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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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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看判決書下來還是有那種感覺
女方怎麼去事後補充她當時的做法為什麼不符合常理的地方 法官都覺得對,這個是可能的 男方怎麼去解釋其中女方有自主的行為,講了一大堆 法官就回:皆無從證立A女所述之可信性有疑 雙方都在陳述自己的證據 一個都採信,另一個說了一大串,卻都說你講的"實屬末節" 這怎麼玩?玩屁啊... ***************************** 上訴意旨另指摘A女於尚未離開被告租屋處時,即在凌晨12時55分傳送「回家囉」訊息,顯示A女所稱擔心自身人身安全之證述不合常理(本院卷第237頁)云云,惟A女在凌晨12時55分尚未離開被告租屋處時傳送「回家囉」訊息(偵卷第69頁)之可能原因眾多,究尚未離開被告租屋處時係因其判斷危險暫時降低、不希望友人掛心、甚至轉念不信任該友人等原因,均屬繫於A女依當時情境所為之判斷而屬可能。縱以事後客觀之觀點檢討,A女於尚未離開被告租屋處時傳送該訊息並非最有效率之求救或保全證據措施,亦不能據以彈劾A女所證述情節不可信,更無從僅由A女傳送在尚未離開被告租屋處時即傳送「回家囉」訊息,即反推A女與被告係合意發生性行為。 這段法官還自己幫女生圓說法,笑死... ***************************** 此文章於 2025-12-04 09:14 PM 被 海豹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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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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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男生要保護好自己,別大頭被小頭控制,到時出事就拿不出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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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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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另一篇講過現在法律人寫小作文有些很扯,法院這樣也不奇怪
我是看到內容有寫不公開對話在卷宗才能看 有驗傷診斷 男方那邊只有否認性侵,沒有反駁女方提出證據 加上這起又是剛認識,講白點兩人是陌生人,女方覺得受威脅有生命危險 他還下手也是自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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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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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沒什麼好同情 沒有自覺並不認識對方,只想打砲就硬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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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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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以後花錢就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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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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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軟體這種不是真認識對方
會用的不是想打砲,就怪人難搞(男女都是)或詐騙那種機率太高 免錢最貴不是講假的 交友還是從現實生活圈或找人介紹,也不要想見面第一次就打砲那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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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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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有點.....
假若男女己交往一個月 差不多該上車了 然後再發生上述的狀況, 似乎也沒太反常的地方 且男女發生關係時, 不一定是雙方說好, 也有可能天時地利人和就會發生的吧. 最奇怪的一點還是男方去買套, 女方也不逃, 求救也不講清楚 另一點是12月初還在跟同學說這件事, 叫同學要小心那個保全來. 那很可能還沒報警?? 也許從女性大腦思考邏輯又不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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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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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花的$要花... 現在太恐怖了, 除非你的外貌很討喜, 也很會說話, 反應快.
證據... 還是要看人怎麼解釋, 除非你整理到無法反駁的地步, 這我很有體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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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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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請的律師也太爛了,
那麼多疑點不去辯, 讓法官完全信任女方說詞... 只能說...男的入監獄被刷菊花,那委任律師也該陪他進去被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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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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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個不是一審,有上訴還是四年半
他涉犯的求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要代理人辯護 沒錢請律師就是公設辯護人,或是預算有限且已經是二審就是求刑期不要太久 另外猜很多人沒拉到判決書最後面或只看記者新聞寫的小作文 這被告109年也犯過強制****罪 屬於累犯,上次法院可憐他給緩刑五年,這次就是得進去 他悔過書還有寫把保險套拔掉,估計有硬督進去 這種不是無辜的 此文章於 2025-12-05 06:46 AM 被 cys07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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