%的話,你可以直接告訴他會讓他見報上新聞! 以及法院見!這樣的仲介公司是真很差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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