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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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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路法77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 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 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 ============================================== 計程車執業登記管理辦法(駕駛)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A6%E6%B3%95.htm 駕駛要參加講習並通過測驗,還要留下真實身分資料,拿到證照後還要每年到警局查驗一次,且車行要幫旅客保150萬責任險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車行)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A6%E6%B3%95.htm 第18條 經營派遣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記錄話務內容。其以數據通訊派遣車輛者,另須二十四小時自動記錄下列車輛派遣資料: (一)計程車牌照號碼(或代號)。 (二)日期及時間。 (三)載客狀態。 (四)有定位功能者,其車輛定位座標。 二、每日應記錄下列車輛派遣資料: (一)日期及時間。 (二)乘客上下車地點。 (三)派遣車號(或代號)。 (四)有定位功能者,至叫車地點時間。 三、應設申訴專線,並有專人處理申訴案件,申訴案件應做流水編號,並將處理結果詳實記錄。 四、應保存最近六個月之下列統計資料供公路主管機關查核: (一)乘客要求派車次數(含電話及網路)。 (二)車輛派遣次數。 (三)平均可派車輛數。 (四)申訴次數,區分乘客對車輛未準時到達或未到達之申訴,及乘客對車輛或駕駛之一般申訴。 ================================================= 不是因為逃漏營業稅的原因吧! 先不論白牌駕駛會不會敲詐顧客和削價競爭,光是沒拿到登記證這點,就是治安和交通的一大死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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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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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超過其限量或逾本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額者,應
依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有人有找到第 17 條規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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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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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規定很死又重
依法行政都是要吃牢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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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車 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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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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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丟到google的結果 第17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超過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範圍者,應自入境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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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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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我們歡迎各位對本版內主題有興趣的朋友參予發表言論,並不設限尺度,但是我們嚴禁下列的行為: 1.發表對本站及本討論區刻意抹黑/挑釁/影射的言論 2.文章及圖片內容含有任何***穢及辱罵字眼者 3.不適當的****及宣傳活動(尺度由管理者拿捏) 4.刻意扭曲事實或意圖挑起爭端之不當言論 5.文章標題及內容不符合討論區之討論主題 6.任何盜用/模仿他人帳號發言的行為 7.任何對本站或本討論區非善意的攻擊行為 8.發表任何政治性言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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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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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才不是衛生署沒事找事去認定,是廠商自己去申請的。藥品可以賣貴很多。台灣善存是藥品,但是國外是算食品。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91014/3201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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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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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怕~帶藥品 不是大事情 卻可以判五年!
酒駕~卻可以只重判 六年! 這真是鬼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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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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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不是寫得很清楚嗎??
膠囊藥品不能超過1200顆 膠囊食品1200顆以上要申請,不能超過2400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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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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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個是個案 台灣衛生局很鬆的 網拍「小花眼藥水」判3月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花眼藥水」判3月 ![]()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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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 此文章於 2013-03-07 08:01 PM 被 pompo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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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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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才正是問題所在 在台灣藥品分級是有連帶的法律責任的 結果主管機關-衛生署的依據是廠商申請 ![]() --------------------------------------------------------------------------------------------- 另外在台灣 瓶裝的藥物,多的是一顆不到一塊錢的(塑膠排裝則多半要,因為製造成本) 是不是藥物跟售價沒有關係,跟行銷手法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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