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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jack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4
胡說~考得上台大電機 台大醫學的會去念台大法律?
以前聽念建中的補習班同學說 在建中社會組的別稱"人渣班"...
建中學生稍微成績可以看得下去的都不會去念社會組

引用:
作者kevin oil
因為法官從小都考試考100分?
     
      
舊 2010-09-02, 10:46 PM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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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jack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Eav
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囉。

的確是這個意思,因為照現在的解釋,小孩子沒說不要就是要,不會說算你倒楣,
我的看法是沒說要就是不要。依一般常識認定小孩子是會要還是不要?認定小孩
不要怎麼算是憑主觀感情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
這個不是221是否成立的要件之一?





錯誤。

現行的作法是,在要、不知道要不要、不要這三個區別中,只有最後一種會進入221,其他二種如果年齡低於法定年紀,就進入227。

所以不是「小孩子沒說不要就是要」,而是「小孩說不要才算不要」。

「依一般常識認定小孩子是會要還是不要」這句話有問題,因為你所謂的一般常識,其實是以大人的觀點來判斷,但除非這個小孩已經具有性的知識,才會依照一般常識來出作不要的判斷。

但是小孩子具有如大人般對性的知識嗎?

大部份的小孩子其實不知道,他們不知道侵犯他們的大人實際上是在做什麼,所以小孩是沒有辦法依照你所謂的「一般常識」來做判斷,他們就是最直接的感覺,喜歡還是不喜歡大人對他們做的事,如果不喜歡,他們就會抗拒,一般就是哭鬧、喊不要之類的,他們不需要知道大人在做什麼,他們只要表達出他們不想要,這時候就是會進入221。

所以進不進入221的判斷,是在於客觀上被害人有沒有反抗的意思表示,當被害人可以做出這樣的意思表示,不論他是年紀大小,是否知道什麼是性,只要能讓人明白他就是在抗拒,都可以進入221。
 
舊 2010-09-02, 10:49 PM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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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wancafe01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0
引用:
作者惡蟲
我知道的是美國有些案件,被告會主張行為時的精神狀態不正常,來試圖逃避罪責。
這是屬於責任能力範圍的事,不過現在在講的是客觀上有無強制的行為,屬於構成要件的部份,與美國那些案件不同。
這部份是犯罪事實的有無,基本上這一部份不會有請什麼專家來鑑定的需要,而是根據相關證人、證物來作判斷,也就是控辯雙方舌燦蓮花想要說服陪審團的地方。這部份真的需要專家鑑定的話,頂多就是如監視錄影,需要鑑定影片真假之類的罷了。


強制是指被害人對於加害人一連串行為的解讀
單純就行為本身可能只是恐嚇,妨害自由、不能的行為、(有罪或無罪的)不作為
Ex:帶凶惡眼神的命令對大人而言不算強制,對小孩而言有可能是
你說的精神狀態僅僅只是需要專家證人解釋判斷之情形的一小部分
如果你真的沒打算去查證相關資料
只要多看一點美國的影集,就知道只要作為抽象的判斷幾乎都需要參考專家證人的意見

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那....加害方與被害方各找一個行為學家來法庭研判是否為強制行為時,雙方結論不同,該聽誰的?
在法律上有定義幾種行為叫做強制, 所以不符合定義的行為都不是強制
這不需要專家來判斷


所以需要對雙方的專業證人進行交叉質詢
這質詢不單只是專業的判斷也包含其背景、資歷
最後總會有一方較具可信度
審判者對專家的解釋和判斷,才進行認定

法律對強制定義很含糊吧∼(至少不純然客觀和絕對標準)
當作為法條的引用關鍵,基於當事人雙方之利益,參酌雙方專家的意見難道不是需要的嗎?


沒辦法,我們有考試一百分的萬能法官
加上長期以來對於專業的不尊重才造成一切都是由法官認定

此文章於 2010-09-03 12:05 AM 被 wancafe01 編輯.
舊 2010-09-03, 12:02 AM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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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afe01離線中  
淺草一郎
*停權中*
 
淺草一郎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引用:
作者wancafe01
所以需要對雙方的專業證人進行交叉質詢
這質詢不單只是專業的判斷也包含其背景、資歷
最後總會有一方較具可信度
審判者對專家的解釋和判斷,才進行認定

法律對強制定義很含糊吧∼(至少不純然客觀和絕對標準)
當作為法條的引用關鍵,基於當事人雙方之利益,參酌雙方專家的意見難道不是需要的嗎?


沒辦法,我們有考試一百分的萬能法官
加上長期以來對於專業的不尊重才造成一切都是由法官認定
既然你要提到影集那....你沒發現專家都是檢辯雙方找來的嗎?你有看到法官找來的嗎?

