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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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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引用:
作者misa
請問...
如果樓主上法院或警察局時裝傻...
說"明明我賣出去的是正版,但我不知道為什麼到了對方手上變XX,你們能證明手上那片XX是我賣給你們的嗎? 如果不能證明的話我要請律師來跟你們談談囉!!"

法律是要由原告要先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要先證明自己無罪
這樣子OK嗎?

不過看了樓主的拍賣網頁,有圖有真相,似乎蠻難凹的...


你的意見我有想過,我寄的是正版。是否被掉包?
我的圖是網路上別人的圖抓來用的,省得照相。
匯款帳戶只說明有交易。
     
      

此文章於 2009-05-21 07:10 AM 被 popo5201 編輯.
舊 2009-05-21, 07:05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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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5201離線中  
=PCDVD認證嘴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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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認證嘴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107
引用:
作者popo5201
向網路誰購買的:向台東一位小姐購買的,她也是買來看完後再賣出的。時間超過兩年,匯款記錄已找不到,很難舉證。
年紀大了,也退休了,沒有能力出去賺錢,目前沒前科,故前科倒是不怕,比較怕不知要損失多少錢?

如果要和解金不給,依法判決要賠償金嗎?



由於侵犯智慧財產權是公訴罪(也就是一但有人檢舉,就無法撤銷)

如果警察做完口供,而且有送案子給檢察署的話,那刑事部份肯定跑不掉(最好的情況是緩起訴處分,那就如同我前面講的,沒事)

如果檢察官決定起訴你,9成9會送簡易庭判有罪(樓主沒前科,判緩刑機會很大)

以上只是刑事的部份

若對方執意要告你(假如他是代理商),還有民事的部份

他若是有告,您最好的方法就是跟他和解,不然會越拖越麻煩,但和解表示你認罪

他就有可能獅子大開口,要您賠償你賣出的DVD幾倍的價錢,依這種光碟來看,我估計大約5~20萬左右
所以你必須跟對方好好談價碼,一般都可以殺....

另外,民事侵權案件,追溯期為二年,兩年內你都得注意對方是否有民事提告


現在是剛開始,如果覺得情況已嚴重到不能收拾,建議你尋求律師或法扶協會諮詢



還有樓上提供的什麼掉包說法,可以免了。在法律前說謊只會讓你死更快
 
 

此文章於 2009-05-21 09:27 AM 被 =PCDVD認證嘴砲= 編輯.
舊 2009-05-21, 09:18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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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認證嘴砲=離線中  
popo520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引用:
作者=PCDVD認證嘴砲=
由於侵犯智慧財產權是公訴罪(也就是一但有人檢舉,就無法撤銷)

如果警察做完口供,而且有送案子給檢察署的話,那刑事部份肯定跑不掉(最好的情況是緩起訴處分,那就如同我前面講的,沒事)

如果檢察官決定起訴你,9成9會送簡易庭判有罪(樓主沒前科,判緩刑機會很大)

以上只是刑事的部份

若對方執意要告你(假如他是代理商),還有民事的部份

他若是有告,您最好的方法就是跟他和解,不然會越拖越麻煩,但和解表示你認罪

他就有可能獅子大開口,要您賠償你賣出的DVD幾倍的價錢,依這種光碟來看,我估計大約5~20萬左右
所以你必須跟對方好好談價碼,一般都可以殺....

另外,民事侵權案件,追溯期為二年,兩年內你都得注意對方是否有民事提告


現在是剛開始,如果覺得情況已嚴重到不能收拾,建議你尋求律師或法扶協會諮詢



還有樓上提供的什麼掉包說法,可以免了。在法律前說謊只會...


他就有可能獅子大開口...............

有人是建議:由判決賠償的金額會比較便宜。
舊 2009-05-21, 09:55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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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5201離線中  
popo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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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如果在賠償前因故死亡,對方是否就無從獲得賠償?
舊 2009-05-21, 10:01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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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5201離線中  
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popo5201
如果在賠償前因故死亡,對方是否就無從獲得賠償?



才這點錢就要扯到死亡 ?
你在股票上面不是很豪氣 , 賺了很多錢 ,
我們這些燕雀甚至沒有資格吱吱喳喳 !

是個男人,就硬起來 , 不要動不動談到死
舊 2009-05-21, 10:20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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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離線中  
popo520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每個人健康狀況不同,身體經不起南北奔波的勞頓。光程序就可以把人搞死。

此文章於 2009-05-21 10:36 AM 被 popo5201 編輯.
舊 2009-05-21, 10:30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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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107
引用:
作者popo5201
每個人健康狀況不同,身體經不起南北奔波的勞頓。光程序就可以把人搞死。



應該只有到警局作筆錄才需要到高雄

程序如果走到檢察官偵查庭的部份時,應該就會在你居住地的檢察署了
舊 2009-05-21, 02:04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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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認證嘴砲=離線中  
kctsai082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安心上路...............................
舊 2009-05-21, 02:19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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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tsai0821離線中  
=PCDVD認證嘴砲=
*停權中*
 
=PCDVD認證嘴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107
引用:
作者kctsai0821
安心上路...............................



摟上的不用幸災樂禍,觸法這種鳥事誰都有機會遇到

如果改天換你的話,希望你還能這麼樂觀
舊 2009-05-21, 02:46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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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認證嘴砲=離線中  
=PCDVD認證嘴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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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認證嘴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107
引用:
作者popo5201
他就有可能獅子大開口...............

有人是建議:由判決賠償的金額會比較便宜。



所以說,在談和解的時候就跟他盡量殺

如果賠償金實在是高到沒辦法負擔,就只好走完法律程序看判賠多少
舊 2009-05-21, 02:49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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