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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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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改作的目的 是純粹組合好玩,抒發創作理念 或是炒熱某產品 應該很容易從內容分辨 兩種改作,也應該差異甚大 出發點就差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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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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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於這樣事。真的只有長嘆一句"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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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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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私底下練習, 無可厚非~ 但是, 貼在網路上, 造成流行風潮, 那麼, 基本的法律常識還是必須遵守, 算是對原創作者權益的基本尊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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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8-EzAew1U98[/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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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強酸與強鹼混合所發生的化學反應名稱
文章: 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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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這...只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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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國家,政府可以自由的收稅,國企可以自由的漲價,領導人可以自由地賣國,專家可以自由的胡說八道,官員可以自由地吃喝**賭,法官可以自由的解釋法律,員警可以自由的抓捕打罵百姓,住房可以自由地拆除,歷史可以自由的篡改,官媒可以自由的黑白顛倒.... #0F559A #014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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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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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一下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一一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三節 著作人格權 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修改他人的影片是涉及到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如果發行商擁有著作人資格, 那麼他就有權主張他人除去侵害, 如果沒有,那麼他就不應該越俎代庖, 何況他們好像是別具用心? 而且,CDPR2有損害著作人之名譽嗎? (著作權法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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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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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損害著作人之名譽
是著作人或發行商的感受, 旁人無法得知, 況且,發行商很明顯,覺得不好受! 今天如果你是大明星, 一個涼麵婆婆的孫女,為了練習美工名義, 把你的明星照片美化印製在涼麵盒子上, 說是為了業餘練習, 卻公開販賣,大家也以為是你代言的! 而且把你的照片弄得很漂亮, 你也不會覺得受損嗎? 馬路消息: 聽說:改編CD-PRO2的劉先生,與賣套件的老闆 原本就是老朋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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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萩原舞的甜美笑容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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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搞錯了,
改作權也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87年台上字第1413號: 查現今各國對於著作權之取得,多採創作保護主義,我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亦同, 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應受法律之保護,不以登記或註冊完成為必要 ,亦不因登記或註冊而推定著作權存在。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 利,為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所明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 協定第十一條亦規定:「受本協定保護之文學或藝術著作之著作人,享有授權改作、 改編及其他改變其著作之專有權利。」,故倘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 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 另 著作權法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第一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所以當事人應當得以請求除去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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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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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然,可以任意改作就天下大亂了! 我把A級豬肉的第一句音樂,改一下, 若合法的話,豈不是就可以發行販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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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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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Originally posted by sire
恕刪....... 如果消息屬實..CD-PRO2作者太可惡 ![]() 這也間接證實偶當初猜想~有某種利益 不遵守著作權就告到他破產 ![]() 想賣CD-PRO2不是這樣亂搞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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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金獅轉至殯儀館
文章: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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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雙方能溝通
達成好的協議 創作應無罪 方法有錯誤 達成好共識 創造三贏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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