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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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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去別人公司,揍那個搶人女友的混蛋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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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觀光果園
文章: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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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樓主是問會計,沒說老闆的態度 可能是公司內規、人事規章一類的?! 先說在前頭 下面的討論是針對一般狀況,不是針對發文者 -- 覺得 罰錢可能是規模較小的公司才會用的處罰方式 也許是想要早早讓雙方找到台階下 也許只是想給大家一個交代,但又不想開除人(人力又變少!!) 之前知道的事例 都是隔天詢問完畢無誤之後,只要有動手毆人的事証無論原因對錯一律馬上開除離廠 (若被毆無還手的一方,也有引發此事件的責任,另依人事規章處理.....) 畢竟發生這種事 鬧上民事互控一途是雙方的事沒錯 但是對於辦公室旁觀的同事是一種衝擊,公司的處罰是為了其他更多的工作者 避免有 "原來動手也是解決事情的方法之一"的錯覺 使用開除以外的處罰方式都是一種管理上的風險 特別是在對岸的工廠 這種事沒有個明快處理....再來會出人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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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分解』——『再構成』 此文章於 2005-09-27 05:42 PM 被 hippo99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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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一堆柳腰巨乳女的純樸農村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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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們會不會是同公司的呀?? 因為你說的跟我上司說的幾乎雷同耶....... 而且,公司也有人上PCDVD,也知道我的帳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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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的大醫院附近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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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事或刑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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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荒唐 好男人壞男人,還不都是你們害的、原來Y拍已經是廠商才能呆的地方了 最近的誑語 [感想]給8點檔的編劇們(三、民)、 [大科技廠]某美面板的cost down、 理論上來說,最極品的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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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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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招募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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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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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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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同事打到往生他會掉寶的話, 就不要在乎那一萬元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真的, 大家都是文明人, 文明人vs文明人要用有文明的手段 ![]() 不要拳腳相向, 這像是十多歲小男生會幹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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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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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惡魔島島主
文章: 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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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打架呢??
打架太累了 最快的解決方式是....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直接把槍拿出來,開幾槍就好 省力省時又迅速 ![]() ![]() ![]() 打架太花時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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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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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沒去伊拉克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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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米缸中
文章: 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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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三 章 工資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 請告訴我 , 公司憑哪條哪款 , 可以扣這一萬元 ?? 如果公司有考核制度 , 而因為這樣的衝突 , 影響到該員的考績 , 進而達不到 發放各種獎金的標準 , 所以不發放額外的酬勞 , 這我也能接受 引用:
另 , 如果公司要主張雙方這樣的行為 , 導致公司受損 ,並非不可以, 但是公司必須提出 明確的數據 , 證明公司因為員工這樣的行為而真的受到實質的損失 .. 若真隨公司隨 便說說 , 就要扣員工薪水 , 那 , 改天會不會有公司因為你的外貌 , 你的穿著 , 你的 喜好 , 就隨便扣你的薪水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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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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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掉寶咧. . 哈哈~
說實在的還是好好處理就好, 真要意氣用事的話,還是約到公司外,非上班時間處理, 比較好。 不然到時候,上司要怎麼處理,都是很彈性的, 不管有沒有明令、文字規定,真要罰還是可以找到相關理由。 不過台灣好像不流行告來告去喔? 看美國電影就很愛告來告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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