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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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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麼喜歡Kuro跟EzPeer這兩家東西,明確違反P2P的精神,還敢收$???倒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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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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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別搞錯了. KURO跟EZPEER目前在新法上是完全不犯法的. KUSO的立場是什麼我不清楚.(因為我沒用過) 但是EZPEER的立場我就很清楚了. 你可以去看看EZPEER他們的聲明. 違法的是使用者.EZPEER只負責提供管道.在法律上不負任何責任. 這也是IFPI一直拿EZPEER沒輒的原因. 他們這2家是不會倒的. 現在新法通過.受威脅的只有使用者.他們這2家公司只會越來越賺錢而已. 這也是為什麼新法一通過. EZPEER隔天馬上大肆宣傳下載MP3無罪.KURO還拍****宣傳的原因. IFPI從2年前就開始跟EZPEER鬥. 鬥到現在的結果. 就是EZPEER有管道讓立委修法通過來確立他們無罪的事實. 有罪的只有使用者.EZPEER他們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之前舊法的時候.EZPEER是一直把責任推給使用者身上. 現在新法通過了.他們更理直氣壯的推給使用者了.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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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250ml利樂包
文章: 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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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引言的仁兄又沒說他是因為他們犯法才討厭這兩家公司的 只是因為如前頁有人說的, 他們公司本身不提供什麼但還要向使用者收錢這種違反P2P精神的緣故吧... 不過我沒在用P2P,但在網路上看到很多人說驢呀騾呀的,為什麼大家不去用這些免費的卻願意付錢給K,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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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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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有些非熱門音樂在驢、騾上面找不到或抓不下來,在K、E上就偏偏有人收藏著,慢慢來抓竟也給偶收集到了,而且帳號也素好幾個人用同一個,平均下來一個人攤不到多少錢,如果驢騾上能抓到夠多滴音樂滴話,K、E就沒有生存滴空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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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宜蘭新店兩頭跑
文章: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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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喔! Kuro可以不同電腦用同一個帳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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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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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指前面網友說[他們這2家倒了最好]這句話. 現在新法通過.他們從模糊地帶變成了合法. 比之前2年前ipfi要告他們時更有力. 所以我才說那些話. 我著眼的是因為他們變成了合法.更不可能會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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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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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邊我看的有點感覺不太到立法的用意: 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這邊的轉移所有權, 不是指說 "我轉移給你, 我就放棄自己的所有權" 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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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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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用過幾種P2P軟體?? 小弟個人不是每個P2P軟體皆用過...... 舉個實例來說,有個url檔案叫做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再現)(偽)Win98SE.Service.Pack,某甲網友用驢子軟體分享此檔案出去之後,其他驢子網友是取得著作原件嗎? 不是, 其他驢子網友是取得此檔案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真正著作原件,此檔案,還在某甲網友電腦裡面....... 此檔案連結為: ed2k://|file|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再現)(偽)Win98SE.Service.Pack.url|114|2BCFFDE5BD61CF0657C2B4CE43966FC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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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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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抱歉, 可能是小弟對於這個有點不熟悉, 所以才會跟您有點雞同鴨講, 小弟並不是不了解複製之後本體還會在原處, 而是想了解法律上的意義. 就法條上字面的意義來看: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我擁有原版, 我想要散佈這套著作權物, 我可以將這個作品的所有權轉讓給其他人, 因此散佈是合法的. 簡而言之, 這個條文似乎重點在於 "我可以合法的把買到的作品轉移給別人... 但是因為所有權已經轉移了, 變成我本人已經不能使用了" 在實物上, 因為實物可以直接轉移本體, 因此不會有關於所有權的爭議... 但是當東西變成非實體的電子資訊時, 這邊就會很有問題. 這個是小弟單純的由條文上所看到的, 也許有所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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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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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抱歉, 可能是小弟對於您這個疑問有點不瞭解......... 請教,您的疑問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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