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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嘉義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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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開板發問的人
聽了PCDVD網友的建議及家父的顧慮 果然是我錯了 前些日子已跟我父親 進行良性溝通 雙方皆已釋懷 ![]() 至於對方 也有打電話 說明我無法完成委託之事 並說明原因為何 A先生 也接受了我的拒絕 2.26日已把 金額 全數匯回到A先生 帳戶 ~再此感謝 回應我的問題 的78區大大們~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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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淡水線鐵路遺跡旁
文章: 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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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進階版的問題....
那若是錄影機也是對方的~但是搬到你家 你只是花功夫去幫他預約操作 這樣也有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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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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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擁有錄影機不違法, 會有法律問題的是在於怎麼去使用. 所以去操作使用錄影機的人, 若使用不當會有違法的問題. 故答案是有可能會違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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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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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雖然討論好像結束了, 還是寫點我的看法. 錄影並且剪接掉****, 這叫做重製. 收對方的錢, 這叫做營利 (並不是說換個名目如紅包, 電費, 工錢就不叫做營利, 不然所有的商店都不必繳營業稅了?). 你重製一個有版權的東西, 並且有營利的事實, 那就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錄影機本身無罪, "合理" 重製他人的著作無罪, 一切的關鍵都在 "合理". 引述法務部網站的一段內容: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指出,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侵害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負民事責 任,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規定負刑事責任,刑期最重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如為常業犯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 十五萬以下罰金。 (http://hld.judicial.gov.tw/chuying/againstone.htm) 簡單的說, 你的客人應該要去找這個節目的著作所有權人, 花錢請對方幫他製作(錄影, 剪接)成他要的成品, 而不能找你. 你做了這件事情, 就害所有權人少了一筆生意, 所以你違法. 再舉個例子, 某甲在夜市販賣盜版光碟, 可不可以解釋成 "某甲備份他所擁有的合法影片, 然後將備份片無償借予客人, 而客人自發性贈與某甲走路工"? 撇開你的問題不談, 我怎麼直覺這是網路釣魚或者同業打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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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永和
文章: 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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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一下有 沒有侵權的節目嗎?新聞.佛X.公視那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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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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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並不完全都是''非法的''
如果沒記錯 家用錄影是''合法'',但有條件(只能私用觀看) 1.如前面所提,不得重製 2.不得散撥 3.不得有商業行為 4.不得公開場合撥放(要取得許可權......) 西歐某大國,有網站網上代錄電視節目服務(我現在還在使用) 他們是如何規避觸法? 1.會員申請帳號 2.錄影不剪接,所以影片都會OVERLAY(提前錄影,延後結束) 3.不收費,但可以"捐增"以及"收高速網路下載費" (低速下載不收費,下載時會有****跳出) 4.影片編碼加密,只有用申請人信箱與申請密碼才可以解密還原 至於你下載後如何使用,那就是你私人法律問題 理論上,每一個私人錄影都是單獨提出請求, 所以錄製公司並沒有和你共享那影片,影片只有你"私享" 他只幫你"代錄",等於這個網站相當於你私人錄影機 他也只幫你保留一定天數(如果超過幾星期沒下載 , 就沒了) 記得幾年前,數位單曲開賣,版權關卡重重,甚至無法跨平台撥放 於是就出現了電腦軟體可以側錄FM卡或高品質網路電台進電腦的廣播 是合法的, 但條件一樣是"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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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休士頓/台北縣永和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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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重點是否是侵權行為,自己在家錄個電視都犯法,那錄放影機誰還會買... 樓主自己看可以,營利行為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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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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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版權的 source 是你提供的, 不管錄影機是誰的, 你只要copy 給不特定第三人, 就很難主張在合理使用範圍之內. 上次某大學 mp3 事件, 很多律師都發表過文章了,內容都有提到 "合理使用範圍". 比較保守來看, 大約只有家人, 才被採信, 是在合理使用範圍之內. 此文章於 2008-02-29 02:19 AM 被 joe.o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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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淡水線鐵路遺跡旁
文章: 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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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嗯~~看來錄影機的使用並不如想像的那般自由!! 得多留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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