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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ket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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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558
不怎麼喜歡Kuro跟EzPeer這兩家東西,明確違反P2P的精神,還敢收$???倒了最好!
     
      
舊 2003-08-03, 03:33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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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ket168離線中  
bubufire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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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71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ocket168
不怎麼喜歡Kuro跟EzPeer這兩家東西,明確違反P2P的精神,還敢收$???倒了最好!


請別搞錯了.
KURO跟EZPEER目前在新法上是完全不犯法的.

KUSO的立場是什麼我不清楚.(因為我沒用過)
但是EZPEER的立場我就很清楚了.
你可以去看看EZPEER他們的聲明.
違法的是使用者.EZPEER只負責提供管道.在法律上不負任何責任.
這也是IFPI一直拿EZPEER沒輒的原因.

他們這2家是不會倒的.
現在新法通過.受威脅的只有使用者.他們這2家公司只會越來越賺錢而已.
這也是為什麼新法一通過.
EZPEER隔天馬上大肆宣傳下載MP3無罪.KURO還拍****宣傳的原因.

IFPI從2年前就開始跟EZPEER鬥.
鬥到現在的結果.
就是EZPEER有管道讓立委修法通過來確立他們無罪的事實.
有罪的只有使用者.EZPEER他們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之前舊法的時候.EZPEER是一直把責任推給使用者身上.
現在新法通過了.他們更理直氣壯的推給使用者了.

唉...
 
舊 2003-08-03, 04:31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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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bufirecar離線中  
Ch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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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250ml利樂包
文章: 64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bubufirecar
請別搞錯了.
KURO跟EZPEER目前在新法上是完全不犯法的.


您引言的仁兄又沒說他是因為他們犯法才討厭這兩家公司的
只是因為如前頁有人說的, 他們公司本身不提供什麼但還要向使用者收錢這種違反P2P精神的緣故吧...

不過我沒在用P2P,但在網路上看到很多人說驢呀騾呀的,為什麼大家不去用這些免費的卻願意付錢給K,E?
__________________
see no camera but images

blog新開張
舊 2003-08-03, 07:02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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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rd離線中  
ALI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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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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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hord
不過我沒在用P2P,但在網路上看到很多人說驢呀騾呀的,為什麼大家不去用這些免費的卻願意付錢給K,E?

因為有些非熱門音樂在驢、騾上面找不到或抓不下來,在K、E上就偏偏有人收藏著,慢慢來抓竟也給偶收集到了,而且帳號也素好幾個人用同一個,平均下來一個人攤不到多少錢,如果驢騾上能抓到夠多滴音樂滴話,K、E就沒有生存滴空間了!
舊 2003-08-03, 09:04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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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88離線中  
Jaso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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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宜蘭新店兩頭跑
文章: 1,43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LI88
因為有些非熱門音樂在驢、騾上面找不到或抓不下來,在K、E上就偏偏有人收藏著,慢慢來抓竟也給偶收集到了,而且帳號也素好幾個人用同一個,平均下來一個人攤不到多少錢,如果驢騾上能抓到夠多滴音樂滴話,K、E就沒有生存滴空間了!


真的喔!
Kuro可以不同電腦用同一個帳號嗎?
舊 2003-08-03, 11:56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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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離線中  
bubufirecar
Junior Member
 
bubufireca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71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hord
您引言的仁兄又沒說他是因為他們犯法才討厭這兩家公司的
只是因為如前頁有人說的, 他們公司本身不提供什麼但還要向使用者收錢這種違反P2P精神的緣故吧...

不過我沒在用P2P,但在網路上看到很多人說驢呀騾呀的,為什麼大家不去用這些免費的卻願意付錢給K,E?


我是指前面網友說[他們這2家倒了最好]這句話.