法律對強制定義很含糊吧∼(至少不純然客觀和絕對標準)?
可以不要用"吧"嗎? 去估狗一下花不了你看一集影集的****時間
舊 2010-09-03, 12:15 AM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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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離線中  
Ea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引用:
現行的作法是,在要、不知道要不要、不要這三個區別中,只有最後一種會進入221,其他二種如果年齡低於法定年紀,就進入227。 所以不是「小孩子沒說不要就是要」,而是「小孩說不要才算不要」。


這就是我的觀點跟目前做法不同之處,三歲小孩如何跟法官表達她不要被性侵?
如何跟強暴犯說:我不要跟你做愛? 「小孩說不要才算不要」那樣在實務上不就是
不會說算你倒楣?跟法官見解不同不代表錯誤吧,法官可不是神。

引用:
因為你所謂的一般常識,其實是以大人的觀點來判斷,但除非這個小孩已經具有性的知識,才會依照一般常識來出作不要的判斷。 但是小孩子具有如大人般對性的知識嗎?


這樣說是因為不管多小都有性自主權,不懂不代表沒有,正因為孩童是弱勢所以更應加
以保護,欺負不懂的所以更可惡。
當我們叫成年女性 [勇敢說不]時卻漠視這些未來女性?

整部法律就是大人訂的,整部都是大人的觀點,不然呢?立法委員可有三歲的?

我很清楚您的意見,的確這是目前的見解跟做法,但是我就是無法認同這樣的
做法,同時我也不認為這樣的看法有多大的錯誤,畢竟這是我個人對目前做法的評論
而不是我們兩個參加司法考試,只要跟標準答案不同就是錯的。
舊 2010-09-03, 12:25 AM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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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v離線中  
polar168
Elite Member
 
polar16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07










__________________
https://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7489044&postcount=7

一生卜卦 缺財想錢
舊 2010-09-03, 12:56 AM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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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168離線中  
wancafe01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0
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既然你要提到影集那....你沒發現專家都是檢辯雙方找來的嗎?你有看到法官找來的嗎?

法律對強制定義很含糊吧∼(至少不純然客觀和絕對標準)?
可以不要用"吧"嗎? 去估狗一下花不了你看一集影集的****時間


在國外審判者(陪審團)可以要求專家證人進行解釋,法官則是不能
在台灣,審判者就是法官
影片和書不要看一半,而不經思考

我查過了
並沒有絕對的標準和也不純然的客觀
但那只是我認為和一部分google到的文章指出,這是我們的主觀認為
也為了讓你能夠陳述自己意見和看法的意味
所以才用"吧"
讓你能夠接話的好意,當成攻擊點

此文章於 2010-09-03 01:15 AM 被 wancafe01 編輯.
舊 2010-09-03, 01:09 AM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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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afe01離線中  
okana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604
引用:
作者FD3STYPER
專業的傲慢.

搞了一堆法條跟邏輯來詭辯自己的輕判, 這樣只會搞到民眾開始考慮私刑.

司法當場變死法.


有專業
當然可以傲慢
不然一堆工程師、醫師、律師的薪水不會那麼高

問題在於有沒有專業和民眾懂不懂尊重專業?
法條、法理和各種國內外判例都是公開資訊
你是否能用這些現成的東西來批判法官是否"不專業"
若做不到
那還是尊重專業吧
舊 2010-09-03, 02:24 AM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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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ana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wancafe01
強制是指被害人對於加害人一連串行為的解讀
單純就行為本身可能只是恐嚇,妨害自由、不能的行為、(有罪或無罪的)不作為
Ex:帶凶惡眼神的命令對大人而言不算強制,對小孩而言有可能是
你說的精神狀態僅僅只是需要專家證人解釋判斷之情形的一小部分
如果你真的沒打算去查證相關資料
只要多看一點美國的影集,就知道只要作為抽象的判斷幾乎都需要參考專家證人的意見



所以需要對雙方的專業證人進行交叉質詢
這質詢不單只是專業的判斷也包含其背景、資歷
最後總會有一方較具可信度
審判者對專家的解釋和判斷,才進行認定

法律對強制定義很含糊吧∼(至少不純然客觀和絕對標準)
當作為法條的引用關鍵,基於當事人雙方之利益,參酌雙方專家的意見難道不是需要的嗎?


沒辦法,我們有考試一百分的萬能法官
加上長期以來對於專業的不尊重才造成一切都是由法官認定


我不曉得你是從哪邊學來的這些東西,但是在本串討論的案例中,其實不需要研究到這地步。

因為強制行為只要是違反被害人意願即已足夠,不論其程度,221的構成要件沒有要求要到致使不能抗拒,所以就算帶兇惡的眼神對大人壓制的程度較低,但只要違反其意願,都會進入221。

而現在的問題點不是在行為強制程度的問題,而是在有沒有強制行為的問題,所以你的討論其實拉遠了,與本討論串案例的爭點無關。
舊 2010-09-03, 02:34 AM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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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winxpdow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497
這一切都是大自然的錯,雄性本來就性慾較高
雌性大多處於被動的狀態,如果不是這樣設計
那物種就很容易絕種,用相同的標準來定義男女
這樣設計的法律根本我覺得就是錯誤的,在女權
高漲的時代,男性就被打壓的很嚴重,221,222,227
這些法條根本就設計錯誤,如果男女對調,女生就會
知道原來男生這麼辛苦
舊 2010-09-03, 02:43 AM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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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xpdow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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