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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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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沒去投票, 因為他們是一樣的.. 對於處理政商的基本準則, 我對任何政黨都沒信心. 看看這次台南慘案的好了, 不要用推論, 看結論, 就看多少建商被查, 多少改善, 多少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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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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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不是法律系的吧? 法律系的應該會曉得法律不朔及繼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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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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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東星大樓慘劇 國賠4.8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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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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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PTT某些討論串真的不能常看 看多是不會變智障啦 只是觀念想法會變成很憤世忌俗的 對自己的人生會有很不好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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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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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不會賠太少了??? ![]() 造成八十七人死亡、一百零五人輕重傷.........人命不值錢嗎??? 好歹一條命至少也要200~500萬吧.........就算1000萬也不過分吧........ 還有房子也要賠....至少也要賠人家一棟全新的房子吧..... 既然是國賠就別太小心眼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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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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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能這樣下結論,要鑑定過再說,這種大型的災難怎麼能這麼簡單做出歸納, 飛機掉下來也不會第一時間就說一定是飛機有問題或機長的錯,要等調查鑑定 而且那些當初說房子有問題不要買的,有明確指出是「建材或結構有問題以後地震有可能會倒」嗎,沒有的話也不用急著造神 看到01那邊有一堆沒頭沒腦在捧的,當初只不過說兩句不要買,現在就被當成神...真是夠了 那你也去發文說現在所有房子都不要買,將來倒了哪一棟你都是神 此文章於 2016-02-08 09:37 PM 被 d61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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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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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news.yahoo.com/%E7%BA%8F...-235500836.html
纏訟多年…921東星案 1人判刑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2月11日 上午7:55 十七年前九二一大地震造成台北市東星大樓倒塌、八十七人死亡,檢方當年起訴十人,纏訟近十多後,僅監工徐茂雄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六月;民事求償部分,受災戶於前年獲判賠,但因建商脫產,只獲「紙上賠償」。 東星大樓一九八二年由宏程建設委託大林建築師事務所設計、鴻固營造公司負責營造施工,一九八四年竣工,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廿一日凌晨的大地震中垮塌。 檢方起訴東星大樓起造人宏程建設負責人謝隆盛(已歿)、監工徐茂雄、鴻固營造董事長杜明福、建築師張宗炘(已歿)、職員陳金菊;另外,第一銀行松山分行被質疑整修梁柱是造成樓塌原因之一,銀行經辦整修工程的職員與廠商也被起訴。 不過最高法院認定,鴻固營造設計興建東星大樓時,少算各樓層重量、低估地表水平橫力,鋼筋綁紮也不符規定,混凝土、耐震強度及柱斷面尺寸均不足,使一樓部分支柱成為建物於地震時崩塌的初始點,有多項施工疏失,但一銀修繕工程未影響結構安全,杜明福未實際執行承造業務,也無法證明宏國對鴻固有控制從屬關係,二○○八年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監工徐茂雄一年六月徒刑,其餘九人無罪。 民事部分,東星大樓一百六十一名受災戶向鴻固營造、鴻固大股東宏國公司、董事前一○一董事長林鴻明和整修騎樓梁柱的第一銀行求償,最高法院僅判決鴻固營造、實際負責人謝隆盛的繼承人謝吳雪蕙、徐茂雄須連帶賠償一億九千多萬元確定,利息另計。但建商脫產、繼承人拋棄繼承,徐又無力償還,被害人只是「紙上獲賠」。 此外,東星大樓受災戶也曾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國賠。受災戶主張大樓結構計算有嚴重錯誤,但審核人員卻未揪錯,未盡法令上注意義務,且主管機關派員勘驗未能發現箍筋捆綁錯誤、混凝土強度不足等重大瑕疵,導致大樓因強度不足而於地震時倒塌,造成重大傷亡,公務員顯有過失。二○○七年北市府與受災戶和解,北市府動用市府預備金公費,共賠償一億二千萬元;東星大樓二○○九年重建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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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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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news.yahoo.com/%E5%8F%B0...-215001585.html
台南強震 追查禍首》黑心建商 最多判5年 中時電子報作者林偉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2月11日 上午5:50 可能造成上百條人命慘死的維冠建設負責人林明輝,已遭法院裁定收押禁見,但法界表示,由於他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屬5年以下輕罪,法院判刑結果恐無法符合人民期待;當初審核發照的台南市府官員,也因20年追訴期已過,無法對其進行刑罰訴追。 前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律師胡原龍表示,林明輝如果因偷工減料蓋危樓導致死亡意外,觸犯了刑法的業務過失致死罪,雖然他的惡行造成了數十人喪命,但只能依想像競合犯論處一罪,就算判他最重的刑度,也只是5年有期徒刑。 胡原龍指出,雖然林明輝刑罰上不能予以重懲,但民事訴訟部分,如果法院全數判准災民的請求,屆時林明輝恐將賠償數十億元,也因此目前急需對他的財產進行清查,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處分,以確保日後他能履行賠償義務。此外,對於部分縣市首長知悉土壤液化狀態卻不公布一事,胡原龍律師也提醒,公務員不能有行政怠惰不作為、因循苟且得過且過的心態,如果明知民眾有生命財產危害,卻故意隱瞞事實,不僅恐觸犯法令,也是一件嚴重的問題。 一名司法官表示,未來若調查結果是維冠施工問題釀禍,但負責核發大樓建照及使用執照的市府官員,卻因超過20年的追訴期,司法無法對其進行究責,這些失職公務員將躲過刑罰制裁。 維冠大樓建照在1992年核發,當時的台南縣長為李雅樵,使用執照在94年核發,當時縣長為陳唐山。 這些失職公務員將躲過刑罰制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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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您的住址: 超級高雄賽亞人III
文章: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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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1/1497293
不論這「副教授」的動機為何,很明顯的想把輿論往公部門疏失帶,指點有心人吵國賠,而以臺南市政府與中央政府的立場與德性,讓他「不小心」成立的機會很高。 我希望看到的是該被抓起來的就抓起來,而不是動不動,就拿人民的納稅錢,當散財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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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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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不過這麼嚴重的事件當中,公務員是否有監督不實放水之嫌,都還很難說 只能靜觀其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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