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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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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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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oar
還不錯,雖然只是字,有點無聊~~
不過,我不明白這讓他們賴以維生的工具,為何能讓他們住豪宅,開名車,買一大堆很貴卻不是民生必需品的東西

拜托幫個忙,智慧財產權所保障到的人,可不光只是那些天王巨星,那些後製呢?幕後工作人員呢?其它配角呢?臨時演員呢?您以為演藝圈,每個人都是住豪宅,開名車嗎?
     
      
舊 2004-04-16, 03:38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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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離線中  
Valou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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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qua
不過說實在的
貼圖
是不是也是一種侵權呢?


如果沒有把 不屬於自己的圖片 掛上自己的名字
那也只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
 
舊 2004-04-16, 08:2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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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our離線中  
Soar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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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kog781
拜托幫個忙,智慧財產權所保障到的人,可不光只是那些天王巨星,那些後製呢?幕後工作人員呢?其它配角呢?臨時演員呢?您以為演藝圈,每個人都是住豪宅,開名車嗎?


的確,你說的沒錯,所以我們應該對一個作品的所有創作者給予他們辛苦工作應得的酬勞(其實不應該這麼描述,但大概是這樣)
但是,那些巨星和公司根本沒有付出多少,卻賺走了比他們工作該得更多的錢,這就是為何我們討厭微軟
比如說你辛苦工作一個月能賺多少錢,而他們就算比你辛苦一倍,卻賺了十倍於你的所得,這公平嗎??
當然,我也支持正版,今天才剛買駭客任務完結篇的DVD,就是因為我覺得還算物有所值,有些很糟的,連碰都不想碰
而以現在唱片.DVD等各種資訊的價格還能夠讓那些巨星、公司賺這麼多,可見應該要降價!!智慧財產權現在只是一個廠商賺錢的工具而已
所以我也是看到一些說他們都快活不下去的****感到噁心
著作權不是一定要和財產權綁在一起,我們應該尊重的是著作權(即不能變更作品的作者)
抱歉抱歉,寫這麼多,都文不對題
舊 2004-04-16, 08:23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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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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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oar
的確,你說的沒錯,所以我們應該對一個作品的所有創作者給予他們辛苦工作應得的酬勞(其實不應該這麼描述,但大概是這樣)
但是,那些巨星和公司根本沒有付出多少,卻賺走了比他們工作該得更多的錢,這就是為何我們討厭微軟
比如說你辛苦工作一個月能賺多少錢,而他們就算比你辛苦一倍,卻賺了十倍於你的所得,這公平嗎??
當然,我也支持正版,今天才剛買駭客任務完結篇的DVD,就是因為我覺得還算物有所值,有些很糟的,連碰都不想碰
而以現在唱片.DVD等各種資訊的價格還能夠讓那些巨星、公司賺這麼多,可見應該要降價!!智慧財產權現在只是一個廠商賺錢的工具而已
所以我也是看到一些說他們都快活不下去的****感到噁心
著作權不是一定要和財產權綁在一起,我們應該尊重的是著作權(即不能變更作品的作者)
抱歉抱歉,寫這麼多,都文不對題


智慧財產權所產生的利潤, 不能單純地與一班上班族來比擬!!

因為創意工作, 許多是與生具有, 或者累積很久的功力, 才能獲得市場認同, 產生利潤!! 而且今日的成功, 不必然代表未來穩定獲利, 或許一輩子只能成功一次, 更何況, 如果你有實力, 也可去嚐試著作權來賺錢 ....
舊 2004-04-16, 08:42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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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離線中  
kog78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oar
的確,你說的沒錯,所以我們應該對一個作品的所有創作者給予他們辛苦工作應得的酬勞(其實不應該這麼描述,但大概是這樣)
但是,那些巨星和公司根本沒有付出多少,卻賺走了比他們工作該得更多的錢,這就是為何我們討厭微軟
比如說你辛苦工作一個月能賺多少錢,而他們就算比你辛苦一倍,卻賺了十倍於你的所得,這公平嗎??
當然,我也支持正版,今天才剛買駭客任務完結篇的DVD,就是因為我覺得還算物有所值,有些很糟的,連碰都不想碰
而以現在唱片.DVD等各種資訊的價格還能夠讓那些巨星、公司賺這麼多,可見應該要降價!!智慧財產權現在只是一個廠商賺錢的工具而已
所以我也是看到一些說他們都快活不下去的****感到噁心
著作權不是一定要和財產權綁在一起,我們應該尊重的是著作權(即不能變更作品的作者)
抱歉抱歉,寫這麼多,都文不對題

所以說你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因為演藝圈這個行業,不都嘛是只看的到人風光,看不到人潦倒,這個人大紅大紫時,你看他開名車,住毫宅,那這人還是沒名氣的時候,有多苦你看到了嗎?

更何況,這邏輯若是同樣引用,豈不是可以說成,醫師賺這麼多錢,他付出多少勞力?所以醫藥費要降價?律師賺這麼多錢,他付出多少勞力,所以律師費應該降價?

