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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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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好了
你連司法途徑該怎走 都不知道了 你確定你告得嬴? 你確定不會被反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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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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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為了一口氣把自己累死..
輕鬆點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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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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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告他,就算是偵查庭八成他也會出現
之後要找他家的地址或是家人朋友就簡單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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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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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後是誰找誰還很難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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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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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上網休閒搞的比上班還累.......... 另外 對方懂得轉移法院管轄權 從偵查庭開始 被告住台東 你就要跑台東法院/地檢署 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不是娛樂用或個人情緒伸張 芝麻等級的事~一般檢查官跟法官其實都會很煩 但刑法是有告就必須受理 檢察官不得拒絕 防礙名譽這一類罪~ 在歐美 除構成要件外 原告還須提出農曆年出運說的 個人法益(不是爽度)受損事實 才能提告~ 在台灣提告這類事 不用太傷神(可射後不理)~ 也因此 讓懂得此門道的有心人 興訟爛訴 此文章於 2013-02-23 03:04 PM 被 marinese six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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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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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一項事要提醒樓主 刑事訴訟 原告遷就被告 被告可以申請管轄權轉移 意思是你在北部提告 被告是南部人戶籍也在南部 他可以申請開庭審訊管轄權轉移到他南部的戶籍地地方法院 這樣開庭時 原告就要老遠跑到南部去 划得來嗎? PS:很久前這個版就有位網友PO文把他告人的真實狀況說明 以及判決結果 因為對方也同樣反告他 兩人剛好各住南北 互告結果兩場官司開庭時雙方要南北兩邊跑 網友雖然兩場都勝訴 不過他的結論是 累死人 真的不是好玩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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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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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的是,usb插不進去是怎樣插不進去?
有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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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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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酸一下~現行的刑法防礙名譽 是民國30年....南京國府時代立的法 所以不算台灣立法粗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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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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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修法也算怠惰. 住雲南的告住黑龍江的. 一定很好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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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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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的見解及建議我一一拜讀,先謝謝各位。
我覺得自己還不夠成熟~會為這種事情在認真。 會再思考看看做應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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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馬的話,令我心有戚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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