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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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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引用:
作者想當壞人
應注意未注意啊...

光這條就可以打死很多人了呀
能夠免責的人,都是要有非常明確的證據,可以證明即使注意也無法避免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9-10-20, 09:18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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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離線中  
ab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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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TNN, TW
文章: 621
我鄰居...一位四十多歲私校高中老師...幾年前晚上九點下班開車回家...小巷裡一個小孩騎腳踏車玩耍突然從巷子衝出來撞上他的轎車...昏迷.....拖了一個禮拜後小孩死了....賣掉房子賠了對方家屬五百萬....心裡有陰影再也不敢開車...工作也丟了....前一陣子又中風半身癱瘓...老婆受不了也帶小孩走了.....現在在路上看到他的慘狀就覺得都是那死小孩愛玩耍害慘了兩個家庭.....
 
舊 2009-10-20, 09:39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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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ent離線中  
pob1168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60
轉貼地檢署的法醫給有開車的人一封信

轉貼 地檢署的法醫給有開車的人一封信


主题: 地檢署的法醫
> > 給有開車的人一封信
> >
> >
> > 仔細看
> > 對開車族朋友-很受用
> >
> >
> > 我女兒恩語褓姆的先生5/13在上班開車途中
> >
> > 被一位中年男子騎快車撞上,褓姆的先生和車子都沒事,
> > 但是對方於
> > 5/14凌晨過世,褓姆的先生再次被警局通知並銬上手鍊,
> >
> > 做了一大堆筆錄,目前一切還在等待司法處理中。
> > 和女兒的褓姆夫妻認識有十年了,他們都是實實在在的人,
> > 原本經濟就不寬裕的他們,發生此事更是讓他們雪上加霜,
> > 期望以下的內容能夠對你們有助益~
> > 法醫給有開車的人的一封信
> > 給有開車或家有車的朋友:
> > 到7-11買一個拋棄式的相機,不會花你很多時間,
> > 可是當它派上用場時,
> > 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
> > 我是地檢署的法醫
> > 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
> > 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 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
> > 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
> > 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
> >
> > 首先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一台相機,
> > 內要有底片、捲尺一把,約七公尺左右。
> > 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
> > 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
> >
> > 理由是 :
> > 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
> >
> > 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
> >
> > 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
> > 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
> > 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還不如自立救濟。
> > 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 
> > 分享給大家。
> > 希望每個車主知道,一來可以保護自己,
> > 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面。
> >
> >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 > :
> >
> > 1..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 > 2..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 >   (
> > 或是銅幣、手機等... 
> > 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
> > 3.. 煞車痕一定要
> > 照,
> >  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
> >
> >  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 >
> > 4.. 底盤要照相
> > ,
> >   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
> >
> >   
> > 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 > 。
> >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 > ,
> >
> >   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 >
> > 6..
> >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 > 第一部份
> > 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
> > 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
> > 酒精濃度測驗 ,
> > 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
> >
> > 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酒精及藥物測試。
> > 以我的的經驗,我有一個案子,
> > 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
> > ,
> > 才知道死者是: 先吃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
> > 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 >
> > 臺灣的司法是 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
> > 所以建議
> > 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 > 第二部份
> > 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
> > 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
> > 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傷, 這是根據 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
> > 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
> > 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
> > 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
> >
> > 重要的是: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 >
> > 第三部份
> >
> >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
> > 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
> > 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
> > 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
> > 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說。
> > 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 > 最後態度要客氣,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
> > 但他們最怕記者。
> > 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更重要的是:
> >
> > 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 > 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
> >
> > 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
> > 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愚弄市民,
> > 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 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 >
> > 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死亡車禍發生,為了偵察不公開,
> > 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而發生車禍,
> >
> > 又要害死多少人 .
> >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
> > 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
> > 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
> > 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
舊 2009-10-20, 09:45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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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b1168離線中  
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上面這篇 , 我想 , 職業的部份 , 可能是杜撰的 .

犯罪偵查中 , 的確是不能公佈內容 , 但是 , 一但到了法院 ,
所有的東西都得攤在陽光下 , 不會有不能公開的問題 !
舊 2009-10-20, 10:02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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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離線中  
海豹
Golden Member
 
海豹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44
引用:
作者absent
我鄰居...一位四十多歲私校高中老師...幾年前晚上九點下班開車回家...小巷裡一個小孩騎腳踏車玩耍突然從巷子衝出來撞上他的轎車...昏迷.....拖了一個禮拜後小孩死了....賣掉房子賠了對方家屬五百萬....心裡有陰影再也不敢開車...工作也丟了....前一陣子又中風半身癱瘓...老婆受不了也帶小孩走了.....現在在路上看到他的慘狀就覺得都是那死小孩愛玩耍害慘了兩個家庭.....



如果真有閻王殿的話

這筆帳要怎麼算呢.....
舊 2009-10-20, 10:56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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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豹離線中  
tsush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96
台灣很多地方都說要效法先進國家(美國應該是最常被提起的)
但我不知道是否是 事實就是了,就是當在美國撞死一個人時,
賠償是要看對方條件以及社會的成本來決定數字,
所以小孩子,老人家,遊民等就會比較低
雖然這樣可能略顯無情 但卻很符合實際
當然沒人希望發生這樣的
但老是看到一些死小孩跟擺明想幫家人賺一筆的老人在路上當不定時炸彈就覺得很....
舊 2009-10-20, 12:11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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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ushi離線中  
pingu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500萬有那麼多嗎?砂石車撞死人才賠100多萬,不然怎會有人說人命不值錢
__________________
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舊 2009-10-20, 12:23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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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ua離線中  
eagle90
Regular Member
 
eagle9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72
引用:
作者pingua
500萬有那麼多嗎?砂石車撞死人才賠100多萬,不然怎會有人說人命不值錢


看背景啊,砂石車公司可能背景深厚吧?
舊 2009-10-20, 12:31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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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90離線中  
okdwnk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205
小孩的父母都不用負責任???
小孩的父母也是應注意未注意呀.....
舊 2009-10-20, 01:19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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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dwnk離線中  
79250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66
引用:
作者pingua
500萬有那麼多嗎?砂石車撞死人才賠100多萬,不然怎會有人說人命不值錢

上法院不可能有500萬

你去查查計算賠償的標準

那比外勞的法定工資還低

除非是私下和解認賠的
舊 2009-10-20, 01:37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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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500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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