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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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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您先看清楚今天新條文吧. 今天剛出驢的新法已經是無罪的了. 您的解釋是昨天以前的法律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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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鄉下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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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是混亂啊!每則新聞都有點小小的差異! 好像真的是可以存在硬碟中! 請問大大那裡找得到修正條文,這樣就沒有疑問了! -------------------- 另外訂正一下是「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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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老婆身邊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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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指同一份東西不能帶超過五份 ,這條文一立下來,原文書我是覺得還好, 受創最重的應該是像我們這種有在團購買DVD的 至於有多嚴重,看一下影片討論區那串標題就知啦 另外就是不知道一些電器零件類是不是也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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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我有一對翅膀, 我要在天空自在的飛翔 我有翅膀嗎?我沒有翅膀那我便不能飛翔嗎? 不,我依然能夠飛翔 只是 帶我飛翔的不是翅膀,而是我愛幻想的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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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仁德交流道附近,崑山科大旁
文章: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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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的意思是,我上網抓遊戲、軟體下來自己用,只要不營利都不算犯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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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鄉下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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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找了一下新聞,並不是無罪,而是沒有罰責! 所以還是會觸犯著作權法! 但是就算被捉到也不能拿你怎麼樣! 大不了把MP3砍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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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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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毒樹果實竟然沒用!!
檢察官跟本就沒有出示搜索票 管理員室聽到是檢察官就傻住了 直接讓他們進來!! 如果搜索的過程有爭議的話 那麼過程中得來的證據應該也是有爭議的!! 原來IFPI只是要殺雞敬猴 我只能說事件做得夠大 也的確嚇到不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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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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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ㄍ方式警方叫做'辦案技巧" 因為是管理員應允他進來的.. 所以可以不用搜索票;當他問你有無MP3時 一回答有;就是現行犯..電腦就是犯罪証物 得查扣之...賤吧!!!警察絲毫沒違法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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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鄉下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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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一下新聞,總算有說得比較詳細的~~~
---------------------- 為避免成大學生MP3事件重演,或大學生影印書籍觸法,在立委爭取下,非意圖營利者,只要發現散佈重製份數在五份以下,侵害金額在三萬元以下者,均不處罰;超過此限,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1371822.shtml ---------------------------- 照這樣看來,只要合乎五份以下(似乎還可燒錄出來) 總價三萬以下就不會被處罰! 還有個疑問:「不處罰」=「無罪」? 小弟看過幾家新聞後發現, 「無罪」都是偉大的記者說的, 而那些立委的回答都是「不處罰」! 這其中差別可是很大的!! 其中「不處罰」是指檢警不能捉人起訴嗎? 還是「不處罰」是指沒有罰責, 那下載MP3還是觸犯著作權法, 這樣說來,還是可以依法起訴的, 電腦主機還是可能被當證物查扣的! 只不過不會被判刑和罰金!還會有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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