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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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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說~考得上台大電機 台大醫學的會去念台大法律?
以前聽念建中的補習班同學說 在建中社會組的別稱"人渣班"... 建中學生稍微成績可以看得下去的都不會去念社會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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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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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錯誤。 現行的作法是,在要、不知道要不要、不要這三個區別中,只有最後一種會進入221,其他二種如果年齡低於法定年紀,就進入227。 所以不是「小孩子沒說不要就是要」,而是「小孩說不要才算不要」。 「依一般常識認定小孩子是會要還是不要」這句話有問題,因為你所謂的一般常識,其實是以大人的觀點來判斷,但除非這個小孩已經具有性的知識,才會依照一般常識來出作不要的判斷。 但是小孩子具有如大人般對性的知識嗎? 大部份的小孩子其實不知道,他們不知道侵犯他們的大人實際上是在做什麼,所以小孩是沒有辦法依照你所謂的「一般常識」來做判斷,他們就是最直接的感覺,喜歡還是不喜歡大人對他們做的事,如果不喜歡,他們就會抗拒,一般就是哭鬧、喊不要之類的,他們不需要知道大人在做什麼,他們只要表達出他們不想要,這時候就是會進入221。 所以進不進入221的判斷,是在於客觀上被害人有沒有反抗的意思表示,當被害人可以做出這樣的意思表示,不論他是年紀大小,是否知道什麼是性,只要能讓人明白他就是在抗拒,都可以進入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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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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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強制是指被害人對於加害人一連串行為的解讀 單純就行為本身可能只是恐嚇,妨害自由、不能的行為、(有罪或無罪的)不作為 Ex:帶凶惡眼神的命令對大人而言不算強制,對小孩而言有可能是 你說的精神狀態僅僅只是需要專家證人解釋判斷之情形的一小部分 如果你真的沒打算去查證相關資料 只要多看一點美國的影集,就知道只要作為抽象的判斷幾乎都需要參考專家證人的意見 引用:
所以需要對雙方的專業證人進行交叉質詢 這質詢不單只是專業的判斷也包含其背景、資歷 最後總會有一方較具可信度 審判者對專家的解釋和判斷,才進行認定 法律對強制定義很含糊吧∼(至少不純然客觀和絕對標準) 當作為法條的引用關鍵,基於當事人雙方之利益,參酌雙方專家的意見難道不是需要的嗎? 沒辦法,我們有考試一百分的萬能法官 加上長期以來對於專業的不尊重才造成一切都是由法官認定 此文章於 2010-09-03 12:05 AM 被 wancafe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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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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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對強制定義很含糊吧∼(至少不純然客觀和絕對標準)? 可以不要用"吧"嗎? 去估狗一下花不了你看一集影集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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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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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是我的觀點跟目前做法不同之處,三歲小孩如何跟法官表達她不要被性侵? 如何跟強暴犯說:我不要跟你做愛? 「小孩說不要才算不要」那樣在實務上不就是 不會說算你倒楣?跟法官見解不同不代表錯誤吧,法官可不是神。 引用:
這樣說是因為不管多小都有性自主權,不懂不代表沒有,正因為孩童是弱勢所以更應加 以保護,欺負不懂的所以更可惡。 當我們叫成年女性 [勇敢說不]時卻漠視這些未來女性? 整部法律就是大人訂的,整部都是大人的觀點,不然呢?立法委員可有三歲的? 我很清楚您的意見,的確這是目前的見解跟做法,但是我就是無法認同這樣的 做法,同時我也不認為這樣的看法有多大的錯誤,畢竟這是我個人對目前做法的評論 而不是我們兩個參加司法考試,只要跟標準答案不同就是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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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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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7489044&postcount=7 一生卜卦 缺財想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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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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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國外審判者(陪審團)可以要求專家證人進行解釋,法官則是不能 在台灣,審判者就是法官 影片和書不要看一半,而不經思考 我查過了 並沒有絕對的標準和也不純然的客觀 但那只是我認為和一部分google到的文章指出,這是我們的主觀認為 也為了讓你能夠陳述自己意見和看法的意味 所以才用"吧" 讓你能夠接話的好意,當成攻擊點 ![]() 此文章於 2010-09-03 01:15 AM 被 wancafe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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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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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專業 當然可以傲慢 不然一堆工程師、醫師、律師的薪水不會那麼高 問題在於有沒有專業和民眾懂不懂尊重專業? 法條、法理和各種國內外判例都是公開資訊 你是否能用這些現成的東西來批判法官是否"不專業" 若做不到 那還是尊重專業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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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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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曉得你是從哪邊學來的這些東西,但是在本串討論的案例中,其實不需要研究到這地步。 因為強制行為只要是違反被害人意願即已足夠,不論其程度,221的構成要件沒有要求要到致使不能抗拒,所以就算帶兇惡的眼神對大人壓制的程度較低,但只要違反其意願,都會進入221。 而現在的問題點不是在行為強制程度的問題,而是在有沒有強制行為的問題,所以你的討論其實拉遠了,與本討論串案例的爭點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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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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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切都是大自然的錯,雄性本來就性慾較高
雌性大多處於被動的狀態,如果不是這樣設計 那物種就很容易絕種,用相同的標準來定義男女 這樣設計的法律根本我覺得就是錯誤的,在女權 高漲的時代,男性就被打壓的很嚴重,221,222,227 這些法條根本就設計錯誤,如果男女對調,女生就會 知道原來男生這麼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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