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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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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172
12歲會不會太誇張了點...再等幾年吧
     
      
舊 2005-03-05, 06:22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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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lin離線中  
the_yong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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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這裡的「下手」包含的蠻大的。
肉體部份是刑227、兒少30-9,這是當然包括。

但是除了肉體之外,其它社會道德層面與法律層面所不容許的,如誘騙未成年者離家(刑240或刑241)或是進行光源式計畫(違反德國聯邦基本法所明定且為世界各國都認同的人格形成自決理念…)等亦包含之。
 
舊 2005-03-05, 06:3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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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yongching離線中  
Tatebayashi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446
引用:
作者the_yongching
這裡的「下手」包含的蠻大的。
肉體部份是刑227、兒少30-9,這是當然包括。

但是除了肉體之外,其它社會道德層面與法律層面所不容許的,如誘騙未成年者離家(刑240或刑241)或是進行光源式計畫(違反德國聯邦基本法所明定且為世界各國都認同的人格形成自決理念…)等亦包含之。

感謝你提供的資訊~
相信可以給我很大的警惕
舊 2005-03-05, 06:35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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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ebayashi離線中  
the_yong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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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又…
總算知道為甚麼上次會在日本地鐵看到「痴漢是犯罪的」的宣傳海報了…
原來真的有很多人不知道他們的行為是不應該的。
記得喔,肉體是絕對禁止之外,其它的不應該接觸如…
╳液沾到對方的衣服是刑354其它毀損罪,露鳥是刑234公然猥褻等等等…
也都是不可以的。
舊 2005-03-05, 06:54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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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yongching離線中  
Tatebayashi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446
引用:
作者the_yongching
又…
總算知道為甚麼上次會在日本地鐵看到「痴漢是犯罪的」的宣傳海報了…
原來真的有很多人不知道他們的行為是不應該的。
記得喔,肉體是絕對禁止之外,其它的不應該接觸如…
╳液沾到對方的衣服是刑354其它毀損罪,露鳥是刑234公然猥褻等等等…
也都是不可以的。

這位網友提供的資訊..相當的有用
但為何都集中在某些方面上..
應該是這位網友..深怕本人誤入歧途..
在此深表謝意..
舊 2005-03-05, 07:04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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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ebayashi離線中  
the_yong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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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yongchi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您老誤會了。
您會不會「誤」?入歧途是您自個性癖好問題。
個人的性癖好並沒有正確與不正確的問題,
但怕就怕在會有人因您個人性癖好而受到傷害。

記得近幾年來偶爾會有新聞報導十幾歲的無知小女孩在網路上受騙(她們當時認為她們是在談戀愛),結果………
舊 2005-03-05, 07:26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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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_yongching離線中  
班尼爾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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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324
雖說幼齒的好,可也不是這麼個幼法
建議你還是閉關個幾年再談吧
舊 2005-03-05, 08:34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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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尼爾離線中  
philips107s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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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榕樹下
文章: 221
引用:
作者Tatebayashi
to: the_yongching
我24她12...其他的~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了...(謎之聲:是不能再說了吧...)
to: cchaos
這樣算是半誘拐...
to: hodala
同意你的說法,這幾天~跟一個女性朋友聊了一下~發現~真的不能這樣
這樣對"她"來說~太早了...


12歲??國小六年級!!
24歲大學畢業當兵完了!!
如果他媽答應那就是他媽沒救了..
國小六年級你要跟他談戀愛喔
該說他心智太成熟還是您心智不成熟??




先提醒一下

刑法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
行為或****,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1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文章於 2005-03-05 09:15 PM 被 philips107s 編輯.
舊 2005-03-05, 08:48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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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s107s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Tatebayashi
to: the_yongching
我24她12...其他的~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了...(謎之聲:是不能再說了吧...)
to: cchaos
這樣算是半誘拐...
to: hodala
同意你的說法,這幾天~跟一個女性朋友聊了一下~發現~真的不能這樣
這樣對"她"來說~太早了...




不想說話了
舊 2005-03-05, 08:59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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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離線中  
T100
Major Member
 
T10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78區的角落
文章: 265
羅莉控退散!!!
舊 2005-03-05, 09:08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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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00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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