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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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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這個付不出來 下一個不懂法律的冤大頭可能付的出來阿 今天上新聞的小孩子.並無資產 但是如果換成是你爸繼承到某不來往的親戚之類龐大負債 你家的房子大概就被查封拍賣.車子拍賣.存款歸零 一生打拼的一切可能馬上化為烏有.... 所以應該全面改成限定繼承比較合理.... 至於為什麼只改一半 上面有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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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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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郭台銘應該不會被人強制繼承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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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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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就不用替有專屬律師的人擔心了........ 會變成冤大頭的多半是不是很懂法律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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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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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就是說修法並非不合理,只是對債權人來說會少討到一些冤大頭的錢。 嗯....那這樣就表示他們也不好公開反對...... 建議可以用連署的方式,請立委們連署支持,不管支持不支持都沒關係, 反正到最後就把結果公佈在網路上讓大家知道就可以了....... 不曉得有沒有這種網站,專門把立委民代們在議事期間所做的事情, 用比較清楚明白的方式呈現。譬如這個會期修了哪些法、哪些法還在擱置中、 哪些法案通過或被否決、哪些立委民代出席或不在.....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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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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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他們來講還有解救辦法.....
那就是明年的債務清理法....苦個幾年就解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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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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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如果是留下7000萬遺產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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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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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欠銀行錢的吧,欠私人錢拋棄繼承有用嗎
債權人會放過那些已經拋棄繼承的人嗎 現在能救這幾個的只有兩個方向 1.銀行回家吃自己,這比帳就算給摧收公司也不會有人接的(除非搞不清楚狀況的) 2.破產法(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不過有一個問題 一個已經死去的老人能欠下近7000萬,那至少也要有相當的質押品吧,少說也有相當4000萬的質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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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does rhyme 暫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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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黃金梅利號
文章: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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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爺爺的妹妹的女兒也是這樣走了
過一個禮拜我爺爺的妹妹也喝農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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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坤卡號XXXXXX 歡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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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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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限定繼承 遺產還完債務勾銷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11.16 03:30 am 立法院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法草案,日後未成年子女繼承時,僅須就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責任。 記者林錫銘/攝影 引發不公平爭議的民法繼承編條文,將有重大修正。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修法把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為「限定繼承」,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項修正將可避免無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或七歲以下)、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必須承擔父母、親長等被繼承人留下的龐大債務,造成「父債子還」的不公平現象。 為了讓更多的弱勢繼承人能受惠,朝野立委也一併協商施行法的規定,讓新法施行前三年內的案件也能適用,但設有「以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繼承債務有困難,且顯失公平者為限」的條件。此「溯及既往」規定將逕付二讀。 朝野協商並達成共識,繼承人將不必繼承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例如父母為人作保,原本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新法實施後,子女繼承父母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將不包括該項作保的債務責任。 另一修法重點,即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一律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應於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這項修正,是為避免現行限定繼承從「繼承開始」起算,當事人若不知已有繼承事實,恐將失去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的機會。 近來時有未成年人受父母債務牽累,致無謀生能力卻背負上千萬元債務的案例,屢經媒體報導,引發重視。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表示,這項修法讓台灣從野蠻國家進步到比較文明的國家,但只是初步勝利,未成年或禁治產人仍須繼承債務,只是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未來目標是「完全限定繼承」。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吳秉叡、賴清德等人強烈主張繼承債務不應包括保證債務,以免父母作保連累子孫。這項意見獲朝野支持,列協商結論。 楊芳婉表示,這項修法的緣由,主要是有些父母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小孩辦理拋棄繼承,以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或因不懂法律,而遲誤辦理限定繼承的時間。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五百五十三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採限定繼承原則。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4099129.shtml相關 繼承改限定 恐衝擊銀行債權 若全採限定繼承 恐會擾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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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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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問題不太懂耶!!
那民法的條文是: 第一一三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那這樣遠房的親戚掛了,關我們什麼事呢???? 如果不是在這幾個關係內?? 這樣也須要去辦限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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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things good id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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