若是覺得演藝圈有很多人獲暴利,真正抵制的方法,不是買盜版,而是不要買,讓市場機制來決定一切。事實上現在市面上一堆天王片,都嘛是一片99,這不是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前幾天也看到光南出清舊唱片專輯,也是一片99,誰說唱片沒有降價。

買不買盜版是個人行為,沒人有資格指責他人要不要買,但不要用一些以是而非的理論,把盜版行為合理化,或是轉移焦點,一再強調有人獲暴利。說的好像盜版是俠盜劫富濟貧一樣,
舊 2004-04-16, 09:08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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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離線中  
Soar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925
這樣討論不會有交集
to kog781
澄清幾點
1.你的第2段說的並沒有錯阿
2.從頭到尾我沒有將盜版合理化喔,我只認為所有創作者應該獲得合理的費用

目前的問題在於
1.創作者(非歌手.影星等,他們不是創作者!)沒有賺到多少錢,廠商賺走了大部分的錢
2.廠商的確在賺取暴利,並希望用智慧財產權法來賺取更多金錢
3.最重要的不在於金錢上,而在於智慧財產權鉗制資訊(泛指所有資訊)的流動。

此文章於 2004-04-17 03:34 AM 被 Soar 編輯.
舊 2004-04-17, 03:01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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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ar離線中  
kog78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5,290
1.這樣的說法,是轉移焦點,那我也來個造樣造句。
工廠的員工沒有賺到多少錢,老闆賺走大部份的錢,工廠的員工是工廠的根基,沒有員工那來的老闆?所以老闆不該賺走大部份的錢?

一部電影,或是一張唱片,並不是由一個人完成的,而是由多人分工出力而完成,以一張唱片來舉例,作詞作曲編曲,到歌手,甚至替這個歌手做包裝的企劃,到決定冒風險出資替她出版唱片的老闆,還是負責推銷的宣傳,這些都是組成這個創作品的元素,少一個不足以成為一張唱片。所以以上所提的人,全部都是創作者,並沒有歌手就不是創作者這樣的說法。

2.引申前面說的第二點,醫師賺很多錢,所以醫藥費要降價?律師賺很多錢,所以代表是律師費要降價,那醫師跟律師,苦讀多年都是讀假的?是不是暴利,是用賺多賺少來決定的嗎?那這樣說的話,王永慶不就是暴利獲取者的第一名了?,就拿你說的比爾老大來說,你只看到他賺取暴利,卻沒看到他在還沒有獨佔之前,拼老命去搶市場,所付出的代價。人家都已經獨佔了,他不狠狠給你賺還怎樣,又不是開慈善事業。怪只怪讓他獨佔的消費者。

更何況我用這兩個例子,就是指明,為什麼沒人要求醫藥費跟律師費降價,那是因為這兩樣東西沒辨法『盜』,你唱片與電影不降價是不是?那我就去買盜版,這是你不降價的後果,誰叫你不降價,要賺取以『我的標準』認為是暴利的利益,這就是很多用盜版的人的邏輯。

3.創作者把版權賣給廠商,就是希望他能保障創作者的利益,所以鉗制資訊這種事,本來就是創作者自已願意的,創作者創作的目的,是為了讓得到他創作的人能付出代價給創作者,沒付出的人創作者當然不願意給他創作品,這樣的做法算是鉗制資訊的流動?,那他就自行提供創作品給大家,大家願意的人就匯點錢到創作人的戶頭不就好了,還出版個什麼呀。
舊 2004-04-17, 05:00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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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g781離線中  
Soar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925
本來我只想修改一下文章,加上第4點,不過,看到大大您新文章的3點又說對了耶!!
1.你很清楚阿,扣除成本,有誰認為老闆應該賺走大部分的錢嗎?
有時我並不需要一整張唱片,而只要裡面的曲,或一首歌
歌手通常(不舉周杰倫等為例!)是整張唱片裡面付出最少,卻賺第二多的人
2.醫生、律師等不牽涉到智慧財產權
現在的科技產業也是牟取暴利阿,間單說,就是他們所賺得超過他們所有有形無形的成本+合理的利潤
比爾不用說了吧,他的努力、付出有目共睹,但不代表他應該賺超過這麼多,獨占、壟斷是對的嗎??
獨占、壟斷怎麼來的?就是靠智慧財產權,沒有人能取得微軟的原始碼,所以也開發不出能夠相容於微軟的作業系統.OFFICE等
如果微軟能開放,現在PC軟體的發展絕不只如此,這就是鉗制資訊的後果
因此除了要求微軟外,我們也應自救,使用Linux等自由軟體
對了,恕我有所懷疑您電腦中的軟體都是正版的吧

請注意,反智慧財產權法(非反著作權)不等於支持盜版!

3.這才是創作者應有的心態,使用者該付出的,每個人都可以獲得新資訊,而不是有錢人才能獲得,以現在網路科技的發達,著作人大可自己出版,不需透過出版商。到未來70年內都不會再有新的公版著作出現,沒錢的人無法取得新知識,不要跟我說到圖書館借,圖書館內的資訊也須取得授權,而廠商開出的授權費也是很高,圖書館不比出租店,經費都不是那麼充足。

4.智慧財產權陷大部份人(因為真的有人例外)於犯罪,不只是盜版,沒有取得如何如何的授權,不能怎樣怎樣的使用,你難道不覺得在使用上有什麼不方便嗎?而廠商只要想到,還可以隨時告你以換取賠償。

總之,我個人反智慧財產權法(非反著作權),不是支持盜版!我也只是提出看法,別人不需要接受
舊 2004-04-17, 06:28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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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ar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Valour
如果沒有把 不屬於自己的圖片 掛上自己的名字
那也只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

我們這樣貼圖討論

應該算是學術用的一種吧
舊 2004-04-17, 08:20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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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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