現在新法通過.他們從模糊地帶變成了合法.
比之前2年前ipfi要告他們時更有力.
所以我才說那些話.
我著眼的是因為他們變成了合法.更不可能會倒的.
舊 2003-08-03, 12:26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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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bufirecar離線中  
chlang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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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P
Shanpwu 網友[轉貼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部份新聞稿]
這部分已經說明新增訂「耗盡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增訂著作權法)
「耗盡原則」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轉售時,不必再經著作權人授權。

檔案分享軟體(包括Kazaa、Morpheus或Kuro跟Ezpeer)是中性的科技產品,本身不構成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架設Kuro跟Ezpeer網站還是不構成違反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簡單的說

就是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在進行提供給人MP3也無罪。無論上傳、下載、交換(傳輸),皆是合法的。

可是,MP3音樂檔案的母帶,也就是消費者手上的音樂CD,必須是非盜版的音樂CD,而且,上傳、下載、交換(傳輸)MP3音樂檔案之後,只可以自己聽,不得出售(不得有營利的商業行為)

新著作權法使合法取得原版的民眾,不必明明只買一片音樂CD,卻只因跟朋友分享這片音樂CD做出來的MP3音樂檔案,還再一次付錢給唱片公司。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希望再付錢給唱片公司的願望,明顯不合法。






尤其,那位張貼人,請看清楚
第五十一條(著作權法以前就有,繼續維持)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消費者自己家庭電腦就是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關鍵在於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的,在合理範圍內?整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沒有告訴您什麼叫做第五十一條,在合理範圍內!

換句話說,那位張貼人,只敢說什麼可能性極高。如果敝人說可能性極低,那位張貼人有本事反駁嗎?


那位張貼人又不是承審法官,他說什麼一面之辭,隨他高興。
如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著作權法裡,真的對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有利,早就再一次告Kuro跟Ezpeer。還等Shanpwu 網友熱心轉貼。 [/B]

這邊我看的有點感覺不太到立法的用意:

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這邊的轉移所有權, 不是指說 "我轉移給你, 我就放棄自己的所有權" 嗎 ?
舊 2003-08-05, 05:50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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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ang離線中  
PPPPP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Post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hlang
這邊我看的有點感覺不太到立法的用意:

新著作權法法條 第五十九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公告,這條是新加上去的)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這邊的轉移所有權, 不是指說 "我轉移給你, 我就放棄自己的所有權" 嗎 ?

您用過幾種P2P軟體??

小弟個人不是每個P2P軟體皆用過......

舉個實例來說,有個url檔案叫做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再現)(偽)Win98SE.Service.Pack,某甲網友用驢子軟體分享此檔案出去之後,其他驢子網友是取得著作原件嗎?

不是,
其他驢子網友是取得此檔案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真正著作原件,此檔案,還在某甲網友電腦裡面.......








此檔案連結為:

ed2k://|file|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再現)(偽)Win98SE.Service.Pack.url|114|2BCFFDE5BD61CF0657C2B4CE43966FC3|/
舊 2003-08-05, 06:29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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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P離線中  
chlang
Master Member
 
chla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P
[B]您用過幾種P2P軟體??

小弟個人不是每個P2P軟體皆用過......

舉個實例來說,有個url檔案叫做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再現)(偽)Win98SE.Service.Pack,某甲網友用驢子軟體分享此檔案出去之後,其他驢子網友是取得著作原件嗎?

不是,
其他驢子網友是取得此檔案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真正著作原件,此檔案,還在某甲網友電腦裡面.......


很抱歉, 可能是小弟對於這個有點不熟悉, 所以才會跟您有點雞同鴨講, 小弟並不是不了解複製之後本體還會在原處, 而是想了解法律上的意義.

就法條上字面的意義來看: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我擁有原版, 我想要散佈這套著作權物, 我可以將這個作品的所有權轉讓給其他人, 因此散佈是合法的. 簡而言之, 這個條文似乎重點在於 "我可以合法的把買到的作品轉移給別人... 但是因為所有權已經轉移了, 變成我本人已經不能使用了"

在實物上, 因為實物可以直接轉移本體, 因此不會有關於所有權的爭議...
但是當東西變成非實體的電子資訊時, 這邊就會很有問題.

這個是小弟單純的由條文上所看到的, 也許有所誤解.
舊 2003-08-05, 07:09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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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ang離線中  
PPPPP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Question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hlang
..............在實物上, 因為實物可以直接轉移本體, 因此不會有關於所有權的爭議...
但是當東西變成非實體的電子資訊時, 這邊就會很有問題.

這個是小弟單純的由條文上所看到的, 也許有所誤解.

很抱歉, 可能是小弟對於您這個疑問有點不瞭解.........
請教,您的疑問是什麼??????
舊 2003-08-05, 07:27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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